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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雷:「五十年不變」的三種面孔

原標題:田雷:「五十年不變」的三種面孔


引言


1997年過去了,我很懷念它。


——電影《甲方乙方》


往事並不如煙。1984年12月19日,中英兩國政府在北京簽署關於香港問題的《中英聯合聲明》,結束了長達兩年的雙邊談判,《基本法》的起草隨即提上日程。雖然有鄧小平同志定下宜粗不宜細的指導方針,[1]但起草工作仍是「字斟句酌」,[2]歷時五年才在1990年初拿出最終草案,交全國人大審議表決。1990年4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由全國人大通過,對於這部將一國兩製法律化的憲制文件,小平同志予以高度評價,認為是「一部具有歷史意義和國際意義的法律」。[3]

本文所要討論的「五十年不變」,出自《基本法》第5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五十年不變」看起來平淡無奇,實乃一隻可以解剖的麻雀。研究「五十年不變」,不只因為鄧小平在上世紀80年代曾對這五個字不厭其煩地詳加論述——香港城雖小,但事是大事,如何讓深圳河以南的同胞相信九七之後馬照跑、舞照跳,生活方式不變,香港繼續繁榮穩定,是鄧小平在改革開放之初的「小城大事」,更是因為這五個字寫入《基本法》第5條,生動地展示出整部文件的憲制規範屬性。為什麼要制定《基本法》,為什麼要制定一部「管長遠」的憲制文件,甚至自我宣布五十年不變,只有思考這些問題,我們才能深刻理解一國兩製作為憲制安排的歷史意義,理解它是如何貫通過去、現在和未來的。在《基本法》實施進入第三個十年期之際,選擇以「五十年不變」為題,以此切入一國兩制及其在香港的實踐,也是對此學說的一次中期考核。


「五十年不變」在一國兩制的歷史和實踐中是如此重要,但同這一條之歷史地位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現有的研究卻近乎空白。即便是就事論事,死摳「五十年不變」五個字的文章也檢索而不可得,也許按照某種憲法學的研究範式,「五十年不變」被遺忘是合乎情理的,畢竟,這一條在《基本法》實施以來並未被「司法化」,即便有朝一日需要司法解釋,這五個字想必也不構成教義學上的難題——「五十年不變」就是五十年不變,白紙黑字寫在第5條。但問題是,只要突破這種憲法學路徑的限定,「五十年不變」的學術缺失就是一個問題。君不見,在《基本法》實施的第二個十年,香港政治出現了我們在1997年、甚至2007年都不曾想見的變動:一小撮極端「港獨」分子粉墨登場,挾裹激進的政治訴求,挑戰由《基本法》設定的香港政治框架和民主路線。為了給這種邪惡的派性學說包裹上糖衣,「港獨」分子不得不圍繞著《基本法》做文章,但問題在於,若要論「初心」,他們意在顛覆「一國」這一法定的政治底線,這就決定了他們基於法律的論證往往萬變不離其宗,難以自圓其說。以近年一度頗有市場的「香港城邦論」為例,這種學說以香港作為「非國非市」之城邦為立論前提,寄望以此瞞天過海,將《基本法》授予的「高度自治」置換為「完全自治」或「本土自決」,但只要邁出這一步,就未免是在同《基本法》序言和第一條的白紙黑字強詞奪理。[4]還有一種常見的論證,所謂的「二次前途論」,在鼓吹獨立時就借「五十年不變」為橋。其基本策略是,從五十年不變直接推出五十年後的大變,基於此主張,五十年大限一到,當時鐘指向2047年6月30日晚12點,香港政治就進入了一個新憲法時刻,可由香港城邦自決以擇定未來向何處去——是為「二次前途」。而本文將證明,這種簡單粗暴的解讀是對「五十年不變」的曲解,妄圖通過變戲法的方法來改變《基本法》,為法理所不容!


為完成這個理論和現實意義兼具的課題,本文分三個部分來進行論證。第一部分從文意上解讀「五十年不變」,什麼是「五十年」,又如何理解「不變」。第二部分為文章的主體,從三個層面來分析「五十年不變」,分別是①作為憲法規範的「五十年不變」;②作為政治承諾的「五十年不變」;以及③作為國家戰略的「五十年不變」。第三部分的討論建立在前兩部分的基礎上,每一部憲法都有它的政治時間,香港《基本法》也不例外,從「五十年不變」看香港政治,《基本法》所設定的,不是一種五十年後重新出發的斷裂時態,而是包容著一種在連續性軌道上追求與時俱進的民主政治。不理解這一點,就會從字面意義上無限拔高「港人治港」或「高度自治」,無意識甚或有意地忘記《基本法》之存在就是對高度自治的限定,這種脫離《基本法》空談自治政治的做派,實乃香港政治種種亂象此起彼伏的社會心理根源。


一、「五十年不變」的語義解析


《基本法》第5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這一部分,我們將「五十年不變」這五個字摳出來,只是就這五個字做文章。從語義上解讀,並不意味著只要手邊有字典,「五十年不變」的問題就能迎刃而解。對「五十年不變」做尋章摘句的解讀,只是我們思考的起點而已。


(一)「五十年」


先看「五十年」。五十年是多久,在時間軸上佔據多長的位格,往簡單了說這甚至不成其為問題,科學的答案是50個365天。但在「五十年不變」這一表述中,確定了「五十年」有多長,只是第一步,緊接著還要明確兩個問題:①不變的起算點從何時起;②「五十年」究竟是個確數,也即上述自然時間的五十年,還是個概數,也即五十年是指一個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因此不僅五十年,還包括了五十年及其以後。到了這一步,死扣字眼已經無益,我們必須回到《基本法》起草的歷史語境及其篇章結構去尋找線索。


「五十年不變」的起算點,應定在何時?雖然「五十年不變」的提法在上世紀80年代初就已經基本定型,《中英聯合聲明》簽署當日,鄧小平就對撒切爾夫人談到為什麼是「五十年」的問題,[5]但我們不能因此就斷定五十年的起算點是《中英聯合聲明》簽署時。歸根到底,「五十年不變」是面向未來的,那麼這個「未來」應始於1997年7月1日中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之時。這是因為,「不變」,無論是作為憲制規範,還是政治承諾,其啟動之前提恰恰要求更根本的憲制之變。換言之,如果不是接續某個憲制之變,不變的承諾既毫無意義,也無從理解。繼續咬文嚼字,《基本法》規定的是「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既然資本主義制度已經成為「原有的」,一種沒有《基本法》保駕護航就無從繼續保持的社會制度,這就隱含著一種政治時間之斷裂,只有香港歷史掀開新的一頁,才能讓資本主義成為「原有的」,這樣看,「不變」的起算點就一定是在1997年7月1日,也即五星紅旗在香港升起的歷史性時刻。[6]


其次,同時也更重要並且更複雜的是,「五十年」到底是確數,還是概數?既然已確認「五十年」的起算點是1997年7月1日,如果這「五十年」就是簡單的50個年頭,2047年6月30日午夜就構成《基本法》時間的斷點——當然,斷點並不必然意味著斷裂,也可能會續命,即便單從邏輯上講,也絕非如前述「港獨」所鼓吹的:只要五十年大限一過,香港就可以拋棄《基本法》之規約,無任何歷史負擔地自主決定香港向何處去。《基本法》沒有任何條款表示它只管五十年。若「五十年」只是不多不少的五十年,語義的明確反而會導致現實政治的混亂,這麼講,「五十年」就很可能是一個概數,究其所指就是自香港回歸起算的相當長的歷史時期。


