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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有一種挖墳刨屍風俗,卻不是盜墓,只拾骨頭,有一大忌諱

中國民間的復葬風俗

本文作者 倪方六

魏晉南北朝時期,人口流動頻繁,客死異鄉者甚多,流行起複葬風俗。

在民間,復葬又叫二次葬,遷葬。就是將墓穴挖開,取出屍骨另地安葬,這在現代都流行。有的遷葬甚至不只一次,三次、四次都有。復葬造成的情況是,一個人死後會有不同的墓地,為後世辨其真身葬地留下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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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墓)

南北朝時,宋武帝劉裕元配臧氏先葬丹徒,後遷葬建康(今南京),這便是古代較為典型的復葬。

復葬風俗較為古老,有學者考證,在原始社會便出現了。

1958年至1959年,在陝西華縣考古發掘的元君廟仰韶文化墓地,曾經發現了幾座「空墓」。事後的考古報告分析,這些空墓都經過擾動。從墓內存在完整陶器卻只有極少數人體殘骨來看,擾動這些墓葬的動機在於取得屍骨,而不是為了獲得隨葬品的盜墓行為。據此可以推測,這就是早期流行的「復葬」風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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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出骸骨)

這種挖墳刨屍復葬風俗,在每個朝代都存在。《隋書·地理志下》,荊州的土人便有復葬習俗:人死後,即將屍體抬到家院中,而不放在室內。收殮後送到山裡,在13年後,選一個好日後,由死者的女婿親手把遺骨裝入一口準備好的小棺材,重新安葬,稱為「拾骨」。拾骨時也有講究,「除肉取骨,棄小取大。」

這種「除肉取骨」是古代常見的葬俗,而且起源時間很早。《墨子·節葬下》:「楚之南有炎人國者,其親戚死朽其肉而棄之,然後埋其骨,乃成為孝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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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出的人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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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挖出的老棺)

一般在家裡不平安,多災多禍時,就會想到將已故親人改葬,認為可能之前葬到了凶地。

復葬還有一種特殊的形式:洗骨。

「洗骨葬」就是將埋葬多年的死者屍骨從墓內挖出,用水洗刷後另行安葬。這可不是盜墓,但這種葬法駭人,不少人難以理解,也無法接受。

其實這種葬法有巫術的成份,一般也是家人有病,或是遇到不幸時,才會想到給已故親人「洗骨」,認為其在陰間作祟,洗骨便是「除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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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起墳頭,復葬完成)

《梁書·止足列傳》記載,當年在衡陽這個地方便有這種風俗:「山民有病,輒雲先人為禍,皆開冢剖棺,水洗枯骨,名為『除祟』。」

洗骨以白為好。清人李宗防《黔記》記載,貴州地區的某些苗人有洗骨風俗,下葬一兩年後,便挖開墓穴,開棺取骨,用水清洗,洗到骨頭沒有一點污點,成為真正的白骨才行。只要家人有病,認為是祖先的屍骨不潔,便 會如從地里拔出蘿蔔一樣,將遺骨取出用水洗洗,最多洗骨七次(有的地方是最多洗三次),這種葬俗因為在貴州苗人民間流行,被稱「洗骨苗」。

為了讓屍骨儘快腐爛,露出白骨,有時還人工「催腐」,甚至用開水燙。乾隆《開化府志》記載,普馬族人死後,「不論男女,俱埋於掌房之下常行走處,每日以滾水澆之,俟腐,取出,以肉另埋,骨則洗凈,用緞帶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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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老墳)

對何時行復葬,不同民族有不同的講究。有的一兩年、有的三年,有的五年,有的十三年,有的二十年,但一般是三年。

據《清稗類鈔·喪祭類》「六額子之葬」條,在清代,貴州有叫「六額子」的苗族部族,「人死年余,延親族祭墓,發冢開棺,取骨洗刷令白,以布裹之。復埋三年,仍開洗如前。如此者三次乃已。」

復葬(拾骨葬)具體過程中,有一大忌諱,就是挖出的骸骨禁太陽直照,老話說陰陽有別,鬼魂怕光。所以在復葬過程中,須打傘遮光,直至下葬。

民間有一種挖墳刨屍風俗,卻不是盜墓,只拾骨頭,有一大忌諱

(拾骨用大口罈子,客家叫「骨甏」,又稱「金斗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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