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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開除員工為什麼讓員工主動辭職,而不是直接開除?太腹黑了!

職場中很多用人單位,在需要開除員工的時候,他們往往採用勸退的方式,讓員工主動離職,而不是直接開除員工,為什麼用人單位會這麼做呢,原因就在這三點,太腹黑了!


第一,規避法律風險。

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辭退員工,在員工無過錯的情況之下辭退員工,員工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是到法院起訴,依法維護自己的相關權益,所以用人單位為了規避法律風險,讓員工自己提出辭職,用人單位則由開除變成員工自己提出辭職,這樣一來用人單位就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規避經濟賠償金。

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在員工無過錯的情況下開除員工的,必須要支付賠償金,支付的標準為每工作一年賠償一個月的薪水,用人單位為了減少經濟賠償,所以勸告員工主動辭職,這樣一來用人單位就可以少賠或者不賠,因為是員工主動提出辭職了,用人單位沒有任何賠償的義務和責任。


第三,合同到期不續約。

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必須要大於或等於原合同的待遇與勞動者簽訂合同,但是用人單位為了減少成本,他們故意以低於原勞動合同的待遇要求續約,勞動者拒絕續約後,他們就要求員工主動提出辭職,這樣一來,用人單位就不需支付經濟賠償金。

作為勞動者來說,當用人單位侵犯自己的合法權益時,必須要挺身而出,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要求用人單位賠償自己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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