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取得兩處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如何進行年報
個體工商戶取得兩處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
如何進行年報
半夏
(一)
案例
李先生在瀋陽市A區、B區各經營一家電子經營部,2017年A區輝煌電子經營部取得收入150000,成本費用58000,全年已在A區預繳個人所得稅:(150000-58000-3500*12)*0.2-3750=6250元。B區榮耀電子經營部取得收入180000,成本費用78000,全年已在B區預繳個人所得稅(180000-78000-3500*12)*0.2-3750=8250元。2017年度終了後,李先生如何辦理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年度申報?
政策依據
本表適用於個體工商戶、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和合夥企業合伙人在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或「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同項所得合併計算納稅的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總納稅申報。
——《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填表說明
申報地點
(一)個體工商戶向實際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二)個人獨資、合夥企業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區分不同情形確定納稅申報地點:
1.興辦的企業全部是個人獨資性質的,分別向各企業的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2.興辦的企業中含有合夥性質的,向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3.興辦的企業中含有合夥性質,個人投資者經常居住地與其興辦企業的經營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選擇並固定向其參與興辦的某一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第十條第(三)、(四)款
申報填寫
由上述說明我們得知,案例中情形應向稅務機關報送《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那麼該申報表應如何填寫呢?申報的金額又當如何計算呢?
申報計算
此表即為根據案例中所述情況填寫的匯繳地在A區的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從表中我們可以看出:
行次1中「被投資單位應納稅所得額合計」為兩家經營部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合計數[(150000-58000-3500*12)+(180000-78000-3500*12)]=110000
行次2中,由於兩家經營部每月分別扣除了減除數3500,而按照規定每月僅能扣除一次,一次在該行中應將多扣除的3500*12=42000進行調增。(填表說明中亦有闡述)
行次3中,調整後的應納稅所得額=110000+42000=152000,適用稅率為35%,速算扣除數:14750,應納稅額=152000*0.35-14750=38450
行次7中的比重為匯繳地所得額佔總所得額的比重=50000/50000+60000=45.45%,據此將應納稅額按比重分配至A、B兩處匯繳地。
行次8中經過計算得出A區經營部分配的應納稅額=38450*45.45%=17477.27,減除A區經營部已納稅額6250元,還應補稅額11227.27元。
B區申報表填寫方法以此類推。
根據以上案例,我們了解到,對於在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或「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和合夥企業合伙人應在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根據匯繳地不同分別填寫《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並根據政策相關要求申報地點進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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