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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違規頻頻須從內部查主因

銀行業之所以違規不斷,其根源在於對內部員工管理不力、處罰不嚴、追責不重,以及對規章制度執行不實,從而導致少數員工有恃無恐頻頻違規。

(轉載自中華工商時報 原標題:銀行違規頻頻須從內部查主因)

日前,銀保監會下發《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除對個人代理人、專業代理機構未來的監管措施徵求意見之外,也對銀行等龐大的兼業代理機構提出經營要求。今年以來,因違規銷售保險產品,8家銀行被處罰。

無獨有偶,黑龍江銀監局官網亦爆出銀行違規被罰消息,因同業業務違規,一天之內,黑龍江大慶農商行等四家農商銀行收罰單3000萬元。事實上,無論銀行違規銷售保險產品、還是違規辦理同業業務,乃至違規代理理財以及賬戶違規開設等,違規事件幾乎涉及銀行所有業務。追本溯源,銀行業之所以違規不斷,其根源在於對內部員工管理不力、處罰不嚴、追責不重,以及對規章制度執行不實,從而導致少數員工有恃無恐頻頻違規。

以今年3月《新京報》報道的某銀行個人金融部經理葉國強違規案為例,2010年在海外做生意的胡先生歸國,以妻子葉女士名義開設銀行賬戶存入1900餘萬元,口頭委託葉國強理財,2015年該賬戶僅存30餘元。2016年,葉國強因詐騙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此後,葉女士起訴銀行,認為葉國強偽造簽名將錢款轉出系違規操作侵犯了自己的權益。

表面上看,客戶經理葉國強系受胡先生委託辦理銀行櫃檯轉賬業務,銀行方憑葉國強持有的銀行卡與密碼辦理轉賬業務並無違規。同時,法院判決中認定,雙方的權利義務由銀行出具的《借記卡章程》所規範,凡密碼相符的借記卡交易均視為本人的合法交易,由此應視為1900餘萬的轉賬為葉女士本人交易,亦說得過去。然而,深入整個事件探究可以發現,銀行方內部員工涉及三大違規則是不爭的事實。

其一,當事銀行員工違反《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違規開戶。該規定第六條指出「代理他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代理人應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而胡先生到銀行開戶時沒有提供其妻葉女士護照原件只是複印件,銀行方員工當時不能憑藉胡先生使用其妻葉女士的護照複印件開戶,銀行方員工難逃違規開戶之實。

其二,當事銀行員工違反銀行內部規章制度為客戶經理葉國強辦理客戶轉賬業務。查閱銀行《嚴格禁止員工行為的若干規定》及「四十個嚴禁」的實施細則,得知銀行內部員工不得掌握控制和使用客戶賬戶,銀行櫃檯員工明知葉國強為內部員工,仍然為葉國強辦理代客轉賬則明顯涉及違規。此外,葉國強代理葉女士辦理轉賬業務,沒有任何書面委託協議及公證的委託書,葉國強持有和使用葉女士銀行卡辦理業務更難逃違規。

其三,當事銀行員工違反銀行業通行的《櫃面業務操作規程》之有關辦理轉賬業務規定。操作規程指出「客戶辦理個人轉賬業務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的,需提供賬戶本人身份證件,由代理人辦理的須一併提供代理人身份證件」,本案中葉國強辦理轉賬26次,其中辦理9次櫃面轉賬,每次轉賬金額均超過50萬元,櫃面合計轉賬金額1210萬元,葉國強辦理轉賬時未提供葉女士個人身份證件,銀行方櫃員為葉國強辦理9次櫃面轉賬難逃違規。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從銀行方為胡先生代其妻葉女士辦理無身份證件原件的開戶開始,到銀行櫃檯員工接受內部員工葉國強代理客戶轉賬,再到葉國強在無葉女士身份證件時多次在櫃檯辦理賬戶轉賬結束,這三個環節都顯露出這樣那樣的違規痕迹,司法機關查清銀行方是否違規並非難事。

以一斑可窺全豹。當下,銀行違規事件不斷,實乃難逃銀行員工違規操作所為。小到銀行,大到金融系統,監管亟待加強,事關民生,絕不可小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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