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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為重:宋代城市的官方醫療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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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為重:宋代城市的官方醫療救助

陳國燦 | 浙江師範大學江南文化研究中心首席專家、中國歷史研究所所長、教授

陳雪瑤 | 浙江師範大學人文學院研究生

本文原載《探索與爭鳴》雜誌2016年第3期,曾於2016年4月8日在公眾號推送

文中圖片未經註明均來自網路

「誰家還沒個病人呢?你能保證自己一輩子不生病嗎?」近期熱映的《我不是葯神》直指現實問題,引發社會關注。醫療問題關乎人的生命,備受重視。其實,中國古代早就出現過官方醫療救助,宋朝就有過官方平價售葯、減輕貧民負擔的制度。這一歷史是否能對今天有所借鑒呢?

在中國古代社會救助史上,宋代是一個重要的發展和轉型期,其突出表現之一是官方救助的重點由鄉村擴大到城市,進而在一定程度上開始超越傳統荒政的既有模式,呈現出向日常性社會保障體制發展的趨勢。有關宋代社會救助事業發展演變的一般情況,學界已有不少討論。本文在此基礎上,著重就官方面向城市的醫療救助問題作一番具體考察和分析。

宋代城市醫療救助體制及其演變

入宋以後,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傳統坊市制全面解體,各級城市普遍突破原有政治和軍事性質所構成的限制,由封閉走向開放,從單一走向多樣,從而呈現出空前的興盛。

與此同時,城市人口的快速增長和社會關係的重組,又引發激烈的社會競爭,導致市民貧富分化現象日益突出。到北宋中後期,不要說一般城市,就是號稱「富冠天下」的都城開封,亦有大量貧困人口。

宋哲宗元祐三年(1088年)正月,著作郎范祖禹指出,京師「孤窮者」雲集,「每遇大冬盛寒」,「凍餒死損者眾多」。

宋徽宗宣和二年(1119年)六月,開封府奉詔賑濟城中乞丐,一次就救助2.2萬餘人。宋室南渡後,市民貧困化問題更趨嚴重。

淳熙十六年(1189年)六月,宋孝宗下詔賑恤「臨安府城內外細民」,知府張勻報告:「在城九廂,城南、城北兩廂,共抄札到二十六萬八千餘口。」也就是說,當時臨安城需要救濟的貧困居民有近27萬人。

宋寧宗時,知漢陽軍黃榦奏稱:「本軍城下並漢口共三千家,除能自食者約千家,尚有二千家皆是貧乏糴食之人。」這意味著,當時漢陽軍城及漢口鎮的居民有2/3屬於貧困之家。

嘉定十七年(1224年),真德秀在潭州賑濟,稱「在城貧民抄札一萬二千八餘戶」,「鄉都之近城者抄到七千一百餘戶」。城內外貧民合計近2萬戶,佔了在籍人口的大部分。荊湖南路的永州城規模不大,其居民多為貧困之家。「永之為州,市民為戶不過三千,率多貧弱。」

城市居民貧富分化的不斷加劇,必然帶來一系列社會問題。有的城市「斗訟繁多」;有的城市群毆頻發,「動致殺傷」。

在這種情況下,城市社會救助問題逐漸引起趙宋政府的重視。宋仁宗景祐四年(1037年)五月,宋廷採納大臣蘇舜欽的建議,仿照唐代悲田養病坊舊制,在開封創設福田院。「悲田院養病,從長安以來置使專知。宋朝又因之,以僧院名福田。」這是宋朝在城市設置專門性醫療救助機構的開始。

福田院舊址

不過,福田院僅設於開封,且規模很小,起初「給錢粟者才二十四人」,後來雖有所增加,仍只是「日廩三百人」。事實上,在宋廷探索建立城市救助體制的初期,其關注的重點是貧乏人員賴以生存的饑寒問題。

嘉祐二年(1057年)八月,宋仁宗下詔在全國範圍推行廣惠倉制,「罷鬻諸路戶絕田,募人承佃,以夏秋所輸之課,給在城老幼貧乏不能自存者」。熙寧十年(1077年),宋神宗進一步下詔頒行「惠養乞丐法」,規定:「諸州以歲十月差官檢視內外老病貧乏不能自存者注籍,人日給米豆一升,小兒半之,三日一給。自十一月朔始,止明年三月晦。」

