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門一男子搶劫殺人埋屍,被執行注射死刑,案件細節曝光!
2018年7月26日下午
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
依法對故意殺人、搶劫犯劉某某
執行死刑
三年前,因萬元債務引發殺人埋屍
罪犯劉某某通過參加網友聚會結識被害人楊某(男,歿年33歲),後二人有金錢往來。
2015年10月24日,劉某某向同案犯門某某(案發時系未成年人,已判刑)提議搶劫楊某財物,門某某同意。
劉某某指使門某某以還債為名用公用電話聯繫楊某。因門某某借用租住屋房東的手機聯繫楊某,劉某某認為此舉可能暴露自己位置,被楊某事後報復,便提出殺害楊某,門某某亦同意。
同月25日20時許,楊某電話聯繫劉某某,劉某某與楊某約定在湖北省荊門市東寶區子陵鎮石蓮村蜜蜂博物館附近見面。
劉、門二人攜帶事先準備的模擬手槍、手銬、膠帶、黑色光纖網線等作案工具至約定地點守候,伺機作案。
楊某駕駛皮卡車(價值51750元)到達約定地點後,劉某某將楊某騙至附近一廢棄採石場。楊某發覺異常欲離開時,劉某某持模擬手槍威逼楊某坐下,指使門某某用手銬反銬住楊某雙手,用膠帶纏繞楊某的口、鼻。在劉某某示意下,門某某用黑色光纖網線從身後猛勒楊某頸部,劉某某撿起石塊砸楊某襠部並確認楊某死亡後示意門某某鬆手,楊某因機械性窒息死亡。
劉某某、門某某劫走楊某現金270餘元、紅米note手機1部(價值492元)、魅族手機1部(價值923元),劉某某聯繫他人幫忙將楊某的皮卡車開至荊門市東寶區團結街停放。劉某某卸下皮卡車車牌後,與門某某攜帶鐵鍬、鋤頭返回殺人現場,將楊某屍體挖坑掩埋。
後劉、門二人將楊某的2部手機出售,獲款460元;劉某某聯繫他人變賣楊某的皮卡車未果。
謀財害命,兇手被執行死刑
罪犯劉某某結夥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結夥採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又構成搶劫罪,依法應予並罰。
劉某某預謀搶劫殺人,犯罪性質惡劣,殺人手段殘忍,情節、後果嚴重。搶劫犯罪具有搶劫數額巨大的情節,在共同犯罪中系地位、作用突出的主犯,且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應依法從重處罰。
荊門中院一審對劉某某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宣判後,罪犯劉某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經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上報最高人民法院複核裁定,核准判處劉某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本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於2018年7月26日將罪犯劉某某驗明正身,在指定刑場以注射方式執行死刑。
生命只有一次
逝去不可再來
劉某某的惡劣行為警示著我們
害人之心不可有
防人之心不可無
願此類事件不再發生!
來源/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主編/張雲峰 編輯/尤小梅實習生/吳雨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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