而且,這不僅是由邏輯上反推可以支持的結論,至少還有如下三項理據來加持。第一,魔鬼在細節中,五十年不變的首次官方表述見於《中英聯合聲明》時,還是「在五十年內不變」,[7]如果同之後在《基本法》內定型的「五十年不變」相比,很顯然,前一種表述「在……內」是把不變的時段限定在2047年以內的,而「五十年不變」至少在語義上更開放,沒有直接交待五十年後要怎麼辦,僅從這一線索做語義推演,五十年之後變還是不變,在《基本法》的文意上就沒有說死,是一個面向未來保持開放的問題。考慮到《基本法》的表述是從「在五十年內不變」的基礎上調整而來,這就是立法者當年的有意之舉,代表著對「以內」的否定;第二,在中英雙方就香港前途問題展開會談前,中央政府在1982年初曾形成對香港的「十二條政策」,醞釀時,一個需予以明確的問題就是中央對港政策「長期不變」,這個長期究竟有多長。「開始時,有的人提出『三十年不變』,大家覺得三十年還太短,主張五十年。於是在新修改的十二條政策中,增加了很重要的一條規定:中國政府對香港的方針政策『至少五十年不改變』。」[8]這段往事也透露出一點,「五十年」從一開始就不是個確數,也不可能是個確數,只是三十年太短,所以增加至「至少五十年」。由是觀之,從「長期不變「到「至少五十年不改變」,再到「五十年不變」,雖然語言始終在微調,但其用心一也,「至少五十年」作為橋樑,一方面是對長期有多長的現身說法,另一方面也能說明《基本法》內的「五十年」是個概數;最重要的是第三個線索,來自鄧小平的論述。在什麼是「五十年」這個問題上,小平同志的講話並不隱晦,在1988年6月的一次談話中,他就指出:「五十年只是一個形象的講法,五十年後也不會變。前五十年是不能變,五十年之後是不需要變。」[9]雖然有學者始終認為鄧小平此處話中有話,不然為什麼要在一句話里區分「不能變」和「不需要變」,但就我們這裡所議,也即如何理解「五十年」,這句話講得再清楚不過了,無論是「不能變」還是「不需要變」,總之是五十年過去後也不會變。「五十年」在《基本法》內是一個概數,包括了五十年及其以後。2047年6月30日,只是《基本法》所預設的長期不變之時間維度內的普通節點而已,絕非如「港獨」分子所鼓吹,「五十年不變」可以反推出五十年之後的大變。

(二)「不變」


「不變」是指什麼?在琢磨這兩個字的含義時,不妨從最基本的前提開始思考,「沒有什麼會永垂不朽」[10]——任何一部法律都要有與時俱進的能力,如果完全封閉僵化,這樣的法律反而不可能長久存在,在此意義上,立法者必須注意在穩定性(不變)和調適力(變)之間的平衡。由此即可推斷,誠然「五十年不變」意味著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要予以保持,但「不變」不可能是完全的不變,況且人類也不可能通過寫在紙面上的法條來管住變動不居的現實政治,真要管的太死,不僅過度限定了中央政府基於「一國」而對香港的管治權,同時也和港人之「高度自治」有所衝突,因此不可能是完全不變,不是在香港回歸那一刻就對現狀完全「凍結」,且在凍結期內,抵禦一切來自北京或香港本地的變革要求。完全不變,在邏輯上不可能,在現實中無法做到,也不符合《基本法》設定的民主框架。


不是完全不變,可不可能是絕對不變?也就是說,無論未來發生什麼變動,「五十年不變」本身都不可變?說得再直接點,假設一個思維試驗,如香港在未來發生了我們都不願看到的動亂,「五十年不變」的承諾是否有可能提前收回?這個問題,在現實政治中複雜且敏感,但並不就此排除我們在此做嚴肅而審慎的探討。在1987年4月會見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時,小平同志就講過:「如果變成行動,要把香港變成一個在『民主』的幌子下反對大陸的基地,怎麼辦?那就非干預不行。干預首先是香港行政機構要干預,並不一定要大陸的駐軍出動。只有發生動亂、大動亂,駐軍才會出動。但是總得干預嘛!」[11]「干預」是一個動詞/動作,作為在香港發生「動亂」甚至「大動亂」時的回應手段,從小平同志的表述可以看出,干預不僅是中央的權力,也是中央的職責(「非干預不行」)。當然,中央出手干預,哪怕是出動駐軍的大幹預,也不等於收回「五十年不變」的承諾,只要香港社會恢復穩定常態,干預也就隨之中止,並不造成基本憲制的變動。但憲制設計必須考慮到最壞情況的發生,如鄧小平所問,「特別行政區是不是也會發生危害國家根本利益的事情呢?難道就不會出現嗎?那個時候,北京過問不過問?」[12]


歸根到底,《基本法》的基石在於「一國」,一國構成了《基本法》存續和實施的政治前提,這個前提不僅是不言自明的——《基本法》第1條就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既然如此,假若某種「大動亂」威脅到「一國」,是不是還要繼續保持「井水不犯河水,河水不犯井水」,[13]顯然不可能如此僵化。林肯就講過,現在也已成為美國憲法學的共識,憲法並不是一部「自殺契約」。[14]共同體的存續,無論從歷史上還是邏輯上,都先於憲法文本的存在。《基本法》序言提到在香港設立特別行政區,第一個目的就是「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假若某種「大動亂」威脅到國家統一,中央政府保留著對基本法憲制進行變動的主權,這是不言而喻的。當然,在什麼條件下才可動手干預,這是一個政治判斷問題,但無論如何,這種「干預」權是內在於《基本法》之結構的,它無需來自某個具體條款的明文授權,而是架構性的憲制權力。只要這一權力是正當存在的,那麼兩制的「五十年不變」也就不會是絕對的不變。


總結本部分的討論:首先,「五十年」是個概數,它所指的是自香港回歸祖國、《基本法》實施之後的相當長的歷史時期,並不以自然時間的五十年為限,因此並不意味著,當時間到達2047月6月30日,香港政治就進入某種自然狀態,港人可以無歷史負擔地為香港未來進行「立憲」——這是對港人治港的惡意曲解,不是沒頭腦,就是不高興!其次,「不變」是相對而言的,既不可能是完全的不變,也不是絕對的不變,《基本法》在文本、結構和立法意圖上都規定了一種在連續性軌道上循序漸進的民主過程。


二、「五十年不變」的三種面孔


本部分在三重語境內分析「五十年不變」:首先是基於《基本法》的文本來解釋「五十年不變」,在文本結構的語境內,「五十年不變」是作為憲法規範而存在的;其次是根據《基本法》起草前的歷史文獻來闡釋「五十年不變」,在此歷史語境內,這五個字是作為政治承諾而存在的;最終則回到中國憲制全局來把握「五十年不變」,也就是作為國家發展戰略的「五十年不變」。三重語境在以下的行文邏輯中是前後相繼的,但它們彼此之間並非相互孤立,而始終表現為同一個實踐的不同面向及其學理呈現。在此意義上,本部分的分析結構是三位一體的,三重語境和視角透視出「五十年不變」的三種面孔,由此最大程度地促進我們理解一國兩制這種憲制安排的意義。


(一)作為憲法規範


「五十年不變」出現在《基本法》第5條,是一個副詞加動詞的表達結構,什麼是它所講的「不變」,當然是香港在回歸前「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民間曾用「馬照跑、舞照跳」這種活色生香的表達概括社會生活在九七後的延續,但無論這種通俗易懂的講法在回歸預備階段有多大的安定人心之功,用「跑馬」和「跳舞」來概括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始終是膚淺的。但問題是,無論是第5條,還是整部《基本法》,都並未對什麼是「資本主義」下具體定義。僅從《基本法》第5條,我們所能知道的就是,以深圳河為界,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作為兩種不同的制度和生活方式,井水河水,互不侵犯,兩制將在相當長的歷史時期於一國之內對峙並共存。


