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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性無能可否成為離婚的理由

來源:綜合百度知道、離婚法律網

性在夫妻家庭生活中起著十分重要的地位,性是夫妻生活中幾乎是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可以說「性」是夫妻的感情的橋樑,是維繫婚姻生活的紐帶,在婚姻生活中,當夫妻性關係出現問題,往往會將婚姻家庭引入寒冷的冬季,甚至導致夫妻離婚、家庭解體。

那麼丈夫性無能能否成為離婚的理由?

在有些國家民法典或婚姻法明確規定夫妻負有同居的義務,而同居權的主要內容就是夫妻的性生活,性既是夫妻雙方的權利也是義務。我國新婚姻法在修改時,也有人建議明確規定夫期間享有同居權,新婚姻法最後雖然沒有確立同居權,但仍明確了夫妻之間有「相互忠實」的義務,此義務的內容是夫妻應僅僅與配偶發生性關係,不得有婚外性行為。因此說夫妻性關係不協調可以構成法律上的離婚理由。

丈夫性無能=夫妻感情破裂?

丈夫性無能也就不能履行夫妻義務,多數情況是會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如果雙方都同意離婚的話,可以協議離婚,只需要雙方對財產分割和孩子撫養協商一致進行約定即可到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進行登記離婚了。

如果一方不同意離婚,也就只能起訴離婚了,女方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離婚,法院會先進行調解,調解以「調和不調理」,如果調解不成,法院會根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的原則進行判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意見》,該意見規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一方以此為由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破裂,從而判決准予離婚。而判決離婚前提是主張離婚一方要能舉出完整的相關證據予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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