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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IPO卻被勒索160萬!首例利用專利訴訟敲詐案偵破,被敲詐公司不止一家

IPO是企業走向資本市場融資的關鍵步驟。企業一旦擬定上市計劃或開啟上市程序,因涉及利益主體眾多,便會受到來自各方的廣泛關注,可以說,擬上市公司是一塊「唐僧肉」,容易被某些不懷好意者惦記著。

針對IPO的敲詐勒索便是其中的典型現象之一。敲詐方往往通過挖掘擬上市公司在財務、法律等方面的漏洞,以舉報或曝光等方式威脅公司,索要巨額「封口費」或「和解費」。證監會發行部門對於擬上市公司的法律合規、盈利能力等各方面秉持嚴格的審核標準,在IPO發審過程中,重大負面信息可能導致審核中止或延期。大部分擬上市公司為避免影響IPO的順利進行,面對此類敲詐往往會舉手投降,付出額外的上市成本,成為啞巴吃黃連的「苦主」。

近期,上海市公安局經偵總隊會同浦東分局組成聯合專案組,經縝密偵查,成功破獲一起以影響企業發行上市為要挾、非法索取巨額錢財的敲詐勒索案件。犯罪嫌疑人在某企業發審等候上市期間,以提起所謂的知識產權訴訟並向證監會舉報為要挾,向該企業非法索取巨額錢財,實施敲詐勒索的違法犯罪行為。目前,涉案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敲詐勒索罪已被公安機關移交審查起訴。

知識產權成敲詐工具

企業在等待IPO審核過程中,在嚴格審核把關的總體背景下,如果申請文件披露的對公司生產經營有較大影響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以及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技術的權屬狀況、或未決訴訟等信息與事實存在實質性差異,可能導致審核中止。審核一旦中止,意味著要付出大量額外的財力和人力。這一為嚴格規範上市公司質量所設立的規則,卻被某些不法分子濫用為敲詐勒索的工具。

2017年3月至7月期間,犯罪嫌疑人李某獲悉A公司正處於籌劃股票首次發行的消息後,利用控制的甲公司,以A公司侵犯甲公司專利權為名多次惡意發起訴訟、向證監會惡意舉報,並以延遲、拖延和影響上市為要挾,逼迫A公司與其簽定所謂「專利實施許可」協議,以授權使用專利為名勒索A公司。

A公司為確保上市,無奈接受了李某的要挾,以人民幣80萬元取得了甲公司所持有或控制的所有專利權和專利申請權的授權許可使用。

7月底,李某為達到進一步勒索的目的,又虛構了其將甲公司名下另一專利獨家許可給乙公司(法人代表系李某弟媳,但實際控制人仍是李某)使用的事實,指使其弟弟惡意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A公司提起專利侵權訴訟,並安排弟媳向中國證監會實名舉報,披露乙公司已經向A公司提起專利侵權訴訟一事,同時由李某與A公司面談,A公司又被迫與乙公司達成和解並支付80萬元。

敲詐勒索罪,根據刑法第274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在該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利用擬上市公司不願因被訴訟導致IPO審核中止的心理,以延遲、拖延和影響上市為要挾,逼迫A公司與其簽定所謂「專利實施許可」協議獲利80萬元。更為惡劣的是,在A公司在第一次妥協後,李某通過關聯公司故技重施,再次向A公司索取80萬高額「和解費」。

四大關鍵點透析勒索實質

據上海公安局經偵總隊介紹,本案是目前破獲的首例以提起知識產權訴訟為威脅,利用發審規則向企業非法索取巨額錢財,實施敲詐勒索的案件。本案的偵破有力維護了擬上市公司的合法權益及資本市場的公平正義,對此類擾亂資本市場發審秩序的行為極具威懾作用。

證券時報記者通過採訪辦案人員與犯罪嫌疑人,就本案梳理出以下聚焦點。

一是犯罪嫌疑人的專利來源。

經偵總隊相關人士表示,犯罪嫌疑人李某從事知識產權工作多年,在工作過程中發現一些公司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漏洞,李某借用工作接觸到的渠道和經驗,開始有意識地積累和掌握一些知識產權專利。

