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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離婚冷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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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7月16日發布的《廣東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程序指引》首次提出了「離婚冷靜期」的完整規定,創造性提出將離婚冷靜期區分為情緒約束冷靜期和情感修復冷靜期。那麼什麼是「離婚冷靜期」?這個制度在廣東法院如何適用?請看《指引》的具體規定。

離婚冷靜期制度

為促進當事人約束情緒、理性訴訟,或者幫助當事人修復情感、維護婚姻,人民法院可以設置一定期限的冷靜期進行婚姻救治和情感修復。

《廣東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程序指引》的具體規定

【冷靜期一般規定】

第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為促使當事人約束情緒、理性訴訟,或者幫助當事人修復情感、維護婚姻,可以設置一定期限的冷靜期。

當事人在冷靜期內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申請撤訴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

當事人在冷靜期內有家庭暴力、吸毒、轉移財產、藏匿未成年子女、故意拖延訴訟等情況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終止冷靜期。

此外,《指引》第十四條規定:「情感修復冷靜期」不計入審限。

【情緒約束冷靜期】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情緒過於激動,不能理性表達意見,人民法院認為繼續開庭將顯著激化矛盾的,可以決定設置情緒約束冷靜期。

人民法院設置情緒約束冷靜期的期限不得超過20日,期限結束後,應當繼續開庭審理。

人民法院在情緒約束冷靜期內可以對當事人進行勸導,或者邀請專業人員進行心理干預和疏導。

【情感修復冷靜期】

第二十九條 要求離婚一方當事人暫時不願意接受調解,另一方當事人明確作出主動修復情感承諾,人民法院認為雙方確實還有和好可能的,可以決定設置情感修復冷靜期。

人民法院設置情感修復冷靜期的期限不得超過60日。期限結束後,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接續進行調解。

人民法院在情感修復冷靜期內應當對當事人是否履行情感修復承諾進行回訪督促。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從事協助工作。

【情感修復計劃】

第三十條 當事人作出主動修復情感承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結合婚姻關係實際情況,提出明確的情感修復計劃。

人民法院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幫助當事人結合婚姻家庭關係、矛盾產生原因、心理測評結論等情況,制定有針對性的情感修復計劃。

當事人在情感修復冷靜期內未積極履行情感修復承諾及計劃的,應當作為人民法院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不利因素。

本期編輯:陳芷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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