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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事件:受害者,為何不能獲得十倍賠償?

責令停產整頓、董事長被抓、紀委追責,一系列眼花繚亂的組合拳迅速將長生疫苗打癱,朋友圈的怒火跟著熄滅了一大半,剩下的一點兒火花眼看著也要消散。但對那些疫苗受害者來說,除了繼續忍受精神與肉體的折磨外,對毒疫苗的索賠帷幕或才剛剛拉開;固然長春長生和高俊芳被罰比較解恨,但對受害人來說,能否拿到高額賠償,或許才是最切實際的需求。筆者就來聊聊賠償這方面的事。

筆者雖然沒辦過毒疫苗的索賠案子,但好歹也算多年的資深法律工作者,憑藉以往無數失敗教訓來判斷:這場疫苗的索賠之路將會是「漫漫其修遠兮」,沒做好思想上組織上身體上的各種準備,斷不可輕易走下去。這其中的原因就不多講了,各位自己腦補一下即可得到答案,但凡你能說出來的理由一定都是成立的。正所謂,成功的案例都是相似的,失敗的案例卻各有各的不幸。山東高院的再審案例看到了吧,先讓你打個冷顫!

扯遠了,既然索賠,當然大家最關心的還是能賠多少錢。大家都知道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上面規定了如果消費者受到欺詐的話可以得到購買商品價款的三倍賠償,如果經營者故意賣假貨,就要賠償消費者二倍以下的損失。

記住!這兩種賠償都是額外增加的損失賠償,專業術語叫做懲罰性賠償,在此敲一下黑板。接下來,問題來了,毒疫苗適用么?標準答案是開始不同意適用,後來才同意,但只同意適用一種。

別以為筆者信口開河,這是有法律依據的。最高法院在經歷了齊二葯假藥案等一系列著名藥廠造假案後,順應民意,於2013年發布了一個解釋,明確指出:消費者使用藥品有質量糾紛可以向生產商和經銷商索賠,這就相當於承認了「患者」也是消費者。別小看這個解釋,要知道,在此之前,還沒有哪個法院敢這樣認定。先停一下,雖然名義上承認了患者使用藥物是一種消費,那麼一旦消費因假藥受害,是不是就能適用前面消費者享有的三倍或二倍的懲罰性賠償呢!

答案竟然是——沒有相關規定;

不過,食品可以有,而且可以有—-十倍的懲罰性賠償。

這一點確實有些意外!俗話說,「食葯同源」,但消費之後,兩者的差距怎麼就這麼大呢!

筆者為了弄清此事,查閱了法律辭典,終於了解到:原來這個差距來源於《食品安全法》。正是這部十分「大器」的法律,開創性地規定了「十倍」價款賠償的立法先河,從而給食品領域的受害者提供了強大的「後盾」。隨便搜一搜,就能查到,確實有不少消費者通過這部法律獲得了十倍購買價的賠償。當然,這部法律還同時規定了受害人可以索要三倍損失的賠償條款。

但關於藥品包括疫苗的立法呢,很遺憾,懲罰罰性賠償方面一片空白。這也是為何最高法院在同一個解釋里,對食品和藥品的賠償區別加以對待的原因所在。

但是,也許最高法院及時發現了上述問題,於是又在2017年底出台了一個新的解釋,專門針對醫療產品(當然包括疫苗等藥品)規定了受害人可以要求額外二倍以下損失的賠償,但是要符合特定條件。這個規定雖然比不上食品受害時的十倍或三倍賠償,但畢竟也算是一大進步了。要知道,食品和藥品雖然都歸一個部門管,但藥品領域的腐敗眾所周知更加嚴重,治理或打擊起來自然就更加困難了。

不過話又說回來,按說越難治越應該用重典才是。另外,是葯三分毒,藥品的危害顯然更大,更需要謹慎才是。因此,藥品犯了事,更應該重罰、重賠才對!從這個邏輯上推理,是否可以得出:相比食品,毒疫苗肇事者應當賠償比十倍價款或三倍損失還要多出十分之三分呢?或者至少應當持平吧!

再者說,如果規定毒疫苗經營者須賠償十倍以上價款或三倍以上損失,那麼這些無良廠家是否就會收斂一些呢,因為他們造假無非也是為了錢。一旦受害群眾形成集體訴訟,那麼巨額的民事賠償對他們的殺傷力還是顯而易見的。從這一點上講,高額的民事賠償對於阻止疫苗造假來說顯然是有震懾作用的,至少要比一次性的高額罰款強很多。

回到主題,可能諸位也明白了,看來目前毒疫苗受害者只能向長春長生索要二倍以下的損失,主張十倍賠償法律是不支持的。

不過,筆者認為,十倍賠償或許也是可以考慮的,萬一索賠過程中最高法院又出新規,萬一高俊芳們答應賠償這麼多呢!

來源:法商之家

作者:戚兆波 合伙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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