值得注意的是,這些李某掌握的專利,絕大多數不是通過投入人員、資金去研發和發明的,而是通過模仿、借鑒、抄襲,然後通過正規渠道將其包裝成專利權。從類型來看,多是產品外觀、包裝方面的專利,真正有技術含量者寥寥。

「擬上市公司企業規模往往較大,專利數量較多,成千上萬個專利往往分布在不同的領域,但企業可能知識產權意識並不強,沒有事先對專利可能存在的糾紛進行排查。犯罪嫌疑人往往會從專利儲備中挑選對擬上市公司產生重要影響的專利,進行專利權的訴訟來達到敲詐的目的。」上述經偵總隊人士對證券時報記者表示。

二是訴訟結果。

犯罪嫌疑人以侵犯知識產權為理由發起訴訟的最終目的並非通過司法手段維護知識產權,而是利用企業不願因訴訟導致企業IPO被中止這一心理,對企業進行敲詐勒索。因此,如果對方願意就案件打長久戰,為了控制訴訟成本,犯罪嫌疑人往往會選擇撤訴,調查發現,李某撤訴案件多達40餘起。

三是如何界定正常專利訴訟與以專利訴訟為手段實施敲詐勒索。

經偵隊相關人士介紹,該案中對敲詐勒索的費用是以轉讓專利的名義索要的,對公司提起訴訟也是合法的。但判斷是否構成勒索的核心有兩點,即主觀目的和行為發生的時間節點。從主觀目的而言,本案嫌疑人並非因為正常的爭奪專利而進行訴訟,而是將專利訴訟作為敲詐勒索的工具;從時間節點而言,訴訟所設專利嫌疑人早已掌握多時,而發起訴訟的對象多為擬上市或擬融資的企業,所選時間也均為企業IPO審核期或融資關鍵期。

「該案的巧妙之處在於表面的合規和實質的違法,表面上提起訴訟是合法的,最後雙方達成和解轉讓專利也是合法的,但是否構成勒索,實質重於形式,這在罪與非罪、邏輯證明和取證能力方面對偵查人員的能力提出了很大的挑戰。」經手此案的上海公安局經偵人士對證券時報記者表示。

四是該嫌疑人對同一家擬上市公司進行了兩次敲詐,行為惡劣。

擬上市公司為不影響IPO審核在被迫支付了相關和解費用後進行了舉報。

敲響企業知識產權保護警鐘

上述案件並非該嫌疑人首次進行類似的操作。經偵人員在接到舉報後,對嫌疑人李某及其公司發起的不正常訴訟進行了排查,發現在2015~2017年間,李某曾多次以專利侵權名義對多家公司發起多項訴訟,且所選時間多為企業擬融資或擬上市期間,且索要金額越來越多。

2015年至2016年,李某同時以10多項專利侵權的名義對B公司發起訴訟,因B公司在明知沒有侵權的情況下,基於李某起訴關聯的專利過多,應訴成本過高,被迫與李某簽訂和解協議,支付和解費用為5萬元人民幣。

2015年至2017年,李某又在C公司融資階段時,以多項專利侵權的名義發起20多起訴訟,並向多家網路購物平台進行投訴,致使該司產品下架,C公司在明知沒有侵權的情況下,基於擔心訴訟影響融資的原因,被迫與其簽訂和解協議,支付和解費用22.5萬元。

2017年10月,李某又在D公司深市主板上市前以三項專利侵權(其中一項專利在起訴時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複審委員會宣告無效)的名義在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該公司,並向證監會舉報該公司侵犯專利權,D公司在明知沒有侵權的情況下,基於擔心訴訟影響上市的原因,與其簽訂和解協議,被迫支付28.8萬元。

這些案件為擬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注重知識產權保護敲響了警鐘。根據法律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屬於敲詐勒索的違法犯罪行為。企業在IPO、再融資等關鍵環節如果遇到此類行為,可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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