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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改革必須儘快實現與市場經濟更好融合

日前,國務院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召開第一次會議,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國務院副總理、國務院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組長劉鶴主持會議並發表講話。會議認為我國經濟已由高速增長階段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的國內外環境發生了新的變化,面臨新的挑戰,改革任務仍任重道遠。

會議要求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分層分類積極穩妥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加快中央企業布局優化和結構調整,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和靈活高效的市場化經營機制,推進信息公開打造「陽光央企」,打好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加強黨的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早在2015年9月,中國公布了《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在該文件的頂層設計指引下,國企改革取得了一些歷史性成就,但仍需加快推進,因為中國經濟發展的國內外環境發生了變化,對國有企業提出新的要求。

中國正在進入高質量發展階段,開始從重視規模與速度轉向追求效率與質量。長期以來,國企(尤其是央企)過於注重規模發展,尤其是2008年後,由於具有更便利的融資機會,央企出現了多元化發展趨勢,尤其是進入地產、金融、礦產等領域,相反,主業發展更加模糊,競爭力不強。因此,在分類基礎上,此次會議強調加快中央企業布局優化和結構調整,引導企業做好發展長期規劃,界定主業,提高核心競爭力。

本世紀初以來全球化加速,中國經濟迅速崛起。2008年次貸危機之後,西方國家注意到中國國有企業規模正在變得更加強大,並在「走出去」政策的指引下進入國際市場。在他們看來這涉及到了公平競爭問題,即競爭中立規則。

2011年,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發布題為《競爭中立與國有企業:挑戰與政策選擇》的報告,認為與私有企業相比,國有企業擁有的特殊競爭優勢主要有壟斷優勢、融資擔保便利、政府補貼、破產保護、信息優勢等等,提出了旨在消除國有企業因國家所有權獲得的特殊競爭優勢、促進國有企業與私有企業公平競爭的競爭中立政策框架。當然,OECD指出競爭中立政策實施的關鍵在於明確區分國有企業的商業目標和非商業目標,因履行非商業性目標而接受政府支持的國有企業行為並不違背競爭中立原則。

首先,我們認為不能簡單地認定競爭中立就是遏制中國國有企業發展,因為這主要是基於公平競爭角度提出的,事實上,即使在中國國內,民營企業也能夠感受到國有企業的不公平競爭現象,比如壟斷、融資便利等。因此,國企改革必須基於以公平為核心原則的產權保護制度,加強對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的保護,形成促進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開公平公正參與市場競爭,打破國企在一些領域的壟斷,在競爭性領域要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

其次,目前國有企業在以發達國家「公平競爭」訴求與競爭中立原則限制下,已經很難參與到國際競爭,甚至因為國企的地位,在相當多的投資與貿易領域受到以「安全為理由」的種種限制。國有企業需要參與到國際市場高水平的競爭,才能真正提高競爭力。

因此,國企改革必須通過改革儘快實現與市場經濟的更好融合,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在中國推動高質量發展之際,國際自由貿易經過一場多邊的博弈之後會進一步呈現規則化與公平化,國有企業必須儘快實現改革目標,避免成為中國結構調整的落伍者。

需要以更大的力度推進國企從管企業向管資本轉變,加快混合所有制改革,儘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和靈活高效的市場化經營機制,提高央企的透明度,大幅度減少政府對資源配置的干預,讓國企成為股權多元化、運營市場化與透明化的市場主體,積极參与到國際競爭當中,並在這個過程中做強做優做大。

(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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