但這仍未回答問題,只是原地踏步!我們應當根據《基本法》的文本來追問一個問題:既然不可能是完全不變,不變若要有現實之規範力,那就必須確定到底什麼是不能變的,也即「不變」這兩個字在《基本法》內控制了哪些條款,或者說,哪些內容屬於長期不變的範圍?在隔離出「不變」之後,餘下的就是可由政治軌道加以改變的——以權力之根據來劃分,可變的又分為兩種路徑和機制,一種是港人治港的自治政治,另一種是中央在一國框架內所固有的憲制性權力。而中央權力又可做進一步的細分,包括①根據《基本法》第159條修改《基本法》的權力;②中央政府在授權高度自治後仍保留的主權權力,其中既有具體特指的國防和外交權,但又不限於此,比如說,根據《基本法》第18條,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依法對列入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列入附件三,就意味著這部全國性法律也要在香港實施,兩制要讓位於一國;③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基本法》第158條所享有的解釋權,只要釋法機制運轉起來,則即便文本不易一字,《基本法》仍可做到與時俱進,解釋就包含著決定,這一點沒必要避諱。對於我們而言,需要回答的問題是「不變」的範圍,至於可變的又是因何以及如何而變,究竟是授予港人的自治權,還是中央保留的憲制權,暫且擱置不論。

回答「不變」的問題,要將《基本法》全部條款貫通起來解讀。在整體視野內,第159條同第5條的關聯就顯示出來。該條共四款,是對《基本法》修改權和修改程序的規定。有趣的是,該條在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了《基本法》的修改權以及程序後,還在第四款規定了修改權的限度,「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如果考慮到《憲法》作為《基本法》的規範根據,[15]並未承認修憲權的限度(按照《憲法》第64條對修憲的規定,符合程序,任何條款都是可以修改的,至少沒有明文列舉不可修改之條款),那麼這裡的第四款就更有匠心獨具之處了,可以說是《基本法》有別於國家憲制傳統的伏筆,是對全國人大依法修改《基本法》之權力所設定的內容限度。根據這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是不可改的,也就是說,如果對《基本法》的修改同這些方針政策相抵觸,那麼修正案即便程序正當也不可生效。


到此為止,我們可以得出一個判斷,在將第5條和第159條放在一起解讀後,在相當長歷史時期不可改變的,甚至是通過《基本法》修改程序也無權改變的,是「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那麼此條所指的「基本方針政策」到底是什麼?既然《基本法》文本用了「既定的」,這些被稱之為基本的方針政策,當然就是先於基本法起草即已得到確定的,甚至可以說,《基本法》之制定,正是為了確保這些方針政策在香港回歸後可以不走樣,不變形,得到忠實執行。這一判斷,不只是我們在這裡的邏輯推演,《基本法》序言也是如此宣告的:「特制定《基本法》……以保障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於是又回到這個問題,到哪裡去尋找這些在《基本法》中被稱之為「既定的」,先於《基本法》而成型的基本方針政策呢?好在《基本法》序言接著就有明文指引,「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已由中國政府在《中英聯合聲明》中予以闡明。」


現在要將《中英聯合聲明》納入視野了,翻看這份文件,這些由我國政府所聲明的對港基本方針政策,是列舉在第3條的。該條共12項,而且《中英聯合聲明》另附「附件一」,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具體說明》。這就非常清楚了,由《中英聯合聲明》第3條所載的各項基本方針政策,就是《基本法》第159條所指稱的「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因為這些方針政策先於《基本法》而成型,故而是「既定的」。


不止這些文本結構的論證,還有一處細節也能確證上面的論斷。《中英聯合聲明》第3條,在前11項列舉了對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後,第12項作為執行條款聲明如下:「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上述基本方針政策和本《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一對上述基本方針政策的具體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之,並在五十年內不變。」這是「五十年」在《中英聯合聲明》中僅有的一次出現,連同這三個字若干年後在《基本法》第5條再次現身,無論《基本法》起草者是否自覺意識到這一點,文本之間的勾連至少隱含地表明,只有「保障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才能「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在此意義上,「五十年」這三個字就像是隱形的橋樑,勾連起《中英聯合聲明》所載的「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和《基本法》所指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


綜上,我們可以探知「五十年不變」作為憲法規範的意義所在,它很大程度上構成了對全國人大《基本法》修改權的限定。理解這一點需要我們把《基本法》作為一個整體來看待,勾連起第5條和第159條以及序言,再從外部引入《中英聯合聲明》的相關條款,最終「五十年不變」這個表達所控制的範圍就是「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而「不變」的規範意義就是要限制全國人大對《基本法》的修改權。換言之,「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在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內,是不能變的,不可通過修改《基本法》來改變這些方針政策。這種歷時而不變的政治,很大程度上構成了起草《基本法》的初心和原旨,而所有變的政治,無論是來自於北京的常規性管治(甚至包括鄧小平設想的「動亂」發生時的「干預」),還是生髮於香港本土的自治,都是接續在這種不變的政治之後的,否則即為無本之木。


(二)作為政治承諾


1984年12月19日,《中英聯合聲明》簽署當日,鄧小平會見撒切爾夫人的談話收入《鄧小平文選》,標題就是《中國是信守諾言的》。[16]直至1988年,鄧小平在會見海外友人時還在強調:「對香港的政策,我們承諾了一九九七年以後五十年不變,這個承諾是鄭重的……這不是信口開河。」[17]解讀鄧小平這一時期的談話,可以看到,作為黨的第二代領導集體的核心,小平同志所傳達出的信息就是「五十年不變」是一項「承諾」——鄭重的承諾,不是信口開河!


什麼是「承諾」?人生意義上的承諾,最為我們所熟悉的莫過於一句電影台詞:「如果要給這份愛加一個期限,我希望是一萬年。」[18]這告訴我們,要在時間流動的維度內理解承諾。首先,承諾是事先做出的,是在時點A做出針對未來時段B的意思表示,是預先確定的對未來行為的約束;其次,也因此,承諾是面向未來的,如西方政治理論中老生常談的「尤利西斯的自縛」,尤利西斯預見到自己在經過女妖塞壬的海域時會受到歌聲的誘惑,因此提前讓船員將他綁在桅杆上,用蜜蠟封住他的耳朵,也就是在自己尚且理性的清醒時分,自縛手腳,以避免未來的自我毀滅;最後,承諾,至少是人世間的承諾,往往都是附有期限的,不可能是此恨綿綿「無絕期」,而是要給愛加一個期限,即便是「一萬年」,也是「有時盡」的天長地久。但問題是,雖然小平同志已經開誠布公,將「五十年不變」界定為鄭重的承諾,但「承諾」是不是憲法學的概念,能不能成為憲法分析的工具,尤其是在研討《基本法》時得心應手的學術概念,仍有待討論。


關於「承諾」作為一個憲法概念,傑德·魯本菲爾德(Jed Rubenfeld)教授進行了系統的論述。[19]以美國憲法的歷史和實踐為材料,魯本菲爾德搭建起了憲法承諾的分析框架:立法,尤其是民主的立憲,就是要將人民的承諾寫入憲法內,而所謂立憲政治,就是要求政治生活遵循在歷史上凝聚成文的政治承諾,即便當下多數人的意願和這些先定承諾有所衝突。在此框架內,憲制承諾猶如歷史編織出的緊身衣,束縛著民眾意願的即時表達,要更替或否定歷史上人民登場所訂立的承諾,只有呼喚人民重新出場,而在此之前,憲法承諾就構成了政治生活的規矩。立憲政治在此意義上是反當下的,通過這種對眾意波動的制約,它要構築起一種歷時而自治的政治過程。「美國的憲政,就是人民做主的政治民族的自治實踐,它首先訂立本民族歷時不變的承諾,並在之後加以遵循」,在魯本菲爾德看來,基於歷史上形成的承諾來安排一個民族的政治生活,而不是以時刻隨波逐流的民眾意見為治理指標,這才是真實的自治,它要求以「過往自我訂立的承諾」(self-given commitments laid down in the past)作為「面向未來的法律」(law for the future)。[20]那麼在這種憲法承諾理論的框架內,我們應當怎麼來理解「五十年不變」呢?


