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最新 >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到數額較大的辯護之路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到數額較大的辯護之路

起訴書指控:曲某和趙某註冊成立甲公司,並僱傭王某、任某等16人分別擔任業務總監和團隊經理等職務,在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的情況下,向社會公開宣傳並推銷「月月贏」「期滿贏」等理財產品,與投資人簽訂《出借諮詢與服務計劃》《債權轉讓及受讓協議》等協議,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吸收資金共計人民幣2186.2萬元。其中被告人任某共吸收資金人民幣213萬元。任某電話傳喚到案。

經北京市東城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北京市東衛律師事務所郭宏宇律師成為該團伙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被告人任某的辯護人(以下稱:承辦律師)。由於案件被告人較多,經法院書記員協調各辯護人集中閱卷。閱卷完畢後,承辦律師對案卷進行了認真的分析:

一、公訴機關起訴書中對被告人任某犯罪數額的指控與在案證據存在較大誤差,且該誤差達到170餘萬元。倘若該數額確實,將直接影響到被告人的量刑期限。

二、倘若170餘萬元存在事實認定錯誤,那麼結合被告人到案情況和供述,被告人任某可能成立自首,而公訴機關起訴書中並未認定被告人系自首。

三、被告人任某處在起訴書指控的第16位被告人,且除了第一和第二被告人之外的其他被告人均是應聘至甲公司上班工作的,再從其職位和全案作用上看,被告人任某可能成立從犯。

數額認定應是本案辯護的重中之重。鑒於此,承辦律師到北京市東城區看守所會見了被告人任某。會見剛一開始,被告人任某就迫不及待的向承辦律師聲明:一審法院對我的數額認定錯了,多給我認定了王某某名下(任某所負責銷售組中的成員之一)的173萬元。承辦律師瞬間鬆了口氣,果然不出閱卷所料。承辦律師繼續挖掘追問任某,除了案卷中是否還有其他證據或者證據線索夯實該抗辯觀點。被告人講,在原一審時王某當庭承認王某某名下的173萬就是王某的業績,只不過按照甲公司規定王某所處職務級別(王某任業務總監)不得直接從事銷售並領取提成,所以王某就利用其妹妹王某某之名直接從事銷售業務並領取提成。王某將王某某放在任某所負責的銷售組中,實際王某某在某藥店工作,根本不在甲公司工作。承辦律師對此一一記錄清楚,最後問詢被告人,王某在本次庭上是否還能夠認可此事。被告人任某非常堅定的告訴承辦律師:肯定會承認,因為我們是多年很好的朋友,我也是他介紹到甲公司上班並在其領導之下,對於本案我如今入獄他很愧疚。

承辦律師在會見中還了解到任某是本案的主要上訴人,對案件認定事實錯誤曾書寫了六頁上訴狀。另外,二審法官親口告訴任某:關於你的涉案事實和數額,我會給一審法院發回去,讓一審法院自己重新查證。

本案進入法院後因重新鑒定問題,拖延至2018年05月28日正式開庭審理。庭審中被告人任某的涉案數額果不出承辦律師所料,即無論是訊問詢問階段、舉證質證階段,還是法庭辯論階段,該問題一直是控辯審三方的主要爭議焦點和法庭調查重點。

辯護人發問階段,承辦律師重點向第一和第二被告問詢:甲公司是否有業務總監不得直接銷售和領取提成的規定?得到了二被告人肯定的回答。承辦律師在向被告人王某發問時重點問詢了:王某某名下業績的詳細事宜,以及王某某的身份、工作、以及是否在甲公司上班等,均得到了有利於被告人任某的回答。承辦律師在向被告人任某發問時基本上重複問了前三個被告人的問題,得到了一致性的回答。

舉證質證階段,承辦律師始終圍繞被告人任某涉案30萬,而非213萬的事實,針對性地重點發表了質證意見。

法庭辯論階段,公訴人仍然按照起訴書指控的數額發表對任某構成指控罪名及情節的公訴意見,並未確認被告人任某成立自首和從犯。承辦律師概括性的總結了訊問發問階段各被告人對173萬不是任某業績的回答、簡述在案證據中關於成立30萬而不成立另外173萬的證據、並從以下三方面充分有力的發表了公訴機關對被告人任某173萬元指控不成立的辯護意見:

