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銀行行長非法集資涉案7876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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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集資詐騙案,判決被告人李明(化名)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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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原系某銀行支行行長,2014 年至案發前,李明在無實際經營、明知自己不可能償還的情況下,利用其銀行行長的身份,以幫銀行客戶 " 過橋 "、銀行攬儲、資金周轉等名義,承諾高息騙取社會不特定人員資金。
為騙取資金,李明還找多人出面替代其作為借款人向他人借款,甚至為進一步騙取他人信任,出具蓋有其變造的銀行印章的借款合同、擔保合同進行借款。
隨著借款越來越多,到後期,李明借款時實際上已無能力償還,所集資金以 " 拆東牆補西牆 " 的方式歸還前期借款、支付高額利息等,致使數額特別巨大的集資款無法償還。
由於長期 " 借新還舊 ",李明迫於催收壓力到公安機關投案。截至案發,李明共造成 23 名被害人損失共計人民幣 7,876.9419 萬元。
萍鄉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明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李明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李明系初犯、認罪態度好,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考慮犯罪情節,遂作出如上判決。
被告人提起上訴,案件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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