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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兩警察充當惡勢力保護傘被開除,然後,就完了?

智躍觀

內蒙古某地查處了一起腐敗案,有兩名民警牽涉其中,一人受賄4.3萬,一人受賄4.4萬,兩人均充當某黑勢力保護傘,還長期把警方行動計劃透露給後者,幫助其逃避查處。

然而,蹊蹺的是,在中新網的報道中,這兩個人雖然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但並沒有提到有其他處罰,而且,新文稿中還使用了「違紀資金均已上繳」的表述。明明,這兩個人,已經涉嫌犯罪,卻用「違紀」來描述他們的行為,而且,除了開除,也未提到要對他們進行刑事追究。老百姓犯點事,就不依不饒,這回輪到執法者自己犯法了,怎麼能輕輕「意思意思」就了事?當地的紀委監察委,請你拿出個說法來!

內蒙兩警察充當惡勢力保護傘被開除,然後,就完了?

作者:重慶律師劉鑫 來源: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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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紀委、監察委發布了消息,稱當地兩民警因給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被開除公職。這兩位民警,一位叫朱紅宇,受賄4.4萬元,多次利用職務之便將公安機關開展掃黃行動的信息告知陳某某,致使陳某某在組織賣淫活動時能夠及時逃避公安機關查處。另一位叫楊雲,受賄4.3萬元,也做了同樣的事情。但對於他們的處理,新聞里稱,「朱紅宇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楊雲被開除公職,二人違紀資金均已上繳」。

然後,這則新聞便就此結束了。而且,在該新聞中,還使用了「違紀資金」的表述,這就讓人感到十分納悶。

既然,紀委監察委說了,這兩位是在給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那麼,請問他們,是否涉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既然紀委監察委已經認定,他們一個受賄4.4萬,一個4.3萬,而根據《貪污賄賂犯罪司法解釋》第一條的規定,「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請問,為何不提他們已經涉嫌受賄罪

而且,他們多次利用職務之便,將公安機關開展掃黃行動的信息告知陳某某,致使陳某某在組織賣淫活動時能夠及時逃避公安機關查處,請問,他們是不是還涉嫌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由此可見,這兩位民警,至少涉嫌三項罪名,但為何,要說他們收的錢是「違紀資金」,而不稱之為「犯罪所得」?為什麼在新聞里,僅僅只說到了開除,卻沒有說到,要對他們涉嫌犯罪的問題,繼續調查,嚴肅追究法律責任?難道僅僅對他們輕輕「意思意思」,這事情就算過了?

我們平日里,經常看到新聞,說普通國民罵了民警、與民警發生了抓扯、或者在網上表達了對民警處置的不滿、或者酒醉之後對著交警的模型拳打腳踢並拍了視頻上了網,然後,就被拘留,甚至被判刑。

的確,他們是對警察不敬,有可能擾亂了秩序、妨害了公務,但比起鄂爾多斯那兩位民警乾的勾當,受賄、給犯罪分子通風報信、充當黑勢力保護傘,又算得了什麼?對普通國民,動輒拘留判刑,對這兩位,就僅僅是黨紀、政紀處分一下?要是就這樣了結此事,請問,警察以後執法,還有什麼公信力?大家,還會相信什麼公平正義?

恐怕,越來越多的人都會認為,法律,就是治民的,而不是治官的,普通國民犯點事,就要狠狠處置,當官的出了問題,那叫犯錯,可以拿官位來抵的。這樣一來,誰還會敬重法律、謹守規矩?犯了事而被處理的人,不會認錯,而只會覺得自己運氣不好,公眾也不會反思,而只會認為他是人卑言輕。

於是乎,沒當官的,不再會想著遵紀守法,而只會成天巴結官員,當了官的,也更不會想著服務社會,而只會想方設法向上爬,長此以往,我們這個號稱厲害了的國,不就爛透了嗎?

而且,這樣護犢子似的處理,對那些長期奮鬥在第一線,冒著生命危險打擊違法犯罪的警察們,難道就公平嗎?這邊,辛辛苦苦製作查處方案、抓捕計劃,那邊,轉眼間就把消息透露給犯罪分子;這邊,冒著生命危險與犯罪者周旋,想要把黑惡勢力給端掉,那邊,卻想方設法給犯罪分子提供方便,提供保護……

這樣的內奸,不僅泄露了秘密,浪費了同事的精力與時間,耗費了國家的行政、司法資源,還惡意放縱了犯罪,讓國民,與那些充滿正義感的,將打擊犯罪作為畢生事業的正直警察們,陷入持續的,不可控的危險之中,且更是玷污了警察的整體形象。

難道說,這樣的內奸,這樣的老鼠屎,就不該受到狠狠的懲罰,難道說,對這樣的叛徒,還要講什麼寬大,講什麼仁義?

希望,當地的紀委監察委,能站出來回應公眾的質疑,並給出一個讓人信服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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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於投稿

作者:重慶律師劉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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