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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著素心書院學經典——《道德經》的主題與精髓靜

《道德經》是春秋時期老子(李耳)的哲學作品,又稱《道德真經》、《老子》、《五千言》、《老子五千文》,是中國古代先秦諸子分家前的一部著作,是道家哲學思想的重要來源。道德經分上下兩篇,原文上篇《德經》、下篇《道經》,不分章,後改為《道經》37章在前,第38章之後為《德經》,並分為81章。《道德經》以哲學意義之「道德」為綱宗,論述修身、治國、用兵、養生之道,而多以政治為旨歸,乃所謂「內聖外王」之學,文意深奧,包涵廣博,被譽為萬經之王。《道德經》是中國歷史上最偉大的名著之一,對傳統哲學、科學、政治、宗教等產生了深刻影響。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統計,《道德經》是除了《聖經》以外被譯成外國文字發布量最多的文化名著。

《道德經》主題思想為「道法自然」。

「道法自然」是《道德經》中老子思想的精華。「道」作為《道德經》中最抽象的概念範疇,是天地萬物生成的動力源。老子認為,「道」是天地萬物之始之母,陰陽對立與統一是萬物的本質體現,物極必反是萬物演化的規律。因此,老子之道主張純樸、無私、清靜、謙讓、貴柔、守弱、淡泊等因循自然的德性,主張對內無為而治,不生事擾民,對外和平共處,反對戰爭與暴力。因而「道法自然」就是《道德經》的主題。

老子在《道德經》開篇闡明:「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無,名天地之始;有,名萬物之母。故常無,欲以觀其妙;常有,欲以觀其徼。此兩者同出而異名,同謂之玄。玄之又玄,眾妙之門。」這是老子對於「道」這個概念的總括性的描述:道,非當時社會一般的道, 即人倫、常理之道,也非當時時人所能命名之道。「道」在老子那裡已經超越了世俗社會生活,更加接近於自然法則之道,因為天地萬物的始基與母源在於「道」,由道開始,「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由此,老子用「玄之又玄」來描述道的特殊性與深奧性,而其實這個「道」雖然「視之而弗見」、「聽之而弗聞」、「捪之而弗得」,但老子所言之道並不遠人,這裡只是老子用「玄」來強調他所言之道與當時社會所言之道的差異性,並且闡述他所言之道的超然性與根基性。

老子在後面的論述中又坦言,「吾言,甚易知也,甚易行也,而人莫之能知也,而莫之能行也。」老子感慨道:「知我者希,則我貴矣。是以聖人被褐而懷玉。老子所言之「道」即「有物混成,先天地生。蕭呵,潦呵,獨立而不垓,可以為天地母。吾未知其名,字之曰道。強為之名曰大。」這句話意思是,在天地生成之前,宇宙中就有混沌的物體存在,它幽靜無聲,廣闊無邊,無依無靠又長存不改,它就是化育萬物的慈母。「我」——老子不知道它的名字,就勉強稱它為「道」,命名為「大」。由此得知,老子所言之道首先具有物質性,是天地萬物生成的原始動力源,並且它的存在獨立而不可丈量,具有無限性。對於「道」這種力量,老子自己是無法給予它確切的描述的,所以他認為,道只是權宜之稱。

「德」是「道」在倫常領域的發展與表現,因此由道進入德是由自然秩序同向社會秩序的一道屏障,即轉而論述人的行為規範。德與法都是規範社會與人的行為的約束力量,但在老子那裡兩者有不同的地位。老子認為,上德的本質與道之德的本質同於一,因此上德源自於「道」 。老子所言之德也不同於常人所言之德。第三十八章載:「上德不德,是以有德;下德不失德,是以無德。上德無為而無不為,下德為之而有以為;上仁為之而無以為;上義為之而有以為;上禮為之而莫之應,則攘臂而扔之。故失道而後失德,失德而後失仁,失仁而後失義,失義而後失禮。」

老子認為,上德主張無所事事,一切順應自然,帶有明顯的「無為」特徵,可理解為因循自然的行為規範。這種因循自然的德重生命,輕名利,持守清靜,戒除貪慾,息心止行,悟道四達, 自然無為,同時以百姓之心為心,將自身與自然融為一體,最後歸於道。下德由上仁、上義及上禮組成,需要人實際去實行與推廣,帶有明顯的「有為」特徵,注重人為的行為規範。從這裡可以看出,在老子眼裡,孔子推行的仁義理智信只是人為教化的結果,沒有達致真正無為超脫的上德境界,所以貶之為下德。上德的無為境界與法本身需要國家制定、國家干預以及公之於世的特性相違背,所以法律不過是下德的範疇而已。但是下德之中,法律與仁、義、禮又有所不同,老子並沒有把法納入到下德的探討範圍之內,似乎可以得出,老子認為,仁義禮是高於法律的,而法律不過是一種治國之器物。老子之德與孔子之德有區別,同時也不同於「禮」,但是世俗之法與禮法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從某種程度來講,春秋戰國時期,禮法之間是合為一體的。孔子之德在老子看來是屬於「下德」範疇,是屬於人為規範的領域,而老子認為,上德表現為無為,即不去考慮德與不德的問題, 反而是最大的德。

