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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原則是什麼

如果出了醫療事故的話,就會像司法鑒定對死亡事故的屍體做鑒定一樣,對醫療事故技術進行鑒定,看看問題出在哪裡,然後進行一系列的賠償措施。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原則是什麼,下面,小K為大家分享關於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原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醫療水平原則

設定醫療水平原則,是要求參加鑒定的專家應從國情出發,充分考慮各地區、各級醫院的客觀情況和現時的技術水準。該原則一般又分以下三個細則,即醫院等級與專科技術相結合原則、醫療當時水平原則和醫療地域性原則。其涉及的問題是對醫院或醫務人員履行轉醫義務的評價。

1、醫院等級與專科技術相結合原則。醫院等級差別決定了醫療水平的不同,因此,對常見和少見疾病的診斷處理所造成的結果,應有不同的判斷標準。此外,需要兼顧專科技術水平,專科醫師對其專門領域內的注意義務標準應高於一般醫師的注意義務。

2、醫療當時水平原則。是指在鑒定某一醫療糾紛事件時,應以醫療活動發生時的醫學水平(通常慣例)為基準。不能用發展了的醫學理論和技術對原有技術水平進行鑒定。

在鑒定時,要考慮「過去時」和「現在時」,不能將過去在醫療技術或條件有局限的前提下發生的事,用現在已經進步的技術或理論作為基準進行鑒定。這裡強調的是事件發生時的醫學水平。

3、醫療地域性原則。指一位醫師應當具有與其鄰近的、或處於相同地域的同一級醫師在處理相同疾病時應當具有的通常的技能、知識和經驗。地理範圍的差異可作為輔助性標準。這條原則要求高水平專家在判斷基本問題時應考慮地域性問題。

二、病情緊急性原則

由於病情危重,醫師在緊急狀態下能夠達到的注意程度與一般情形下的注意程度具有本質的區別。病情緊急性原則相對其他原則具有強烈的排他性,是鑒定時的首選原則。

醫師以保證患者生命權為最主要目的時,有時即使出現差錯,也應考慮免責。這裡需要注意的是,醫師因門診量大,診療時間短暫而造成誤診誤治,不能作為緊急性因素看待,否則將成為醫師不負責任的借口,也不利於醫療制度的改革。

另外,目前一些基層醫院,因經濟利益驅使,將一些本不該由其施行的治療措施,進行試驗性治療並造成不良後果者,不能免責。因為此時醫務人員未履行轉醫義務。

三、醫學技術有限性原則

1、醫師裁量權原則。由於現代醫學還處於經驗醫學階段,在醫療活動中有許多不確定性問題和尚未解決的問題,那麼就應該允許醫師依據某種學說、或理論、或自己的經驗,在臨床治療時,對採用的方法和措施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權。

判斷醫師是否有過失時,一定要充分考慮醫師的裁量權。忽視和限制醫師的自由裁量權,可能會影響醫學發展。需要注意的是,醫師使用其裁量權時必須兼顧患者知情同意權。

2、醫療嘗試原則。主要是指對罕見疾病或已知疾病的未知領域進行以挽救生命為目的的醫療嘗試和試驗性治療。這裡所說的未知,與併發症的可預見性不同。

在鑒定時,對臨床上確實難以預見的併發症可以免責;而對可以預見,但卻未能預見者,或預見了但未採取補救措施者,就不能免責。

採用醫療嘗試或試驗性治療均需患者知情同意。醫師在從事試驗性治療時,還需履行對病人損害甚微和防護措施周全之注意義務。

整理自:法律快車

責任編輯:范小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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