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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的性侵案件如何處理?

文|陳卿美

性騷擾,或是性侵,自古就是男女關係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性侵之事,以男性傷害女性居多,性質多以謀色為主。看似簡單,但事後卻難以進行公平處理。這種傷害由於比較隱蔽、私密,被傷害一方因難以取證或難以啟齒、顧忌名節等原因而選擇隱忍,真正訴諸公堂的少之又少。性侵案件的處理可謂是一個千古難題,筆者查閱了晚清時期的相關史料,發現先人的智慧也沒能很好解決這個問題。

據《清末民初的縣衙記錄》載,江蘇句容縣女人陶郎氏跟隨丈夫陶萬庫去鎮江探親。某日,丈夫外出,陶郎氏獨自在家。一個名叫閔二的店鋪夥計因垂涎陶郎氏的美色,手持洋槍,身揣洋錢,闖進陶家,試圖強姦陶郎氏。陶郎氏激烈反抗,並得以逃脫。事後,受到驚嚇的陶郎氏向店鋪老闆告狀。沒想到,店鋪老闆既沒有安慰她,也沒有責怪夥計,反而對她進行了一番嘲諷,讓陶郎氏氣惱不已。

又羞又怒的陶郎氏向官府控告閔二強姦。官府審理,問陶郎氏,為何不去找當地董長解決?陶郎氏說,董長不在家。又問,為何不等丈夫回來?陶郎氏說,不想讓丈夫知道,否則不得了。官府最後認為,陶郎氏控告不成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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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女子學校的女人

官府為何沒有支持陶郎氏?顯然還是證據不足。閔二試圖強姦陶郎氏,沒有人證、物證。對於身體的抓傷痕迹與衣服的拉扯損壞,官府也很難取信,因為這些東西既可人為作假,也可能是夫妻正常雲雨所致。在這點上,清政府的司法改革指導意見早有明確,「至損傷膚體、撕毀衣服等情,只可用作印證,不可做鐵憑。因傷痕可以假裝,衣服可以自毀也。」別說這些了,陶郎氏就是有閔二的內褲與精液也不行,那個年代根本沒有DNA檢測技術。

陶郎氏的性侵案件發生在家裡,沒有人證,如果發生在大街上,便明顯不同。據1872年的《申報》報道,上海城隍廟前,一個年輕的女子獨自逛街,兩個男子尾隨調戲。兩男子就是當地的流氓,見女子年輕貌美,沒有同伴,頓時色心驟起。兩人先是在女子身後嬉皮笑臉調戲,然後又用身體故意觸碰女子,女子只好不停躲閃,路人紛紛側目。兩人膽子越來越大,直接伸手對女子摸胸猥褻。女子驚叫,雙手抓住該男子手臂,大喊抓流氓。該男子欲掙脫逃跑,無奈被眾人圍住難以逃脫。圍觀群眾齊心協力,將兩個男子捆個結實,扭送縣衙。

此性侵案情沒有疑問,有眾多路人作證,兩男子也無法抵賴。官府處理起來別具舊社會特色,直接將兩個男子示眾三天,以示羞辱。但這種方法,似乎對流氓成性的人根本起不了什麼作用。

與現代社會不同,過去封建禮教對女性束縛嚴重,普通一起性侵案都可能引發命案,官府不得不重視。引發命案的原因主要有兩點,一是女性家屬泄憤報復殺人。二是女人羞憤自殺,甚至還有女性丈夫因丟失顏面而自殺的。

據《刑部江蘇省婚姻家庭糾紛檔案》記載,寶山縣女子陸林寶到陳淞華家催還借物,陳淞華趁機將陸關在屋中,企圖強姦。陸林寶大聲呼救,正好有村民經過陳家,將陸林寶解救出來。陸林寶的哥哥陸順川知道後,非常氣憤,與其他親屬一起,將陳淞華捆綁至自家中,威脅送官嚴懲。此時的陳淞華竟然還不服軟,頂撞陸順川。陸順川暴怒,猛踢陳淞華。最後致陳傷重不治而亡。

人命關天,驚動官府。官府審理認為,陸順川在得知妹妹被性侵後,私自報復,出於激憤失手殺人,屬偶然事件。由於沒有故意殺人動機,因此沒有判斬立決,而是仗一百,徒五年。

實際上,私下報復是民間解決性侵害的主要手段。因為若向官府報案,官府對性侵情況很難界定,經常無法斷案。官府審理,還會讓案件公開化,鬧得滿城風雨,讓女方家名節盡失。大多數人顧及顏面,選擇私下報復,但前提是不要出人命,要拿捏好火候。

性侵的男方不能死,被害的女方也不能死,否則也要經過官府。受封建禮教影響,一些受性侵影響的女性會不甘羞辱而自殺。

《刑部江蘇省婚姻家庭糾紛檔案》還記載這樣一個案例,江蘇海州一名叫李海運的男子,某日用言語調戲同村女村婦李孫氏。舉止輕佻,粗言穢語,滿嘴黃段子、葷笑話。李孫氏深感羞辱,回家後上吊自殺。官府審理認為,李孫氏羞憤自縊,貞烈可嘉,相應附請旌表。也就是說,官府認為李孫氏屬於貞烈女子,應該表彰。這點屬於典型的舊社會特色。

針對這種被性侵女性自殺的情況,清政府禮部還專門出台了指導意見,「凡婦女因人調戲,羞憤自盡者,旌表其以出言猥褻捐軀明志者准其旌表……命地方官給銀三十兩,聽本家自行建坊,其該州節孝祠內設位之處,照定例遵循。」很明顯,對於女性以自殺捍衛貞烈的行為,官府是鼓勵的。

其實,官府這種做法也是掩蓋自己的無能。因為要審理一起性侵案件,費時費力,且難有公斷。有時斷案不清,女性認為沒有討回清白,也會造成女性自殺。若女性直接自殺死了,那就簡單了,表彰一下,給30兩銀子做個安慰即可。

女性自殺雖然會讓官府少去審案的煩惱,但畢竟人命關天,並不是官府願意看到的。據《官箴書集成》載,很多地方官在接到性侵案舉報時,往往都會叮囑差役,要迅速行動,立即對相關嫌疑人進行拘捕,以免造成女方自殺。「有報圖奸未成者,即刻差拘嚴懲,以快貞婦之心,切不可因其未成,便可視為無關緊要,任意延擱。若延擱日久,本婦悲憤自盡,則我雖不殺伯仁,伯仁由我而死矣。」

從地方官的這點認識可以看出,晚清的官員對平民的生命有著一定的敬畏意識,非常難得。「我雖不殺伯仁,伯仁由我而死矣」,這是一句古語典故,意思是說,此人雖不是我殺的,但她死了仍然與我有關係。由此可見,官員對性侵的受害女性有著天然的憐憫之心。

時代在變,但男人的色膽沒有變,性侵案件並沒有因為社會進步而減少。隨著女性權利意識的覺醒,相關法律的日臻完善,相信性侵案件的處理不再是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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