道法自然」的意義

《道德經》第25節中,老子第一次提到「法」字,據帛書記載,即「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通俗理解為,道是創造天地萬物的原始之母,因此人要效法地,地效法天,天效法道,道效法自然。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河上公註:「人當法地安靜柔和也,種之得五穀,掘之得甘泉,勞而不怨也,有功而不制也。天湛泊不動,施而不求報,生長萬物,無所收取。道清靜不言,陰行精氣,萬物自成也。道性自然,無所法也。」王弼註:「法,法則也。人不違地,乃得全安;法地也。地不違天,乃得全載;法天也。天不違道,乃得全覆也;法道也。道不違自然,乃得其性;法自然者,在方而法方,在圓而法圓,於自然無所違也。自然者,無稱之言,窮極之辭也。用智不及無知,而形魄不及精象,精象不及無形,有儀不及無儀,故轉相法也。道順自然,無故資焉;地法於天,人故象焉,所以為主,其一之者,主也。」可見,「法」此處並非法令制度,而作動詞「效法」之意。

「道法自然」並不是把道與自然對立起來,道是終極的、絕對的,沒有「外」,所以「道」就是「自然」。「自然」這一概念在老子的學說中一般有三方面構成,即一是不干預,自由發展,二是不勉強,三是出於天然,不假人工造作者。由此可以見,老子所言之道,即因循自然之規律達致「無為而無不為」之境。當然法「道」也有超越世俗法律之上的自然法則之意,即遵循社會常理、常識、常情,而這些既是「道」的引申義,從而也可作為世俗法律之根基與合理性之評判。

老子認為,「國中有四大」即「道大、天大、地大、君王大」。天、地、王三者都要依循道來成就,他們之間的關係就在於道是根基、母體之所在。而王作為國家的統治者要治理國家,也應遵循老子所言之道,而此道運用到政治治理之中,也即法律、倫理、政策、規則等都應順應道的發展規律。

「道」與「法」的關係:老子之道是一種特殊之物,看不見,聽不見,摸不著,人們無法確定其名,以「道」相稱。這種特殊之物有具體與抽象之分,道不僅指「道路」、「路程」、「途經」等,還指代「方法」、「技藝」、「事理」、「規則」、「常理」、「思想體系」等。而特殊之物主要是從具體之道層面而言。如第二十五節,「吾未知其名,字之曰道。強為之名曰大。」在精神性範疇方面,老子將道對自然界的作用抽象化,演化為「無為而治」的治國之道或是是規則、常理層面之道。如第九節,「功遂身退,天之道也」 。

總而言之,老子認為,統治者治理國家貴在「無為」、「無事」等聖人之治,而聖人之治的手段並不是通過制定刑法等國家制度來對老百姓加以規制,聖人以合乎自然、不行強制來推行其統治。而法律制度是治國者統治人民的工具,是統治者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與維持社會秩序建構的國家機器,老子認為這些法律制度以及國家機器的存在都是統治者的有為措施,而這些有為措施又體現了統治者雄心、私慾、智慧等產生爭戰、貧富、盜賊等禍害的緣由的因素,往往滋擾人民按自然之道來生活,所以老子極力反對這些措施與法令制度。因此,從老子「道法自然」思想中可以得出結論,法需要順應「道」與「德」的運動,效法自然之律,在辯證的反向轉化之中發揮其治理作用。

《道德經》的精髓:靜

老子認為,世界的初始形式是靜的,萬物都處於自然和諧的狀態中,一切事物都毫不遮掩地表現出其本質的真實,經過紛繁變化的成長曆程,他們的最終歸宿依然是靜。靜是生命的開始,也是生命的終結,是輪迴的交匯處,是一種返璞歸真的境界。

老子認為,動與靜從來就不是截然對立的存在,而是相互依存的兩種狀態。萬事萬物的運動變化都是循環反覆的,事物的發展必然要走到自己的反面。在他看來,事物運動到極點,就要向靜的方向轉化,最後歸於靜。靜才是躁動的主宰。

老子認為,人應該順應自然,使生活清靜堅守不變,才能真正回歸生命的本色。面對塵世的喧鬧,抱以最平靜的眼光與心態去觀賞去品味。「不以物喜,不以已悲」,不計較成敗得失,不看重功名利祿與名譽地位,只追求生命的本質,做最真實的自己。

濁而靜之徐清意思是:渾濁的水靜下來,慢慢就會變清。人心往往充滿慾念,安靜不下來,如同濁水。靜就是讓心不妄動。水靜下來才會清澈,才能映照世界。人心也是如此,只有人心靜了,人才能真正做生活的主人,細細品味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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