然而,對於廣大城市貧困人員來說,所面臨的不僅僅是饑寒交迫,缺醫少葯同樣使他們陷入無以自存的絕境。對此,宋政府在經歷了一段時期的探索後才逐漸加以重視。

元符元年(1098年),根據詳定一司敇令所的建議,宋哲宗下詔頒布「居養令」,規定「鰥寡孤獨貧乏不得自存者,知州、通判、縣令、佐驗實,官為居養之,疾病仍給醫藥」。

相較於宋神宗時期實施的乞丐法,元符居養令除了對貧乏者的救助由散給改為收養外,還特彆強調了對疾病者的醫藥救助,這實際上是將原本局限於開封的福田院養治之法在全國範圍加以推廣。

宋徽宗即位後,對城市社會救助的重視程度遠超以往各朝,相關政策和措施的推行力度堪稱空前。他一方面不斷重申和完善原有的救助政策與制度,另一方面又創設和推廣各類專門性救助機構,其中的安濟坊就是以城市為重點的疾病救助機構。

崇寧元年(1102年)八月,徽宗下詔「置安濟坊,以處民之有疾病而無告」。安濟坊最初限設於各路州軍城,不久即擴大至一般縣城。崇寧二年(1103年)四月,戶部奏言:「諸路安濟坊應千所,須並依鰥寡乞丐條例,一切支入常平錢斛。」按此,當時安濟坊的設置已趨於普遍化和制度化。

與此同時,宋政府進一步加強對城市貧民的日常性醫療救助。元符三年(1100年)三月,徽宗即位伊始,「詔以疾疫,令太醫局差醫生分詣閭巷醫治」;同年八月,又「詔諸路應歲賜葯錢處,遇民疾時,州縣委官監視醫人遍詣閭巷,隨其脈給葯」。

大觀二年(1108年)三月,因西京洛陽「城內外日近民庶疾疫稍多,慮闕醫藥,有失治療」,詔令「有司依近例疾速修合應病湯藥,差使管押醫,自三旬末後,於京城內外遍到里巷看診給散」。在此基礎上,開始形成由專門性機構集中收治和日常性分散救治相結合的城市醫療救助體制。

兩宋之際,戰亂四起,社會動蕩,北宋中後期建立起來的城市醫療救助體系趨於廢弛。直到紹興十一年(1141年)宋金簽訂和約,宣告大規模戰爭的結束,南宋政府才著手恢復相關救助政策與制度。

紹興十三年(1143年)十月,有臣僚提出在臨安復置安濟坊,戶部遂進一步建議:「乞行下臨安府並諸路常平司,仰常切檢察所部州縣,遵依見行條令,將城內外老疾貧乏不能自存及乞丐之人依條養濟,每有病人,給葯醫治。」宋高宗同意戶部的奏請,於次月頒詔,重申居養、安濟舊令,強調諸路提舉司和州縣官員應「遵依條法指揮,多方存恤養濟,其有病者亦仰如法醫治,不得滅裂」。此後,宋高宗又多次頒布類似詔令,要求各地切實施行。

不過,從實際情況來看,這些詔令並沒有得到很好地執行。這一方面與吏治腐敗和官場營私舞弊之風盛行有關,另一方面也是受制於救助經費嚴重不足的結果。由於市民貧困化現象進一步加劇,加上大量農村破產民眾的湧入,救助規模越來越大,使得原本就已十分拮据的政府財政不堪重負。同時,作為官方救助重要支撐的常平倉制弊端叢生,樁積無幾。「州縣窘匱,往往率多挪用,差官覆失,亦不過文具而已。」正如紹興三十一年(1161年)知漢州王葆在奏疏中所指出的:「今養濟指揮,既無常平錢米,何以給散?」

在這種情況下,南宋政府不得不調整原有救助政策,改變由朝廷主導的全國統一體制,轉而鼓勵和支持地方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自主地探索救助方法和途徑。於是,各種具有地方特色的醫療救助機構紛紛出現,其形式多樣,名稱不一。如紹興、臨安、隆興、和州等府州有養濟院,建康、廣州、潭州、太平州等府州有安樂廬,鄂州等地有安樂寮,浙西、福建等路部分州縣有安養院、仁壽廬、病坊、醫院、藥局。

