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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擬就小食品生產經營立法

7月27日上午,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五次會議審議《北京市小型食品業生產經營規定(草案)》。千龍網記者 劉美君攝

千龍網北京7月27日訊(記者 劉美君)7月27日,千龍網記者從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五次會議了解到,《北京市小型食品業生產經營規定(草案)》提請審議。規定草案提出,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需申請許可,小食雜店、食品攤販需要進行備案。未備案的食品攤販,逾期不改的最高可罰款1000元。未取得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小作坊、小餐飲,情節嚴重的,最高罰款可達10萬元。

北京市政府法制辦主任李富瑩介紹,截至2018年初,北京小型食品業經營主體總數8萬餘家,其中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97家、小餐飲3.79萬家、小食雜店4.62萬家,流動食品攤販30萬左右。據統計,近三年北京全市共發生小型食品業食品安全事故11起,占食品安全事故總數近四分之一。

規定草案共5章51條。對於流動食品攤販經營區域,草案提出,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和主體功能區規劃,依照方便群眾、合理布局、保證安全的原則,指定食品攤販的臨時經營區域、經營時段、經營品種,確定臨時經營區域實際可容納的攤位數量,並向社會公布。但是臨時經營區域應當在幼兒園、中小學校門口200米範圍以外,不得佔用道路、橋樑、過街天橋、地下通道以及其他不宜設攤經營的區域,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的距離。食品攤販不得超出指定的臨時經營區域、經營時段、經營品種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草案規定,流動食品攤販需要向所在地鄉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備案卡,切實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對於冷葷冷盤、生食水產品、裱花蛋糕、散裝熟食、散裝酒、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規定草案亦明確流動攤販不得經營。與此同時,食品攤販採購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並保存相關票據憑證。票據憑證保薦期限不少於1年。

此外,規定草案提到,食品攤販違反本規定未取得備案卡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食品以及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而對於小作坊、小餐飲違反本規定未取得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則由食品監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中,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劉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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