首先,為什麼要提出「五十年不變」的承諾,尤其是在面對來自國境外的賓客以及香港人士時要反覆強調,「我們說這個話是算數的」;[21]「泱泱大國」「作為一個大國有自己的尊嚴」要「講信義」;[22]「中國是信守自己的諾言的」。[23]如小平同志親口所言,當然是「為了安定香港的人心」。[24]在談到「不變」之承諾及其所保證的制度延續性時,我們不可忘記,在不變之承諾生效前埋伏著一個更大的「變」。1984年國慶,小平同志告誡前來觀禮的港澳同胞不要盲目怕變:「中國收回香港不就是一種變嗎。」[25]確實,中國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本身就是憲制之變,是對延續百年的政治格局的否定。所謂「硬幣上那尊榮,變烈士銅像」,[26]唱的就是主權移交的旋律。當然,值得思考的是,這一場憲制之變首先是用保守主義的話語表達出來的:是香港回歸祖國,中國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在這種敘事中,自1840年開始的英佔狀態,只是中國香港的一頁終究要掀篇的黑暗歷史——甚至英國人也認為香港只是「借來的時間,借來的空間」,既然是借,就總有交還出去的一天。[27]但即便是在這種以恢復為基調的敘事內,當五星紅旗在香港會展中心升起時,歷史顯然翻開新的一頁,《基本法》開始實施,香港的新憲制秩序也自此開啟。深圳河以北,內地也有一首曾家喻戶曉的歌曲,「一九九七快點到吧,我就可以去香港」,[28]這是中國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的十億人口對1997年的期盼,唱出了對資本主義「花花世界」的想像。這種以1997年作為香港乃至中華民族歷史之新起點的社會心態,由此可見一斑。

「『一國兩制』就是大變」,[29]面對著1997年的憲制之變,回到香港前途懸而未定的上世紀80年代初,九七問題成為香港民眾心裡的頭等大事。「燈光里飛馳,失意的孩子,請看一眼這個光輝都市;再賓士,心裡猜疑,恐怕這個璀璨都市,光輝到此」,[30]這種九七情結的歌曲當年比比皆是。此一時彼一時,回到中英雙方就香港問題進行談判的歷史時期,深圳河一水之隔,內地和香港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不可同日而語,在政治制度和生活方式上的差異也涇渭分明,香港人的惶恐可想而知。某些歷史細節也能證明這一點,上世紀70年代末,隨著九七大限迫近,是英國人首先到北京「投石問路」。[31]1982年9月,面對前來試探中方底線的撒切爾夫人,鄧小平從容不迫地給出一個不容置疑的判斷:「關於主權問題,中國在這個問題上沒有迴旋餘地。坦率地講,主權問題不是一個可以討論的問題。」[32]更戲劇性的一幕發生在此次會談結束之後,撒切爾夫人走出人民大會堂,回答香港記者提問時一時出神,竟跌倒在台階上,膝蓋著地——這個鏡頭在香港電視上反覆播出。


「五十年不變」作為鄭重的政治承諾,出發點是要安定港人之心,也正因人心大過天,是最大的政治,我們才能理解為什麼鄧小平作為最高領導人要三番五次地對這五個字詳加闡釋。做出「五十年不變」之承諾,並用《基本法》將國家對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固定下來,讓香港人相信九七之後馬照跑,舞照跳,香港可以保持繁榮和穩定,這就是「五十年不變」在上世紀80年代的政治意義。有了「五十年不變」的承諾,就是在回歸後將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保護起來,既防止內地社會主義的河水衝決了香港資本主義的井水,同時也限定了港人高度自治的範圍——凡是承諾不變的,都不可以因一時衝動所糾集起的民眾意見而更替。桑斯坦曾這樣概括憲法承諾的功能:「憲法寫入先定承諾,用意就是要去克服集體的短視或意志脆弱。」[33]


站在原旨主義的立場,憲法就是要通過先定承諾去拒腐防變,用立憲者的決斷去克服子孫後代的「腐」和「變」。[34]這樣看,凡屬憲制承諾,就不可能僅限於某個短促的歷史階段,必須能歷時而存續,「五十年」從語義上就鮮活地表達出承諾必須要長遠。但多長才算長,永遠是相對而言的,五十年的時間,在一個人的生命歷程中可以說是走過漫長歲月,但在地球往事的歷史中卻不過短暫一瞬。在憲法意義上,承諾如要成立,就要有能力超越立憲者個人的政治生命,表現為立憲者這一代對子孫後世的立法約束。也就是說,憲制承諾在時間維度上是要能跨越代際的。絕非巧合的是,小平同志也是從跨代際的角度來闡釋「五十年不變」的。


鄧小平最頻繁解釋何為以及為何「五十年不變」,是在1984年。那年國慶,在會見港澳同胞國慶觀禮團時,素有「鋼鐵公司」之稱的鄧小平顯得有些兒女情長:「就我個人來說,我願意活到一九九七年,親眼看到中國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35]小平同志最終還是未能實現這個願望,他在香港回歸祖國的半年前逝世,但在此我們要追問的是,即便只按字面意思來理解,「五十年不變」的承諾也要管到2047年,遠遠超出了鄧小平以及當時黨和國家領導人的生命周期,因此當承諾「五十年不變」時,小平同志不只是代表活著的這代人立誓,還要為子孫後世確立不可輕易逾越的法度。就在表達了活到香港回歸的意願後,小平同志隨即對這種承諾的跨代際做了具體闡釋:


現在有些人就是擔心我們這些人不在了,政策會變。感謝大家對我們這些老頭子的信任。今天我要告訴大家,我們的政策不會變,誰也變不了……我們在協議中說五十年不變,就是五十年不變。我們這一代不會變,下一代也不會變。到了五十年以後,大陸發展起來了,那時還會小里小氣地處理這些問題嗎?所以不要擔心變,變不了。[36]在這段談話中,鄧小平始終是在跨代際的視域內來承諾「五十年不變」的,如他所講,即便「我們這些老頭子」不在了,政策也不會變,「我們這一代不會變,下一代也不會變」。從舶來西方的憲法承諾概念到中國領導人的政治言行,其中的契合顯然不是巧合。小平同志做出這些極具憲制意義的判斷,是為了做事,做成大事,香港問題在他手中是不容有失的,有失就會成為「李鴻章」。[37]這種西方理論和中國政治實踐之間的「暗合」應該讓憲法學者有所警醒,必須在本國政治領導人的言與行中去發現共同體的憲制,而且任何長期存在的大型共同體,其憲制運轉在各美其美的基礎上必定存在著美美與共之處。偉大的立憲者都懷有開闊且縱深的歷史感以及由此而生的政治責任感,[38]同樣是在香港問題上,毛澤東晚年在會見英國前首相時也講過:「都成了歷史了。你們剩下一個香港問題。我們現在也不談。到時候怎麼辦,我們再商量吧。是年輕一代人的事情了。」[39]立憲政治的複雜也就在這裡,一方面,立憲當然是為子孫後世訂立他們不可逾越的法度,但另一方面,立憲也不能搞「兩個凡是」,要充分相信後來人有他們自己的智慧、意志、以及運氣,要讓每一代人在憲制承諾構築起來的政治框架內有充分的自治權,如毛澤東所言「是年輕一代人的事情了」,也如鄧小平在1984年談到釣魚島問題時所講的,「這個問題可以把它放一下,也許下一代人比我們更聰明些」。[40]別忘記鄧小平倡導的「不爭論」,如果我們意識到「不爭論」的實踐智慧仍是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以及我國憲法的政治前提之下,那麼這種在不變的根本法和變動的政治之間的複雜辯證關係,可以說是理解共和國憲制的關鍵所在。


回到「五十年不變」作為一種憲制承諾,還有兩個問題要追問。首先是基於政治實效的發問:為什麼鄧小平可以做出五十年的承諾?為什麼香港人、全體中國人乃至全世界都相信這位以及這些「老頭子」的話?五十年之後,「我們這些人不在了」,為什麼他們所作出的承諾以及由此所構築的政治保險仍有現實的約束力?其次是基於政治正當性的追問:無可否認,「五十年不變」是對港人之高度自治權的高度限制,那麼這種對自治的設限為什麼會被認為是民主且正當的呢?接下來首先回答第一個問題,第二個問題留給文章第三部分。