這些地方醫療救助機構,有的規模宏大,設施齊全,制度完備。如寶祐三年(1255年),建康府創設安樂廬,「為屋凡百楹」,「錢糧成料給之倉庫,湯藥隨證取之,官局床榻器具一一齊備,庖溷沐浴各有其所」,凡有「病人入廬,即時差當月醫官診視脈息證候其合用藥餌經提督廳點對批歷,赴安撫司藥局支請,責付醫人並看守僧如法煎煮服餌」。

有的雖規模有限,但針對性強,如寶祐(1253~1258年)年間,邵武軍建寧縣設置仁壽廬,「創屋一十二間,中為堂二間,以待道路疾病無告者」。有的專門負責疾病救治,如淳熙十五年(1188年),興化軍莆田縣置安養院,「有疾患者,令就院醫治,官給錢米藥餌,輪差醫給療」。有的以藥物救助為主,如紹定四年(1231年),平江府創設濟民藥局,「為屋三十有五楹,炮澤之所,修和之地,監臨之司,庫廩庖湢,爐磑鼎臼,翼然井然,罔不畢具」。

宋代城市醫療救助內容與對象

整體而言,宋代城市的官方醫療救助可分為疾病救治、醫藥救助和疾疫防治三方面。

疾病救治主要針對各類「窮民」,包括喪失自主生活能力的老弱廢疾、無依無靠的鰥寡孤獨、居無定所的流浪乞丐等。這些窮民屬於城市貧困人口的底層,生存處境最為艱難,往往連最基本的生活都難以維持,一旦患有疾病,則更是無法自存。因此,對這些人一般採取收養醫治的方式,即由相關機構集中收容醫治和養濟。

前文提到的宋仁宗時在開封府設置的福田院,其職責便是收治京城「老疾孤窮丐者」;宋徽宗初期設置的安濟坊是全國性窮民醫療救治機構,「處民之有疾病而無告」。南渡後,各地相繼出現的名目繁多的地方救助機構,其救治活動大多也以窮民為主要對象。如紹興府養濟院屬於綜合性救助機構,除收養貧乏之人外,也負責疾病救治。紹興元年(1131年)十二月,該府官員向朝廷奏報,將府城「五廂應管無依倚流移病患之人發入養濟院,仍差本府醫官二名看治,童行二名煎煮湯藥,照管粥食」。吉州吉水縣安樂廬是該縣居養院負責疾病救治的分支機構,「病而無歸者別以屋以居之」。鄂州安樂寮始設於南宋前期,專門負責「居養貧病」。

除了窮民,官方疾病救治活動有時也面向普通城市居民,主要採取分散救治的方式,即差遣醫人巡視街巷進行免費診治。在大中城市,這類救治活動相對較為常見,且往往頗具規模。

如元祐八年(1093年)四月,宋哲宗以京城開封多有疾患之人「難得醫藥」,詔太醫局「選差醫人,就班直軍營、坊巷,分認地分診治」,「候疾患稀少時即罷」。紹興七年(1137年)七月,宋高宗下詔:「建康府內外居民病患,令翰林院差醫官四員,分詣看診,其合用藥,令戶部藥局應副。」乾道元年(1165年)二月,宋孝宗以臨安饑民「多有疾病之人」,「令醫官局於見賑濟去處,每處各差醫官二員,將病患之人診視醫治」,並要求有關醫官「日具醫治過人並用過葯申尚書」,以防弄虛作假。

隨著城市的發展,人口流動日趨頻繁,流動規模越來越大。史稱,南宋時,江東建康府城流動人員繁多,「自江、淮、吳、蜀,遊民行商,分屯之旅,假道之賓客,雜沓旁午,肩彀擊,窮日夜不止」;位於嶺南海濱的潮州,雖城市規模不大,卻是「當閩、廣孔道,車蓋憧憧,殆無虛日」;僻處浙西山區的嚴州城,也是「千車轔轔,百帆隱隱,日過其前」。往來於城市之間的各類流動人員,一旦路遇疾病,往往舉目無親,不免陷入困境,有的甚至倒斃路旁,陳屍街頭。因此,部分城市官方救助機構也將這類人員納入救治範圍。

特別是到南宋時期,不少地方性救治機構具有這方面的職能。如嘉泰元年(1201年)創建的和州養濟院,「有過往人卧病在道路、店肆,不能行履,許抬揜入院,官給錢米藥餌」。宋理宗時,知太平州馬光祖創設安樂廬,「凡行旅在途及傳遞過軍罪囚等應有疾病,並許經提督官自陳,書時收入,差醫命葯,全活甚眾」。

