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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間也要留一手,婚姻法規定,離婚後這4樣東西歸男方所有!

當今社會,似乎每個人主觀意識都在增強,我們都更傾向於為自己考慮,即使是惺惺相惜的夫妻也是翻臉不認人的。在北上廣這樣的大城市,離婚率和GDP同比增長,而在偏遠的農村也是如此,離婚率居高不下,大有趕追大城市之勢。離婚必然要進行財產分割,所以,夫妻間也要留一手,婚姻法規定,離婚後這4樣東西歸男方所有!

離婚是個比較沉重的話題,但是此一時、彼一時,既然決定各奔東西,財產之類的東西還是清算清楚的好。但是很多離婚的夫妻都糾結在財產問題上,並一度鬧到法庭,沒辦法好聚好散。那麼,有些事情還是儘早知道的好,這樣才不至於在離婚的時候陷於被動。那麼到底哪四樣東西離婚的時候女方無法爭取,最後只能歸屬男方所有呢?

第一個是婚前男方出錢購買的房子。現在這個社會,男人的壓力是很大的,只要一結婚就是天上地下的差距。沒結婚之前自由瀟洒,結婚之後很可能意味著房貸、車貸,直壓得人透不過氣來。結婚的前提一般是有套房子,當然,離婚的時候,房子也是必要的出場嘉賓,是夫妻雙方爭奪的對象。這裡值得注意的一點是,如果房子是男方在結婚前出資全款購買的,那麼即使婚後在房產證上添上了女方的名字,在離婚的時候,房子還是會判定為是男方個人財產。

第二個是男方的私人物品。在談戀愛的時候,很多情侶都會互送禮物,而在分手之後,各自都會把對方送的小禮物原樣奉還。而夫妻之間也可能會送一些禮物,但是在離婚的時候這些東西就屬於對方所有,是無權追回的。還有些衣服、背包之類的東西,可能是女方所買,但是屬於男方的私人物品,也是歸於男方的。當然,很少有人會在衣服鞋子上計較。

第三個是男方父母遺囑留給男方的房產。這裡還牽扯到繼承法的問題,父母離世之後,在遺囑中聲明將房產留個兒子繼承的話,那麼在夫妻離婚的時候,遺囑所述房產只能歸為男方所有,和女方無關。

第四個是男方因工傷而獲得的賠償財產。在很多農村家庭,一般是男方負責賺錢,女方主持家務。而很多農村男性一般選擇外出打工,可能會面臨一些危險而造成工傷事件,最後獲得工傷賠償,這也是屬於男方個人財產,在離婚的時候女方是沒有權利分割的。所以夫妻間也要留一手,婚姻法規定,離婚後這4樣東西歸男方所有,了解之後,離婚的時候可能少一些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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