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結婚三天就鬧離婚,20萬彩禮不歸還,你怎麼看?
【事件回放】
河南光山縣。李大姐傾盡所有,敲鑼打鼓為兒子辦了熱熱鬧鬧的婚事,可是好景不長,婚後第三天,兒媳婦即一去不返。這頭李女士的兒子無奈,訴之法院要求離婚,並要求對方退回20萬彩禮。
法院判決(或調解)兩人解除婚姻關係,女方退回男方彩禮6萬元。
綜上可以看出,是兒媳婦在婚後三天一去不復返,主觀上存在過錯的故意,李女士的兒子無奈訴訟離婚。從中可知,女方存在一定過錯。
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 離婚彩禮返還的條件,其中第(三)項規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返還彩禮的一個條件。
從案件中「李大姐傾盡所有」,可以理解其為了給兒子湊彩禮使得生活變得艱難。那麼如何理解「生活困難」呢?《解釋(二)》第二十七條對「生活困難」的含義作出了這樣的解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若是李女士兒子能證明彩禮交付造成「生活困難」,則可主張全部彩禮返還。
但在本案中,通過法院訴訟,只拿回6萬元。說明婚前的彩禮,沒有給李女士兒子造成生活困難的境地。但是因為其是這場婚姻里的受害者,並且遭受了經濟損失給生活帶來了壓力,所以法院根據「公序良俗」原則,依法判決彩禮的部分返還。
而且,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彩禮問題可適用於當地的風俗習慣,則如果能舉證當地有離婚返還彩禮的習慣,可以適用。
婚約財產也就是所謂的民俗彩禮聘禮,該部分金錢或者貴重禮品應視為附生效條件的贈與行為,即該部分無償贈與的締約目的是為了與女方達成婚約(登記結婚)以及和女方一起生活,因此若男方無法達成該目的或者客觀無法實現該情況,那麼該部分贈與行為應屬於無效贈與或者即使有效也可以參照道德贈與的退還要件進行退還,這在法理上是可以講通的,收受贈與的一方理應退還給贈與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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