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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婚姻遇上家庭暴力,我選擇——你「暴」我也「報」!

婚姻,本是美好的代名詞

可是,對於一些人來說卻並非如此

因為她們在婚姻生活中

遭受著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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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遭遇家庭暴力

該如何來保護自己呢?

讓小編帶你了解一下林小姐的情況

案例詳情

南派村的林小姐與李先生

於2011年6月登記結婚

結婚後

雙方育有一婚生女兒,現在6歲

婚後李先生多次毆打林小姐

令到林小姐多次受傷入院

林小姐也曾經報警處理

但派出所認為屬於家庭事務

並沒有立案受理

而林小姐已於2017年12月與李先生分居

現想跟李先生離婚

駐南派村委的廣東金本色律師事務所

葉慧琳律師接待了該名群眾

並給出個專業的律師建議

律師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就林小姐遭遇家庭暴力的情況,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與李先生離婚。

而基於林小姐現與李先生分居不滿兩年,在李先生不同離婚的情形下,林小姐需要舉證證明李先生存在家庭暴力行為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建議提交相應病歷、報警回執、傷情圖片等材料作為證據。

根據婚姻法,林小姐有權主張女兒的撫養權及撫養費、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第十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林小姐可以主張精神損失費用。

遭遇家庭暴力怎麼辦?

婦女遭受家庭暴力一定要敢於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要受所謂「家醜不可外揚」的觀念影響,逆來順受、委屈求全;

要選擇正確的維權手段,切忌「以暴制暴」。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對施暴方予以勸阻,對雙方進行調解,也可以向婦聯或婦女公益組織等求助,或者撥打「110」報警,要求公安機關給予施暴方治安管理處罰,如警告、罰款、拘留;

對於已構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為,受害婦女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

對於暴力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受害人或其近親屬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對於被害人因受強制、被恐嚇等原因不能告訴或者由於年老、患病、盲、聾、啞等原因不能親自告訴,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代為告訴。

文/石樓司法所 楊淑瑩

運營/張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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