醫藥救助主要面向一般城市貧民,包括坊郭下等戶和不入等的客戶等。他們資產很少,收入微薄,生活很不穩定,「一日失業,則一日不食」。遇有疾病,往往難以承受高額的醫藥費,有的因此窮困潦倒,淪為窮民。

對此,官方主要採取兩種方式進行醫藥救助:一種是有償救濟,即平價或低價出售藥物,以減輕貧民的醫藥負擔,防止他們走向破產。和劑藥局和惠民藥局最初是由宋廷創設的藥品制售機構,「掌令葯出售,以濟民疾苦」。南渡後,許多地方政府紛紛仿效設置,逐漸成為各地向城市貧民平價售葯的主要機構。

如臨安府城設有五所惠民藥局,南局在三省前,西局在眾安橋北,北局在市西坊南,南外局在浙江亭北,外二局由北郭稅務兼領,諸局皆「藏熟葯,價貨以惠民」。漳州龍溪縣惠民藥局由郡守傅伯成於慶元年間(1195~1200年)創設,「給錢二千緡以充葯本,減十分錢之二以惠民」。淳熙元年(1174年)三月,京西運判胡仰上言:「襄陽居民繁多,乞下本路常平司置藥局一所,依免役令,以抵當務官兼計,置藥材,修制出賣。」宋孝宗「從之」。

浙東慶元府和濟藥局由守臣胡榘於寶慶三年(1227年)創設,「總費楮劵四千緡,外捐萬緡市葯,命官吏主之,劑量精審,闔境賴惠」。淳祐十一年(1251年),江東安撫使馬光祖在建康府城設惠民藥局,「置四鋪發葯,應濟軍民,收本錢不取息」。生活於宋末的周密讚歎:「和劑、惠民藥局……其葯價比之時直損三之一,每歲糜戶部緡錢數十萬,朝廷舉以償之。祖宗初制,可謂仁矣!」

除了各種藥局,宋政府還以其他途徑擴大平價售葯的規模,以應付市民貧困化所帶來的不斷增加的救助需求。如嘉泰三年(1203年)五月,有臣僚建議:「諸州撥常平錢收市藥物,合成圓散,賤價出買以濟民,略收利息以供官吏之費,使本錢不耗,為循環之用。」宋寧宗採納此議,下詔施行。

另一種是無償救濟,即向那些連基本藥費都無力承受的貧民發放助葯錢或直接免費散葯,以解他們的燃眉之急。如大觀二年(1108年)三月,宋徽宗詔:「大觀庫支錢一萬赴開封府,令就差散葯使臣,並逐廂地分使臣,每日量數支給。」乾道五年(1169年)六月,宋孝宗以盛夏酷暑,「細民闕葯」,「令翰林院差醫官四員,遍詣臨安府城內外看診,其合用藥於和劑局置歷支破,候秋涼日罷」;「諸路州軍亦有歲賜合葯錢,許諸軍民請服」。漳州和劑藥局由郡守方淙創建,設置之初,即「鬻川、廣諸葯,委醫僧修制丸,散三百餘方」。

慶元府惠民藥局設有藥鋪14處,寶祐五年(1257年)「散葯二千八百三十五貼」,開慶元年(1259年)「散葯二千四百九十三貼」。建康府城的江東提刑司藥局由提刑使王元敬「捐司存羨錢百萬」創辦,既施藥,又兼具看病,「民有疾鹹得赴局就醫,切脈給葯以歸」。

疾疫防治是在特定情況下的醫療救助。由於城市人口密集,人員流動性又大,極易成為疫病傳播中心和重災區,故宋朝官方一般將疾疫預防與救治的重點放在城市,其救助對象涉及各類人員,救助方式也是靈活多樣,或助醫,或施藥,或賜錢。

如紹聖元年(1094年)四月,宋哲宗詔:「訪聞在京軍民疾病者眾,令開封府關太醫局取熟葯療治。」淳熙八年(1181年)四月,宋孝宗詔,以臨安「軍民多有疾疫,令醫官局差醫官巡門診視,用藥給散。殿前司十二人,馬軍二人,步軍司七人,臨安府內外諸廂界二十人,各日支食錢,所有藥餌令戶部行下和劑局應付,仍各置歷抄轉醫過人數,日具以聞」。

