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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糾紛中一方擅自轉讓房產的處理

案情簡介

賴某某與徐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法院查明:

2004年9月22日,原被告登記結婚。2006年8月28日,原被告雙方以被告徐某甲名義購買了深圳市布吉可園一處房產,總額為531165元,首付款130000元由被告支付,原被告雙方共同還每月按揭款。2008年10月13日,被告徐某甲將上述物業以登記價608800元轉賣給第三人,並辦理了產權轉移登記。後法院查明該房屋實際轉讓價格為688000元,贖樓款為333553.99元。

2006年3月28日,被告徐某甲與案外人聯名購買羅湖區草埔比華利山莊一處房產(徐某甲與案外人各佔50%),登記價格為313000元。2010年5月25日,被告徐某甲與案外人將該房產轉讓給第三人並辦理了過戶登記,登記價格仍為313000元。後法院查明實際轉讓價格為950000元,贖樓款為241417.19元。

原告稱,被告轉讓前述兩處房產時,未與其商議,於2012年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並要求被告應當賠償其損失。

(圖片來源:pixabay.com)

法院判決

在准許原被告離婚的前提下,法院酌定原告賴某某的損失按照被告徐某甲轉移部分財產價值的70%計算,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擅自轉讓房產賠償款:

(1)對於布吉可園房產的賠償款為157112元【(賣出價688000元-贖樓款333553.99元-被告所付首付款130000元)×70%】;

(2)對於比華利山莊的賠償款為248004元【(賣出價950000元-贖樓款241417.19元)÷2×70%】。

文泰律師分析

(1)比華利山莊房屋徐某甲名下的份額是否屬於賴某某與徐某甲的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根據《物權法》第6條的規定,不動產的物權以登記為準。據此,在賴某某與徐某甲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徐某甲取得的比華利山莊某處房產50%的份額,屬於賴某某與徐某甲的共同財產。

(2)徐某甲是否存在隱瞞賴某某擅自轉賣夫妻共同財產的事實

案涉布吉可園的房產,在賴某某與徐某甲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所有權僅登記在徐某甲名下。2008年賴某某與徐某甲開始分居,同年10月徐某甲賣出布吉可園的房產,2010年5月賣出比華利山莊的房產。

《婚姻法解釋三》第11條第2款規定:「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婚姻法》第47條第1款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由於徐某甲出售兩處房產的時間,均在與賴某某分居期間發生。根據雙方分居期間的狀態以及感情情況,可以認為徐某甲出售房產的行為,賴某某並不知曉。此時,徐某甲對於賴某某是否明知房產被出售,以及是否使用了賣房款,負有舉證責任,否則其應當承擔舉證不利的後果。

(圖片來源:pixabay.com)

新規解讀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今年7月16日發布了《廣東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程序指引》(以下簡稱《指引》)。該《指引》第39至45條規定了財產事項的審理程序。《指引》出台後,上述案例中賴某某請求分割財產,可以尋求更多的救濟途徑:

(1)當事人自行收集財產證據存在困難時,可提供一定財產線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財產證據。可申請調查的財產包括:不動產情況,機動車情況,銀行賬戶,股票賬戶,商業保險,互聯網金融資產,工商登記內檔等。

(2)當夫妻雙方要求分割的財產不一致時,人民法院可要求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進行財產申報,包括全面申報,專項申報以及補充申報。上述案例中,一方存在隱藏、轉移、變賣、損毀共同財產情況時,人民法院可要求該方在不超過10日內進行專項財產申報,以保障另一方財產權益。當事人拒絕申報或是不如實申報的,應根據《婚姻法》第47條的規定,對超出其請求範圍部分或不如實申報的部分予以不分或者少分。

風險提示

(1)需適當披露夫妻共同財產。若雙方要求分割的財產範圍不一致時,存在被人民法院要求申報財產,甚至少分或不分財產的可能。

(2)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時,一般需要取得雙方同意。若一方擅自處理,則需要舉證證明對方已經同意處理財產,或是已經在財產處理之後享有相應的收益。否則,發生離婚糾紛時,不知情一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3)本案中,法院酌情認定,徐某甲出售房產後所得價款部分的70%應當作為賠償款,對賴某某進行賠償。不同法院對於一方擅自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賠償責任認定標準不一,需根據當地法院同類案件的判斷標準進行分析。

(4)根據《婚姻法》第47條、《婚姻法解釋一》第31條的規定,一方離婚時未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後發現的,自發現之日次日起2年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再次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本案案例詳細情況,參見吳曉芳主編:《婚姻家庭 繼承案件 裁判要點與觀點》,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00-104頁。

作者介紹

周慧敏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碩士

業務領域:家事與金融訴訟 公司法律事務等

文泰律師團,由泰和泰律師事務所深圳辦公室多名律師組成,一個專註於私人財富管理法律服務的律師團。團隊現有執業律師及助理共六人,團隊骨幹律師具有十年以上執業經驗,主要擅長家族資產配置、信託及保險、私募基金、慈善基金、遺產規劃、稅務籌劃、移民、家事與金融訴訟、企業合規治理及爭議解決等業務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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