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是露陰癖的通行證?國定路露陰癖事件後續補充
首先真誠的感謝大家對第一篇推送的關注和對呼籲的支持。在發文後的24小時內,我收到了無數老師、同學的安慰和關心,也有很多素不相識的人們在後台同仇敵愾並提出各種建議。我真誠的感受到了這個社會可貴的一面並且也在認真參考大家的意見,謝謝你們!
在諮詢過相關專業的老師之後,我打算將大家的經歷和聲音進行一下匯總並發出。上一篇文章目前的社會關注度可能尚不足以引發相關部門的關注,希望這次推送發出之後有關人士可以更加清晰的認識到這一類群體性事件對受害者所造成的惡劣影響並迅速著手探究解決辦法。文章寫得比較長,希望大家耐心讀下去吧。
最近#MiTu#(諧音)話題在中國的影響愈發浩大,各界知名人士都有因為受害者的發聲而被曝光和譴責,非常大快人心。前晚那篇文章因此收到少許質疑的聲音我是否在「蹭熱度」,這個問題我可以答不是也可以答是。寫那篇文章的導火索是7月27日下午在國定路僅僅時隔一個月我又一次遇見了這個變態,所以我終於忍無可忍急切的希望這個問題可以得到儘快解決,沒有主動地想去蹭熱點。但是經過「提醒」的我反向思考,既然最近這個話題受社會的關注比較高,那無形之中「蹭蹭熱度」是不是可以讓它受到更多重視呢?
目前對於性侵害最廣泛和為人接受的定義是
指加害者以威脅、權力、暴力、金錢或甜言蜜語,引誘脅迫他人與其發生性關係,或在性方面造成對受害人傷害的行為。性侵害包括猥褻、亂倫、強暴、媒介賣淫等,需要格外保護未成年人,信教人士,在校學生、實習生。
毫無疑問遭遇露陰癖性騷擾肯定屬於這個範疇。而且大部分受害者在經歷過露陰癖的騷擾之後心理都會受到不同程度的傷害,留下心理陰影,很長時間內無法安心生活。上個月我第一次經歷變態騷擾事件之後,短時間內首先感到惶恐與窒息,鎮定情緒都花了很長時間。當天晚上在黑暗中睡覺都感到恐懼與不安寧,思來想去都不明白為什麼會允許這樣齷蹉的人自由活動且長期在這個地區製造恐懼與噁心。上財校友和許多附近居民也在微博評論和公眾號後台控訴了這個人對他們造成的長期且惡劣的影響,以下是來自受害者群體的部分發聲(已隱去隱私信息):
經歷過這一事件的受害者其實都可以理解患有精神病也許是變態危害他人的原罪,但是絕不可以以此作為他們為非作歹且不受管控的借口。因為很遺憾我沒有學習相關法律專業,所以為了尋求幫助,我的輔導員幫助我向上財法學院的老師諮詢了法律建議,但是結果仍然很讓人遺憾,老師認為「對於這樣的人,太難處理了」。
昨天出警的警察也和我聊到在幾十年前中國法制尚不健全的時期,這類事情比較好處理,當時可以強制將其送往收容所或者精神病院。但後來這樣的法則致使很多正常人也被蓄意禍害並受到變相強制關押,所以當法制趨於完善的時候這種類似霸王條款的法則就被去除了,並且增添了許多保護精神疾病患者的條款。大家都認為社會將變得更加人性化、更加和諧,然而又出現了很多精明的壞人鑽法律保護的空當。
他們被社會的善意所「寵溺」,開始反向利用這些保護法則。原本毫無疑問的公理是任何人都不願意被平白無故的污衊成精神病患者,但是壞人的思維在這樣的社會現狀下可能會扭曲成偽裝成精神病人我將可以無惡不作。試問你如何去叫醒一個裝睡的人?這次事件中的我們受害者所受到的侵害尚且停留在精神層面,誰敢保證若不及時填補法律漏洞,下一次後果會是如何?民警說類似的條例也同樣如擋箭牌一般保護著70歲以上的老人這個群體,他們和精神病患者一樣遊離於法治社會之外,猶如一顆顆不定時引爆的炸彈嚴重威脅著社會的長治久安。
我並不希望強制性關押的霸王條款復活,也不希望受害者們以惡制惡對加害者施以暴力攻擊。目前我收到認為最可行的建議是:當事件惡劣到一定程度,可否向加害者的法定監護人施以嚴厲懲罰,比如責令其起到監護的職責、罰款或者使用其他懲戒方法。這樣雙方都是正常人,可以較為「公平」地解決。我不知道這樣的條例是否已經存在?如果沒有是否有建立的可能性?
最後,非常真摯的感謝大家的關注也希望受到繼續關注與轉發!截至目前上一篇文章已經有很大的關注度,微博(ID:你猜是不是陳薪宇)也有很多熱心網友在幫忙轉發和擴散(特別感謝資深媒體人易小荷老師)。
昨晚一位我非常敬重的恩師提前提醒我:或許我激起的這點浪花在受到關注之前就會被更大更湍急的浪花所卷沒,或許最終這類惡性事件仍然無法因為我和關注者們的嫉惡如仇最終消失。但是即便是這樣,我還是希望可以儘力幫助這個社會擺脫冷氣向上走。「能做事的時候做事,能發聲的時候發聲。有一分熱,發一分光,就令螢火一般,也可以在黑暗裡發一點光,不必等候炬火。」謝謝魯迅先生給予我勇氣。


TAG:Esperluett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