「五十年不變」何以可能,對於這一首先見於領導人口頭、之後才由《基本法》予以確認的承諾,為何利益相關方始終報以最大程度的信任?當鄧小平說兩制並存要五十年不變時,沒有人質疑他的話,不僅相信他說話算數,不會「剛剛聽到望到便更改」,[41]而且斷定他的話能算數,哪怕他不可能活到2047年。說到底,我們必須追問一國兩制這種憲制安排何以長存。也許有人會認為這麼思考只是庸人自擾,為什麼不能長存呢?但如此發問只能表明觀察者還是事後諸葛亮,我們不能因為一國兩製成功運轉了二十年,也勢必能延續更久,就忘記這種憲制安排不僅來自慎思和選擇,還根源於偶然與強力,是在一個時間當口從逼仄現實中找到的出路。鄧小平在1984年講,一國兩制「不是一時的感情衝動,也不是玩弄手法,完全是從實際出發,是充分照顧到香港的歷史和現實情況的」,[42]這裡的「從實際出發」以及「充分照顧」歷史和現實,只不過是不得不然(law of necessities)的另一種表達而已,小平同志自己也在不經意之間講過,「總要從死胡同里找個出路」。[43]當然逼出來的出路未必就走不通,未必就是崎嶇的羊腸小道,也有可能具有歷史意義和國際意義。但無論怎麼講,一國兩制都是實踐中的憲制難題。如何在一國之內包容兩制,不光是井水不犯河水式的並存,兩制之間到底要維繫什麼樣的關係才能長期共存,站在1984年,即便是鄧小平這樣的偉人也無法給出完整的答案。


一國兩制之難,如果同美國早期憲法實踐加以對比,頓時可以看得更真切。「『自我分裂的房屋,不可能站立起來』,我相信,這個政府不可能永遠一半奴隸制,另一半自由制地持續下去……它將會變成要麼全部是奴隸制,要麼全部是自由制」,[44]這是林肯在1858年經典演講《分裂之屋》中的核心判斷,短短几句話概括出了美國面對的憲制難題。1787年的立憲者,為他們的子孫後代確立了「一國兩制」的憲制安排:北方自由制,南方奴隸制。到林肯發表「分裂之屋」演說時,這種在一國內兩制相殺的局面已延續了七十年,為什麼到了1858年,林肯會認為這種一國兩制的政治不可能長存,最終——可能就在不遠的將來,不是北方吞併南方,就是南方壓倒北方,「自我分裂的房屋,不可能站立起來」?這就是問題:比較林肯和鄧小平的政治判斷,為什麼美國的「一國兩制」最終要定於一,而我們的一國兩制構架卻能維持長期不變呢?應當承認,如此簡單地進行中美之間的比較,遮蔽了真實的歷史語境,甚至連問題都算不上嚴肅的學術設問,所以以下的討論不是為了探求答案,只是接入美國憲法的某些背景,打開此前被忽視的某些面向,拓展我們對本國憲制問題的思考。


兩相比較首先可看出,美國的「兩制」在一國之內始終是等量齊觀的,大致歸結為南北問題;不僅如此,在建國憲法秩序內,甚至連國家的存續都取決於兩制之間的勢力均衡可否得到維繫。而我國憲法框架內的「兩制」,是九個指頭和一個指頭的關係。香港在回歸後保留資本主義制度,但只是特別行政區。既然有特別,當然就有一般。這個相較於香港特區的「一般」,就是有著十億人口、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的大陸。面對撒切爾夫人,小平同志就闡釋過這種主流和支流之間的關係:


「一國兩制」除了資本主義,還有社會主義,就是中國的主體、十億人口的地區堅定不移地實行社會主義。主體地區是十億人口,台灣是近兩千萬,香港是五百五十萬,這就有個十億同兩千萬和五百五十萬的關係問題。主體是很大的主體,社會主義是在十億人口地區的社會主義,這是個前提,沒有這個前提不行。在這個前提下,可以容許在自己身邊,在小地區和小範圍內實行資本主義。[45]

這段話很清楚地表明了兩制在一國內的關係:在法律上未必有等差,但在現實政治和國家發展戰略中卻有主次之分。兩制之間雖然「和平共處」,[46]但借用著名的井水河水論,[47]資本主義始終是「小地區」和「小範圍」內的存在,無論香港抑或台灣,都是特別行政區之「井水」,而中國的主體,也即十億人口的內地是實行社會主義的,是為「河水」。兩制在一國內的實力差異,是中美憲制的第一個重大區別。


進一步觀察,第二個區別也不難發現。美國的兩制,也即自由制和奴隸制,是相互敵對的,奴隸製作為一種社會制度,完全站在現代性的對立面。這兩種正邪立判的社會制度,又以南北之間的地域分割共存在一個政治民族內,整個共同體的存續甚至也要指望著動輒就會傾覆的勢力均衡,最終的結局也只能如林肯所言,兩制遲早要並為一制。而在我國憲法的框架內,兩制之間誠然有區別,否則「五十年不變」的承諾也就不需要了,但即便有別,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仍是走向現代化的不同發展道路。也是在1984年,鄧小平在另一場合指出:「社會主義的優越性歸根到底要體現在它的生產力比資本主義發展得更快一些、更高一些」,[48]兩年前,同國家計委負責同志的談話時,鄧小平給出了更有所指的判斷:「社會主義同資本主義比較,它的優越性就在於能做到全國一盤棋,集中力量,保證重點。」[49]從以上這些論斷可以看到,至少在上世紀80年代國內國際局勢背景下,小平同志的基調是兩種制度在對立中的統一。


事實上,沒有這種戰略思維以及對和平和發展作為時代主題的判斷,也不會有「一國兩制」構想的落地。1984年是農曆鼠年,鄧小平在春節前後視察深圳經濟特區,返京後特別提到蛇口工業區令他印象深刻的口號:「時間就是金錢,效率就是生命。」[50]也是在這次南方視察後,中央迅速做出開放大連等14個沿海港口城市的決策。不誇張的說,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如何取資本主義之所長同時避其所短,是鄧小平在1984年前後思考的重大問題。正是在這個特定的時間關頭,香港問題擺在鄧小平面前,才因此有了「一國兩制」這一發端於台灣問題的設想首先被運用在香港的創舉。也正是因為香港當時相對於社會主義一盤棋所具有的空前歷史地位,才有了鄧小平「五十年不變」的承諾,以及這句現在經常為我們忽略的判斷:「我們相信,在小範圍內允許資本主義存在,更有利於發展社會主義。」[51]


不僅是兩制之間實力有差,性質有別,還有基於此所造成的如何處理兩制之間關係的憲制架構問題。在美國內戰前,如何控制南北之間的制度衝突,構成了美國憲制的根本問題,說得更準確些,南北之間圍繞著奴隸制問題在主權歸屬上的鬥爭構成了美國早期憲制。如林肯就職總統後的歷史進程所表明,南北之間一旦因兩制的衝突而決裂,那個由憲法所聚合的國家也就分裂了,真正讓美國重新統一的,是戰場上的血與火。如此說來,在美國的「一國兩制」時代,是兩制構建並構成了一國——這個自號為「合眾國」的國家。但在我國憲法框架內,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這兩制卻並非如此,無論《基本法》、還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建制、甚至連同一國兩制的構架,其正當性都來自於1982年《憲法》的普通一條,也即第31條,「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在我國憲制架構中,一國是兩制的前提,無一國,兩制也就無從談起。按照小平同志所言,資本主義制度在香港是五十年不變,而社會主義制度在國家主體部分則是「最大的不變」,是十億人口大陸的「永遠不會改變」。[52]就此而言,香港問題再大,也只是中國香港的問題。不可能超越一國來談兩制,只要國家整體的憲制保持不變並維繫正常運轉,則兩制之間的具體關係怎麼安排,都可以回到憲法以及《基本法》找尋答案,並不需要打破憲法斗到底。


