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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近15年,如今卻被單位「威逼離職」?泰州曹先生該何去何從……

本文來源:泰無聊網站,如需轉載請聯繫我們

近年來,隨著勞動法的不斷健全,勞動者的各項權益都能依法維護,而企業辭退員工的成本也越來越高。對於那些幹了十幾年的老員工,如果被辭退的話,企業將要面臨支付一大筆賠償費用,可以說是勞動者的福音了。

近日,來自姜堰的曹先生向小編爆料稱,他在姜堰這家單位工作近15年,如今卻因身體原因被公司「威逼辭職」,這是怎麼一回事呢?

據了解,曹先生今年46歲,從2003年8月到單位,至今已有近15年時間。期間做過車間工作人員、市場人員、分公司經理,由於表現良好,曹先生曾連續五年被單位評為先進個人。去年,曹先生因血糖、血脂偏高引發併發症,「做市場壓力比較大,有一次工作的時候暈了過去,去醫院查了發現是高血糖、高血脂,之後我就請了病假,期間住院過2次,後來又續了病假。」

(網路配圖)

曹先生稱,此次續假批到今年9月份結束,此時在病休期未滿的情況下,他竟被公司約談要求自己辭職,「因為員工自己辭職的話公司不需要承擔補償責任,人事部的領導明確表示不會讓我干原崗位,暗示讓我去干苦臟累、身體吃不消的工種,他們用這個辦法屢試不爽。如果我還想休假,就只能算是私假,不僅沒有工資,還要自己交保險,本月起公司就給我停交保險了。」

對此,曹先生表示單位對待老員工的方式實在令人心寒,「如果說是協商離職,適當補償一下,或者說安排一些我能夠適應的崗位都是可以的,可是你不能不守法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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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此事,小編聯繫到了江蘇海信律師事務所的張律師。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第二項,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曹先生實際足額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應有十二個月醫療期。

張律師表示,醫療期本身是一種優待,但是需要設定期限來控制對用人單位的不利影響。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曹先生在醫療期滿後,公司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通知,不應當以任何手段威逼其主動辭職。當然,口說無憑,遇到曹先生這種情況的網友,一定要搜集好「被迫離職」的相應證據,如若調解不成,可申請勞動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訴訟,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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