淳熙十四年(1187年)正月又詔:「軍民多有疾病之人,可令和劑局取撥合用湯藥,分下三衙並臨安府,各就處醫人巡門俵散。」慶元元年(1195年)三月,宋寧宗御筆下詣:「訪聞民間病疫大作,令內藏庫日下支撥錢二萬貫付臨安府,多差官於城內外詢問疾病之家貧不能自給者,量口數多寡,支散醫藥錢,死而不能葬者給與棺斂。」同年六月,權兩浙轉運副使沈詵以兩浙州縣「多飢疫」,奏請朝廷下旨,令「州縣合選委明脈醫官」各分坊巷醫治,「其合用藥材,於所委官從實支給,仍日支食錢五百文」。寧宗「依之」。

紹定四年(1231年)春,平江府疾疫流行,知府吳淵以「姑蘇城大人眾」,極易傳染,遂作為救治重點,「擇群醫之良,分比閭而治」,「家至戶到,悉給以葯」。凡「窶而無力者,則予錢票;疾不可為者,復予周身之具」。自二月至七月,「其得不夭者一千七百四十九人」。

宋代城市醫療救助特點與局限

治病

從歷史的角度講,官方在城市的醫療救助活動在宋代以前就早已存在。如北魏永平三年(501年)十月,魏宣武帝下詔在太常寺內別設一館,專門收治「京畿內外疾病之徒」。唐朝曾結合佛教寺院的有關慈善機構,在京城及部分州鎮設置悲田養病坊,一度還「置使專知」。但宋代城市的官方醫療救助顯然超越了前代零散性和附帶性舉措的層面,上升到構建專門性救助體制的高度,從而呈現出制度化、系統化、規範化的特點。

就制度化而言,宋代城市的官方醫療救助並不是分散、孤立的行為,而是普遍推行的城市救助體制的有機組成部分。在古代前期,城市雖充當了各級政治中心的角色,但就整個社會體系而言,卻是鄉村的附屬。因此,官方救助一直以鄉村為重點,局限於臨時性的賑災救荒,對城市的救助只是附帶涉及而已。

宋代城市的發展,表面上看是漢唐以來的歷史延續,實質經歷了由鄉村附屬到相對獨立的文明體系的飛躍,由此開始形成真正意義上的城鄉二元社會結構。正是這種社會變革,促使宋朝官方在加強傳統荒政的同時,也越來越重視城市救助問題。

從北宋中期起,宋廷通過頒布一系列法令和規定,逐漸建立起有別於鄉村的城市救助體系,醫療救助就是其中很重要的一個方面。宋徽宗時明確規定:「諸城砦、鎮市及千戶以上有知監者,依各縣增置居養院、安濟坊、漏澤園」;「立定賞罰條格,或佗司奉行不理,致德澤不能下究,外路委提舉常平司,京畿委提點刑獄司,常切覺察」。南渡後,雖然地方政府在救助活動中扮演了更為重要的角色,但治病施藥作為城市救助的一項制度仍得以延續,並有所發展。

就系統化而言,主要表現為救助主體的多層次性、救助對象的廣泛性和救助內容的完整性。在救助主體方面,宋朝中央無疑處於主導地位,尤其是北宋時期,從相關政策的制訂、制度的建立、機構的創置,到各項措施的實施及規範,乃至一些具體的救助活動,幾乎都是由朝廷直接發出指令,並由各種朝廷派出機構負責和監督與執行。地方政府最初大多只是參與執行有關救助條令與規定,隨著朝廷政策上的開放和鼓勵,逐漸由被動轉為主動。

南渡後,更是顯得越來越活躍。在部分城市,進而形成了多部門共同參與、相互合作的體制。以建康城為例,既有建康府先後設置的安樂廬、安樂坊等規模宏大的疾病救治機構,又有多個不同系統的官藥局,包括提刑司設置的江東藥局、安撫司設置的惠民藥局,以及總領所藥局、都統司藥局等。

在救助對象方面,除了各類窮民和貧民,也涉及普通市民、流動人員、災荒饑民,乃至部分官宦士人。這些原本身份不一、高下有別的社會群體,在官方醫療救助體系中不再具有等級差別,而是同屬平等的被救助者。這種廣泛的救助對象和無差別的救助原則,從一個角度反映出宋代城市社會發展的進步性。在救助內容方面,涵蓋了疾病診治、醫藥救濟、疾疫防治等醫療領域的基本層次和環節,形成了較為全面的救助體系。