(三)作為國家發展戰略


1979年3月,港督麥理浩爵士訪問北京,並出乎他之意料得到鄧小平的接見,據說雙方會談結束後,鄧小平對這位超過一米八的訪客講過一句話:「你如果覺得統治香港不容易,那就來統治中國試試。」[53]從這個充滿戲劇性的場景可以想見,一國兩制學說之提出,是為了解決台灣以及香港問題,但並不因此就降格為一種局部的地區性學說,僅覆蓋五百多萬人口的香港,究其根本,它是一種出現在上世紀80年代語境內的國家學說,事關十多億人口的全局。要真正理解一國兩制,我們應站在鄧小平的立足點來想問題,對於小平同志來說,一國兩制之所以重要,主要不是它可以保證深圳河以南那方水土繼續繁榮穩定——當然,這一點也很重要,而是因為兩制中的另一制也即社會主義的建設問題。學者從概念出發,僅由深圳河以南的視角來解讀一國兩制學說,但鄧小平卻首先並主要是站在全國一盤棋的現代化建設語境內來構想一國兩制的。歷史留下一處其實不難發現的線索:鄧小平在談一國兩制時往往內外有別,面對外來的賓客,他把談話重點落在兩制的「一方面」,也即小範圍內存在的資本主義,但在對自家人關門講話時,他從來都不忘甚至很多時候更加強調兩制的「另一方面」,比如1987年會見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時,小平同志就特別指出:「『一國兩制』也要講兩個方面……另一方面,也要確定整個國家的主體是社會主義。否則怎麼能說是『兩制』呢?」[54]


要理解「五十年不變」何以是國家發展戰略,我們不妨回到《中英聯合聲明》簽署的1984年。那年10月,在中顧委全體會議上,鄧小平這樣總結自己的1984: 「今年做了兩件事:一件是進一步開放沿海十四個城市,還有一件是用『一國兩制』的方式解決香港問題。其他事都是別人做的。」[55]讀《鄧小平年譜》的1984年條目,這位80歲的老人整年不辭勞苦,幾乎沒有間斷地會見來自五大洲的外賓。在這些外事談話中,鄧小平不厭其煩地對外表達一個中心思想,[56]就是我們所講的兩步走戰略:第一步,到世紀末,國民生產總值翻兩番,人均達800美元,把中國建成小康社會,「這個目標看來很渺小,但對中國這樣一個大國來說卻是一個雄心壯志的目標。」[57]第二步,建立在第一步的基礎上,再用三十年乃至五十年的時間,趕上西方發達國家的水平。「一心一意搞建設」,可以說是理解「一國兩制」最初得以提出的時代背景,也只有回到這個語境,我們才能理解「五十年不變」不僅是對港人的鄭重承諾,對於中國主體部分而言,它是作為一種發展戰略而存在的。為什麼鄧小平把開放沿海14個城市同解決香港問題相提並論為1984年的兩件大事,很大程度上是要在中國主體內再造幾個社會主義的香港,「現在有一個香港,我們在內地還要造幾個『香港』」。[58]


回到上世紀80年代,一個繁榮和穩定的香港,對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全國一盤棋,有著不可替代的意義。在此沒有必要詳述香港當時的經濟成就以及在國際上的地位,只要看一下《中英聯合聲明》第3條的第7項,「香港特別行政區將保持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就能察覺香港當年對內地經濟建設的意義所在。之所以拿這一項來說事,是因為僅從文本表述上來讀,它不是一種規範性的表達,如香港「應保持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而用了一個現狀必定會延續至未來的事實性判斷。這一點推敲起來並不尋常,因為我們可以對未來承諾,但卻無人有能力規定並書寫歷史——到了《基本法》第109條,這項對港政策在文字表達上就被調整為一種規範性的法言法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適當的經濟和法律環境,以保持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從「將」到「以」,一字之別,就折射出繁榮且穩定的香港不僅是必需的,而且是必須的。


香港這個資本主義的特區,對於中國主體部分進行社會主義建設的意義,不僅是我們今天回頭看時做出的推斷,也見於當年主事人的言行舉止。在同撒切爾夫人的談話中,鄧小平在論述為什麼五十年時就這樣講過:「我們講『五十年』,不是隨隨便便、感情衝動而講的,是考慮到中國的現實和發展的需要。」[59]請注意,在論述為什麼「五十年」兩制並存時,鄧小平至少在這個語境內是把落腳點放在「中國的現實和發展的需要」上的。《中英聯合聲明》已正式簽署,在香港問題階段性塵埃落定的歷史時刻,鄧小平是將國家對港政策同中國的對外開放政策連在一起講的:「如果開放政策在下一世紀前五十年不變,那末到了後五十年,我們同國際上的經濟交往更加頻繁,更加相互依賴,更不可分,開放政策就更不會變了。」[60]鄧小平顯然意識到,要讓外人相信「五十年不變」,最好是要展示出這一政策是事關全局的,它源起於香港問題,卻以整個中國為背景,「如果懂得了這點,知道我們的基本觀點,知道我們從什麼出發提出這個口號、制定這個政策,就會相信我們不會變」。[61]也只有基於這個中國背景,我們才能發現並且進一步理解為什麼香港問題和國家現代化建設的兩步走戰略保持著某種神同步:首先是到1997年的世紀末,在香港回歸祖國之後,內地應建成小康社會,然後在此基礎上,到了「五十年不變」的一個關鍵時間節點,也即2047年時,趕上西方發達國家水平。如果說孤證不立,那麼我們還能看到,鄧小平曾多次闡釋過五十年的根據在於中國背景,「為什麼說五十年不變?這是有根據的,不只是為了安定香港的人心,而是考慮到香港的繁榮和穩定同中國的發展戰略有著密切的關聯。」[62]


以上旨在論證:「五十年不變」不僅是寫在《基本法》內的憲制規範,也不僅是安定香港人心的政治承諾,同時也是作為國家發展戰略而存在的。回到改革開放之初,貧窮的社會主義大國需要一個繁榮且穩定的香港,而香港問題也恰在這個歷史階段擺到政治議程上,如此才有了一國兩制的政治保險期——「五十年不變」。作為國家發展戰略的五十年不變,所關切主要是香港對於中國的價值,尤其是對中國經濟起飛和社會發展的意義,當然,這個問題一旦擺出來,容易造成三種誤解,有必要加以簡要澄清。

首先,中國的發展需要香港,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也離不開香港,但這並不意味著香港對中國主體部分僅有工具性的價值。縱深地看,周恩來總理在1957年也曾指示「使香港為我所用」。[63]在九七大限將香港問題擺上政治議程之前,「長期打算、充分利用」一直是國家對港的基本政策。但這並不意味著香港對於國家來說就只是下金蛋的雞。回到上世紀80年代初,如果鄧小平和他的同志們所算的只是經濟賬,也許繼續「暫時不動香港」的政策才是合乎理性的。英國人一開始也是企圖通過打經濟算盤來引導雙方談判,包括「以主權換治權」的拋出,背後盤算的也是經濟賬。但在香港問題上,我們首先要講的是政治賬,鄧小平在1982年9月會見撒切爾夫人時就已劃定了談判的底線,「主權問題不是一個可以討論的問題」,中英雙方外交磋商「前提是一九九七年中國收回香港」。


其次,香港再重要,甚至沒有香港就不行,並不意味著有了香港就能行,十億人口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不可能指望著只有500萬人的東方之珠。關於這一點,鄧小平在初見撒切爾夫人時也講得很清楚:「現在人們議論最多的是,如果香港不能繼續保持繁榮,就會影響中國的四化建設……如果中國把四化建設能否實現放在香港是否繁榮上,那末這個決策本身就是不正確的。」[64]小平同志當時這麼講,首先當然是要打破英國人的幻想,不要妄圖用香港的繁榮穩定來頑固地要求維持現狀;不僅如此,還要相信港人有管好香港的能力,沒有這點信念還談何高度自治?![65]但聽其言而觀其行:既然「人們議論最多的是」香港的繁榮有助於中國的四化建設,甚至四化建設之成敗取決於香港,我們今天回頭看,也不能對這種錯誤一笑了之,而要意識到,這種觀點在當時之所以出現,絕不是有關人士很傻很天真,它恰恰反映出一種並非自輕自賤的社會心理和認知,背後還是其時香港和內地真切實在的發展差距。


