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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內幕消息竟稱是就業建議!這個外籍人士也難逃處罰,看看這些內幕交易案眾生相

本周五的證監會例行新聞發布會上,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常德鵬通報的一起外籍人士泄露內幕信息案件引起廣泛關注。據記者不完全統計,今年截至目前,已有5人因泄露內幕信息被罰。

外籍人士黃炳文泄露內幕信息被罰60萬

根據證監會通報,黃炳文與其子黃某佳與黃某鵬為上市公司東風股份的實際控制人,也是東風股份擬收購EPRINT集團部分股權並向「雲印刷」轉型這一內幕信息的知情人。

在黃炳文泄露內幕信息及鍾瓊內幕交易「東風股份」案中,經查,2014年7月下旬至8月6日,黃炳文陪同鍾瓊母子在美國旅遊,後三人於8月7日同機飛抵香港,鍾瓊在香港停留一日後返回貴陽。2014年7月至8月期間,鍾瓊與黃炳文有17次通訊聯繫。

但當事人在聽證過程中申辯稱,自己主觀上沒有泄露內幕信息的動機,客觀上沒有泄露行為,不構成泄露內幕信息。

具體理由有:第一,與鍾瓊溝通中並未向其泄露收購信息,涉案期間的通訊聯繫主要是為安排其他私人事務,且非敏感期內也有較多聯絡,說明聯絡並非為了泄露內幕信息,否則僅需一次聯繫足矣。第二,東風股份與EPRINT是兩個主體,黃炳文向鍾瓊發送內容為「香港主板代碼01884;股票簡稱:EPRINT集團」的簡訊,不代表泄露東風股份的消息,當時發該簡訊是對鍾瓊孩子就業選擇的建議。第三,鍾瓊如何交易股票,應有其自己判斷,並非黃炳文泄露信息的結果。

對此,證監會認為,2014年8月9日,黃炳文獲悉交易初步談妥並於當晚向鄧某恩詢問東風股份擬收購香港公司名稱和股票代碼,次日向鍾瓊發送內容為「香港主板代碼01884;股票簡稱:EPRINT集團」的簡訊,該簡訊含有涉案交易的關鍵信息。其代理人在申辯時辯稱該簡訊是對鍾瓊孩子就業選擇的建議,但考慮到鍾瓊於收到簡訊後首個交易日即2014年8月11日開盤就開始大量買入「東風股份」且當日反覆與黃炳文聯絡並多次買入、簡訊含有股票板塊、代碼和股票簡稱等股票交易基礎信息等事實,因此認為辯解不具備合理性。

最終,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證監會對黃炳文處以60萬元罰款。

常德鵬表示,隨著外國投資者參與A股交易範圍的進一步開放,可以預見將有越來越多的外籍人士參與境內資本市場投資,證監會在依法保障其合法權益的同時,在監管執法工作中也必一視同仁,發現違法行為即嚴格依照我國法律實施行政處罰。

泄露內幕信息處罰金額從3萬到60萬不等

根據證監會公布的行政處罰書,年內已有5人因泄露內幕信息被罰,罰款最少的為時任杉杉股份財務總監翁惠萍泄露內幕信息及徐康軍內幕交易「杉杉股份」案,楊小桃泄露內幕信息及林立內幕交易「奮達科技」股票案,當事人因泄露內幕信息被處以3萬元罰款。

而黃炳文泄露內幕信息及鍾瓊內幕交易「東風股份」案和施立新泄露內幕信息及陳淼媛內幕交易「寶碩股份」案、翁凜磊內幕交易「寶碩股份」案,當事人因泄露內幕信息被處60萬元罰款,處罰金額為年內最高。

來源:根據證監會網站整理

在翁惠萍泄露內幕信息及徐康軍內幕交易「杉杉股份」案中,證監會認定,翁惠萍時任杉杉股份董事、副總經理、財務總監,是杉杉股份併購重組事項的內幕信息知情人。

2016年8月17日12點13分、12點41分,翁惠萍兩次與前同事徐康軍通話。徐康軍於同日轉入了其本人工商銀行的三方存管賬戶,14點37分,「徐康軍」賬戶買入「杉杉股份」30,000股,買入金額492,000元。2016年8月19日,杉杉股份發布停牌公告。2016年8月26日、27日,杉杉股份形成終止收購的初步意向。2016年8月26日、27日、30日,翁惠萍三次與徐康軍通話。2016年8月31日,杉杉股份復牌後徐康軍立即賣出全部「杉杉股份」,該部分股票賣出金額508,900元,獲利15,570.36元。

徐康軍在其2016年12月7日的詢問筆錄稱,2016年8月份的通話中有一次翁偉平提到可以關注下「杉杉股份」這隻股票。根據翁偉平回答,徐康軍理解是杉杉股份有併購。

雖然隨後,徐康軍推翻了第一次詢問筆錄內容,但根據客觀交易情況,證監會認為,徐康軍交易「杉杉股份」的時點與內幕信息發展變化時點以及與內幕信息知情人翁惠萍聯絡時點高度吻合,交易存在明顯異常,徐康軍在第一次詢問筆錄中承認從翁惠萍表達的意思中獲知內幕信息,該說法與上述異常情況相互印證。而翁惠萍的辯解以及徐康軍後來的反言不足以解釋相關異常情況。由此認定翁惠萍泄露內幕信息,對其處以3萬元罰款。

而楊小桃泄露內幕信息及林立內幕交易「奮達科技」股票一案情節則比較意外,2017年6月2日早上,在處理信息披露的過程中,證券事務所人員不小心將《倡議書公告》遺忘在文印室複印機台上,公司銷售文員楊小桃碰巧發現,併當場用手機對該文件進行了拍照,隨後於上午10點將信息發至朋友圈。10點半,公司技術部副經理林立在微信群中看到轉發自楊小桃朋友圈的《倡議書公告》圖片,並於11點05至07分,買入「奮達科技」69,000股,金額共計80萬元;上述股份於2017年6月7日和8月14日賣出,獲利10萬元。中午休市期間,奮達科技正式對外披露《倡議書公告》。海南證監局認為,楊小桃對《倡議書公告》進行拍照並發送至微信朋友圈的行為,構成泄露內幕信息的行為,對其處以3萬元罰款。

從上述案件中,不難看出,監管執法實踐中對內幕信息泄露者,儘管處罰力度各異,但仍然體現了有責必罰的原則。而楊小桃泄露內幕信息一案表明,在自媒體時代,上市公司相關職員也要懂法守法,規範自身行為,合法、合理利用朋友圈等社交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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