就規範化而言,主要表現為救助活動的有序性和運作程序的標準化。宋徽宗下詔施行安濟坊制後,又陸續發布一系列法令,明確安濟坊的經費來源和日常管理機制,規定安濟坊主要由「戶絕屠屋給其費」,不足時「以常平息錢充」,並由各路常平提舉司負責管理;每處安濟坊「差軍典一名」,或「差本縣手分一名」,責以「抄轉收支」和「出納之事」,所需費用由「常平錢米支給」。同時,建立獎懲制度,若「募僧主之,三年醫愈千人,賜紫衣、祠部牒各一道」;參與救治的醫人,「給手歷以書所治痊失,歲終考其數為殿最」。

南宋時各地建立的醫療救助機構,大多也有較為完備的管理體制。如前文提到的建康府安樂廬立有《規約》,對救治對象與內容、日常治療與管理、經費開支與使用等方面均有詳細規定。紹興府養濟院訂有具體的獎勵辦法:「將病患人拘籍累及一千以上,至來年三月一日死不及二分,給度牒一道;及五百人以上,死不及二分,支錢五十貫;以至二百人以上,死不及二分,支錢二十貫」;「若滿一千人,死不及一分,特與推恩。」福建路興化軍莆田縣所設的仁壽廬雖規模有限,但「其所立條約甚詳」。

當然,宋代城市的官方醫療救助也存在著諸多不足與局限。就北宋時期而言,由於城市醫療救助是以朝廷為主導自上而下推行的,各地只是被動接受,奉令而行,致使相關政策和制度在具體實施過程中表現出很大的波動性。

以徽宗朝為例,安濟坊制頒布後,在朝廷的嚴厲督促下,一度在各地得到較好實行,設置頗為普遍,部分地區進而出現了「奉行過寬」、「資給過厚」的情況,超出了政府的承受能力,以至於朝廷不得不下令加限制和調整。大觀三年(1109年)四月,宋徽宗下詔,謂不少州縣對安濟等法「奉行太過,甚者至於設供帳,備酒錢,不無苛擾」,要求有關部門「立法禁止」。

其實,許多地方政府之所以大力施行安濟等法,並不是真正重視社會救助,而是為了迎合朝廷之意,故一旦朝廷督促稍寬,便轉而流於形式,虛委應付。政和四年(1114年)二月,兩浙轉運司報告說:「鎮江府在城並丹徒縣居養院、安濟坊並不置造布絮衲被,給散孤老孱弱之人,不副養之意。」宣和元年(1119年)五月,宋徽宗在詔書中也不得不承認:「居養、安濟等法,歲久寖墮,更滋不審。」

宋室南渡後,地方政府參與城市救助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明顯增強,各種形式的醫療救助顯得頗為活躍。但地方性醫療救助主要集中於發達地區和大中城市,不僅地域上很不平衡,而且不同城市之間也存在明顯差距。同時,地方官府的醫療救助大多規模有限,其救助名額往往只有數十人至百餘人,多者也不過數百人。相對於各地日益增長的城市貧困人口而言,這種救助規模實在是杯水車薪。

更進一步來看,宋代城市的官方醫療救助雖表現出社會保障的某些特徵,但就其本質而言,仍屬於傳統「仁政」思想指導下的「恩賜」行為。對於趙宋統治者來說,無論是面向城市的社會救助,還是針對鄉村的賑災救荒,都不過是用以體現「仁政」的方式而已,目的在於更好地爭取民心,穩固統治。

從這個角度講,宋廷對城市醫療救助的重視,某種程度上可以說象徵意義大於實際意義。同樣,由於各級官員主要出於「與民為仁」的為官意識和處世觀念來參與各種救助活動,故不少城市的官方醫療救助往往表現為有關官員的個人行為,致使救助措施時斷時續,救助內容反覆多變,救助機構時興時廢。

事實上,當時就有不少官僚士大夫對宋政府的救助活動持批評態度。北宋後期的理學家楊時直斥居養、安濟等法「厲良民而養游手」,以致「學校養士反不如居養、安濟所費」,「其弊為甚」。南宋著名詩人陸遊也認為,宋徽宗推行居養院、安濟坊、漏澤園等制度,「所費尤大」,「往往竟州郡之力僅能枝梧」,實與荒廢政事、佞幸無賴、濫興力役等行為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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