最終,我們要用發展變化的眼光看問題。此前之所以未能意識到五十年不變是基於國家全局的決策,很可能就是因為我們用今時今日的兩制來理解那個距今已有歷史間距的八十年代,只能霧裡看花。但反過來說,我們也不能認為「五十年不變」就真的可以凍結現實,這個承諾之做出,就是為了深圳河南北的兩個部分都能有更好的發展,不僅內地要一心一意搞建設,也包括「香港明天更好」。終於到了1998年7月1日,在國家的強力支持下,香港面對亞洲金融風暴襲擊而能保持大局穩定,江澤民主席在回歸周年慶典上是這樣講的:「香港的命運從來就是同祖國的命運緊密相連的。祖國內地的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為香港的經濟發展創造了前所未有的機遇,注入了蓬勃的生機和活力……這有力地證明,偉大的祖國是香港的堅強後盾。」[66]十多年後話語上顯而易見的差異,所表明的不是「五十年不變」作為政治承諾未落到實處,而是「五十年不變」作為國家發展戰略取得了為實踐所證明的成功,但也正是這個成功,使得坐享成功果實的我們忘記了歷史的另一面。


三、《基本法》的政治時間觀


每一部憲法都有自己的時間觀,《基本法》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文件,也不例外。閱讀《基本法》,序言開篇就是一段在時間維度上組織起來的歷史敘事:


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一八四零年鴉片戰爭以後被英國佔領。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英兩國政府簽署了關於香港問題的《中英聯合聲明》,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從而實現了長期以來中國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願望。


短短兩句話,密集分布著5個表示時間點或段的詞語,疊加在一起構成了開啟《基本法》的歷史敘事。正是有了這個從「自古以來……」到「一八四零年……以後……」再到「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的時光三部曲,一國兩制的憲制安排才能得到恰當的安放,也才能順理成章地引出《基本法》的規範體系。一旦為《基本法》所記取,那麼如「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這樣的時間點,就不再是流水帶走的光陰故事,而上升為歷史的和政治的時刻或階段。


前文已做提示,「五十年不變」要面對基於民主理據的正當性追問,不是說好要高度自治嗎,為什麼又講「五十年不變」呢?將某些制度和生活方式事前規定為長期不可變,難道不是對高度自治權的高度限制嗎?這種追問從民主邏輯的融貫出發,可以說是合理的,但如果說本文的討論至今為止表明了什麼,那就是在現實政治中,從來沒有哪股政治力量用民主的理論武器來批判「五十年不變」的承諾,甚至連逢中必反的「港獨」分子,也沒有嫌五十年太久,只爭朝夕,自覺也可能是不自覺地要把未來之變寄托在五十年之後,這難道不比任何學術論證更能說明問題嗎?就此而言,僅從書齋里的學術邏輯來論證「五十年不變」是或不是民主正當的,這種路數看似合理,卻不合乎情理,我們必須同時思考為什麼無人從民主理論上質疑並在現實政治中挑戰「五十年不變」,這種政治現象說明了什麼?站在憲法教義學的立場上,既然「高度自治」和「五十年不變」是同時寫入《基本法》的(第2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我們也不能無視文本規定,而僅憑概念邏輯來放大這個看似互搏的矛盾,而應該思考「高度自治」和「五十年不變」在基本法秩序內是如何在對立中統一的。


歸根到底,我們要從《基本法》的文本、結構和歷史出發,把握並表述出一種內在於這部憲制性文件以及一國兩制構架的政治時間觀。[67]要在這一思路上有所突破,就不應老調重彈:很多研究逗留在港人治港這個「誰的民主」的問題,但學術的越辯越明有時反而會製造現實政治的身份分歧,在《基本法》實施20周年後,我們的思考也許要從追問「誰的民主」演進至「何種民主」了,也即基於《基本法》文本和歷史,探索這部憲制文件為香港政治規定了什麼樣的民主架構。當然,本文的思考只是初步的,也是局部的,拋磚引玉絕非自謙的姿態,而是一種自我壯膽和打氣,「不是劃得漂亮,而是向前劃,水手們!」[68]


(一)《基本法》的時間框架

要以「五十年不變」為起點勾勒出《基本法》的時間框架,不妨設想兩種時間維度上的向量:「五十年不變」的「不變」代表著第一種時間向量,如《基本法》第5條所規定的,在這種時間向量內,政治所要求的是「保持原有的……」。如果某項制度被認為特別重要,就用基本法的形式將它們固定下來,使之不會因九七之後的政治變動而變動,這種要將某些制度固定下來的保守政治正是立憲主義的要旨。與之相反相成的是第二種時間向量,它規定的不是歷史對當下的控制,而是著眼當下的意志自治以及通過這種自治所達致的與時俱進。在這種時間向量上所展開的政治過程,在《基本法》文本中也多處有跡可覓,比如第45條和第68條,這兩條在規定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時,都提到要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致普選。根據《基本法》,我們可以勾勒出由「不變」與「變」的兩種力量交織而成的時間結構。


首先看規定「不變」的《基本法》條款。閱讀整部《基本法》,第5條之後,還有第8、18、19、40、65、81、86、87、91、94、103、108、122、124、129、136、141、142、144、145、160等諸條,都規定了一種「不變」的政治。在以上所列條文中,最常見的立法例是第8條「香港原有法律……予以保留」,還有第81條「原在香港實行的司法體制……予以保留」,以及第124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保持原在香港實行的航運經營和管理體制……」。本文沒有必要一一列舉,這些條款都好比「五十年不變」適用於各個領域的分則。無論是「原有……予以保留」還是「保持原在……」亦或其他文字表述,所指向的都是一種「不變」的政治,在這種政治過程中,時間彷彿在回歸那一刻就凝固了,五星紅旗在香港升起,但天地並未因此更換,仍是「照買照賣樓花,處處有單位」,[69]某些被認為是資本主義所要求的制度和生活方式在歷史進程中被凍結了。


但絕不是轉瞬之間全部凍結,在對「五十年不變」做語義解讀時,前文論證了「不變」不可能是完全不變。《基本法》不僅規定了「不變」的政治,也有多項指向因時而變的條款,不止前述第45條和第68條,還有第8、118、119、136、138、142、143、145、149、151等諸條。同樣從文本角度對上述條款的立法例做簡單分析,典型的表達,比如第119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制定適當政策,促進和協調製造業……等各行業的發展……」,第145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原有社會福利制度的基礎上,根據經濟條件和社會需要,自行制定其發展、改進的政策」。連同第45和68條的「循序漸進」,這些規定「自行制定……發展、改進」的條款都指向著「變」的政治,也就是說,香港回歸後只保持現狀還是不夠的,社會和經濟發展好比逆水行舟,如要「香港明天更好」,就不能固步自封,而要求《基本法》所指向的「發展」和「改進」。在這種「變」的時間向量內,歷史當然不能停留也不可能終結在1997年。更進一步分析,「變」的規範大都以香港特別行政區為主語,授權特區政府「自行制定……」,由此可見,「變」的政治對應著高度自治的授權。


以上將《基本法》諸條款一分為二,標籤為「不變」和「變」的規範,這種做法是為了分析之便。事實上,就《基本法》對現實政治的規範而言,我們很難對香港社會一分為二:這邊是不可變的社會領域,那邊則是可變的社會領域。考諸前文出現的條款,其中多個同時落入了「不變」和「變」的類型之中,比如第145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原有社會福利制度的基礎上,根據經濟條件和社會需要,自行制定其發展、改進的政策。」將這一條單列出來,其最值得琢磨之處就在於它將「不變」和「變」辯證地融為一體,結合在一個條款內。「原有」的要予以保留,要以之為基礎,這講的是不變;在此基礎上,「自行制定」,講的是自治,自治要以「發展」和「改進」為導向,這講的是「變」,由是觀之,自治政治如何治,就是要以「不變」為基礎來促進「變」,或者說要寓「變」於「不變」之中。把這個問題講清楚,也就廓定了《基本法》的政治時間結構。


(二)從「誰的民主」到「何種民主」


任何追求長治久安的政治共同體,首先要從源頭處建章立制,現代國家在立國之初的通行選擇就是起草一部憲法,用根本法的形式把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規定下來,且在建政之後,以成文但也有可能不成文的憲法作為政治綱領和規矩,讓這些規範不只是寫在紙面上的條款,還鐫刻在公民和政治家的心裡。在守法的前提下,政治體也應當具有某種變法機制,要有因時而變並與時俱進的調適能力,因為變則通,通則久。缺少守法和變法的任何一方面,政治都不可能做到歷時而存續。


談回歸後的香港政治,「不變」是在三個層次上依次展開的。最高級的層次是絕對的不變,天不變道亦不變。這個不變的政道只有一個,就是「一國」,它明文寫在《基本法》第1條,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下一級的層次才是本文關注的「五十年不變」。這個不變,從第5條所言,是指「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基於《基本法》的整體結構來解釋,則是指國家「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這層不變,在教義學上就是不可依照《基本法》規定的修改程序來修改之。第三個層次是不可輕易改變,反過來說就是,只可依據《基本法》第159條規定的修改程序加以依法修改。這個不變覆蓋了整部《基本法》,凡是寫入《基本法》的,某種意義上都是「死」的條款,落入了港人之不可自治的範圍,只有全國人大才可以依法而變。既然凡事要按照《基本法》來辦,港人基於本地民主過程所表達的意志就不可突破《基本法》的法度。而上述的三重不變就對應著序言內的三個時間尺度:絕對不變發生在《基本法》序言內所講的「自古以來」;五十年不變則對應著中英兩國簽署《中英聯合聲明》的1984年以來;而不可輕易改變則連接著中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的1997年以來。


只有在確立這三重不變之後,我們才可能討論什麼是香港的自治政治。長久以來,我們慣於重複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公式,把《基本法》所確立的香港政治框架講成了僅僅基於某種西方民主理論的政治教條,卻未能意識到:自治從來都不是原生性的,只有在某些事項已經由政治決斷下了既定結論後,自治才得以發生,甚至哪些事務應當屬於自治之範圍,哪些應排除在外,也都是由先在的政治決定劃分開來的。只要看《基本法》第2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就很清楚了,也許原本就不需如此複雜:首先,高度自治來自國家的授權,其次,高度自治必須依法實行,自治也要按照《基本法》。因此,不可能脫離《基本法》及其所構設的政治框架來談自治,高度自治不是完全的自治,而是由全國人大授權的依法自治。


前述「自古以來」、1984年以來、1997年以來這三種政治時間的套嵌,就構成了理解香港高度自治的政治時間觀。「五十年不變」起算於1997年7月1日,中國在這一刻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是為一變,「中國收回香港不就是一種變嗎?」[70]這一變,雖然開啟了政治新紀元,但並非政治時間的開天闢地,「恢復行使」當然是對原狀的一種回歸,因此要在「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這個表述中的「自古以來」時間軸上來界定九七的。在這種坐標系內,1997年香港回歸,並不意味著香港在這一時刻向歷史告別,如果說有告別,那麼告別的只是百年殖民滄桑,一段中華民族的屈辱史,由此回歸到「自古以來」的以大一統為基調的中華民族史。那麼「五十年不變」會有終點嗎?小平同志當年沒有直接作答。但沒有什麼會永垂不朽,「不變」的憲制承諾以及整部《基本法》也不可能垂範千古,只要是人類設計的政治架構,都逃脫不了歷史周期律。但前文至少確證了如下觀點:「五十年不變」並非終結於2047年6月30日,在基本法的時間軸內,那一刻只不過是歷史進程中的普通節點而已,絕非構成某些別有用心的人士所鼓吹的「憲制時刻」——彷彿到了那一刻,《基本法》就可以懸置起來,港人進入無政治的自然狀態,就香港未來向何處去,有權進行一種基於城邦民主的決策。明天,只不過是又一個普通的一天。


簡言之,從1997年7月1日至2047年6月30日這50個年頭,它前有過去,後有未來,鑲嵌在「自古以來」的時間框架和歷史敘事內,而這五十年的香港政治,最根本的特徵就是內在於連續性政治框架的高度自治實踐。如何把握本文所反覆強調的連續性,一言以蔽之,就是要按照《基本法》辦,最終形成一種內在於前述歷史敘事的、以中國憲法以及基本法為憲制框架的、因此最終是有限度的高度自治。而香港政治之發展,歸根到底,不在於謀求某時某刻的革命式狂飆突進(那種通過切割歷史來謀求「獨立」的異端訴求,恐怕是連始作俑者自己都不相信的政治忽悠而已);而是要構建並最終走出一種「循序漸進」的民主政治發展道路,這裡的「序」既要按照《基本法》,同時又要考慮到歷史之進程。

四、結語


「每當變幻時,便知時光去」,[71]當我們還在感慨一直以為十年前是1997年時,香港回歸祖國已邁入第三個十年。在香港回歸20周年的慶典大會上,習近平主席發表重要講話,特別指出中央貫徹一國兩制要堅持兩點,首先是「堅定不移,不會變、不動搖」,其次是「全面準確,確保『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踐不走樣、不變形」。習主席在講話中還專門論述了《基本法》: 「基本法是根據憲法制定的基本法律,規定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和政策,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法律化、制度化,為『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提供了法律保障。」[72]本文對「五十年不變」的學術研討,呼應同時也印證了習主席對「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重要論斷。


「五十年不變」,形成於上世紀80年代初這個特定並且特殊的歷史時期,是一國兩制國家學說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文圍繞「五十年不變」做文章,從憲法規範、政治承諾和國家戰略三個層面,對《基本法》內的五個字進行了全面分析,不僅小題大做,更希望做到由小見大,既然《基本法》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法律化和制度化,那麼憲法學者在研究《基本法》時,關鍵就是要從學理上將「一國兩制」這種國家憲制安排講清楚。萬涓成水,終究匯流成河,如何從憲法理論上系統表達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踐,是基本法研究在當下必須留住的根。


「五十年不變」就言詞而言是在追求「不變」,而同時它又是為回應九七之「變」所做出的承諾,因此,如何妥當處理「不變」和「變」的關係,從基本法上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起草,到如今實施20周年整,始終是香港政治發展的關鍵所在。要從憲法學理上表述一國兩制之憲制安排,「五十年不變」也是一個極精微卻也至深遠的切入點,本文只是在這一問題意識下的初步探索。如何在憲制不變的前提下建設一種自治的進步政治,如何將變寓於不變之內,在一國兩制這個題目上,沒有人比鄧小平同志站得更高,想得更遠,講得更透徹。1984年12月20日,《中英聯合聲明》簽署次日,鄧小平會見香港的世界船王包玉剛,既然《中英聯合聲明》已經落定,小平同志特別談到了關於基本法起草的關鍵問題:這部法律是要搞得簡要些,還是詳細些。根據年譜記載,小平同志是這麼論述的:


現在香港人老要求基本法訂得細一些,越細越好。搞得越細,將來就非變不行。他們不是怕變嗎?搞得那麼細,規定得那麼死,情況發生變化後,哪能不變?[73]

這段表述,後來被提煉為「宜粗不宜細」的方針,指導著《香港基本法》五年的起草過程。立憲之道,如何構建並實踐一種長治久安的政治,道理正存乎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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