1、以甲公司銷售提成模式為標準,按照213萬銷售業績額計算出來的提成金額,與鑒定意見和被告人任某供述領取到的提成數額相差極大。而甲公司的銷售業績提成模式在眾多被告人的供述和訊問詢問中得到了印證,且鑒定意見中對被告人任某的提成數額與任某供述基本相符。

2、庭審中關於王某某名下的銷售業績,雖然掛在被告人任某負責的銷售組中,但王某某既不在甲公司工作,也沒有實際領取過銷售額所對應的提成,亦沒有被甲公司實際僱傭和管理,而王某某名下的銷售業績是被告人王某利用王某某之名避開甲公司規定而進行的銷售額。此點已經非常清楚和確鑿,已成為不容撼動的事實。

3、被告人王某不但承認王某某名下的銷售業績都是自己的銷售業績,而且還證實該部分銷售業績對應的提成是在王某發放任某銷售組提成之前就直接自行扣下了,任某對該部分提成根本就沒有經手處理。

關於自首問題,鑒於本案被告人任某的涉案金額,被告人自到案以來一直供認30萬元的事實,且至今沒有改變,同時對全案的其他情節供述與在案證據及其他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證吻合。再結合被告人任某是電話傳喚到案的事實,被告人依法成立自首。

結合在案證據,被告人任某無論從案件情節、職位許可權,還是涉案的數額,作用大小,任某都成立從犯的構成要件。

案件宣判時,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被法院全部採納,依法將被告人涉案數額從「數額巨大」認定為「數額較大」,並認定自首和從犯成立。

點評:

經濟犯罪案件關於指控數額關係到罪與非罪,數額較大、巨大和特別巨大還關係到不同的量刑起點,數額較大的臨界點還可能涉及緩刑的適用,所以經濟犯罪中關於涉案數額是辯護律師的重要辯點之一。本案就是通過在案證據依法將「數額巨大」辯為「數額較大」,從而決定了量刑的起點。

關於本案的自首,承辦律師是通過圍魏救趙的方式實現的。關於自首,承辦律師並未將辯護的重點放在自首構成要件的論述中,而是將指控的數額從「數額較大」辯成「數額較大」,然後利用被告人供述與涉案「數額較大」相吻合,從而自然實現自首中的「如實供述」這一法定條件。

附本案《辯護詞》框架

辯 護 詞

審判長、人民陪審員:

我作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任某一審階段的辯護人。本辯護人庭前經過閱卷、會見,並參加了今天的全部庭審,現發表人如下辯護意見,請合議庭參考。

首先,辯護人對公訴人指控被告人任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罪名和事實不存異議。

其次,辯護人對公訴人指控被告人任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案件情節發表以下三點意見,且該三點意見均實質性影響對被告人任某的量刑,請合議庭注意:『

一、公訴人指控被告人任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不準確,被告人任某吸收的存款額並非「數額巨大的205萬」,而應是「數額較大的32萬」。

1、被告人任某所在單位運作模式中有且只有兩種提成模式,一種為個人吸收存款額的2.5%;另一種為團隊總吸收存款額的1%。被告人任某在2016年8月11日的《訊問筆錄》第7頁中明確記載:王某某是王某的妹妹,王某某隻是掛在我所在團隊做兼職業務員,王某某名下客戶投資款摺合成年華本金1%的提成是由王某拿走的。而王某某名下的客戶所對應的2.5%提成任某也根本拿不走。所以,王某某名下客戶所對應的提成被告人任某一分也沒有拿到。

2、同案被告人王某在今天的庭審中無論在回答本辯護人的發問,還是回答法庭的訊問,針對王某某名下客戶歸屬和提成款所屬都一致性的回答:王某某名下的客戶都是王某的,該部分客戶所帶來的全部提成款也都由王某拿走!這與「1」中完全一致。

3、今天的庭審中,同案被告人王某在回答本辯護人發問和回答法庭訊問時,對王某某的身份回答:王某某是在一個藥店賣葯的,在案發的該公司只是兼職。庭審中被告人任某供述:王某某隻是王某做業務的掛名人員,實際根本就不來公司。也就是,王某某實際上就是王某吸收存款後提成走賬掛在公司的一個形式上的人名而已,王某某本人根本不實際進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活動,所有其名下的客戶都是王某吸收的。即,被告人任某對王某某根本沒有見過,也從沒有對其進行過管理。

4、被告人任某自入職至案發前總共拿到的提成不足5000元。如果是按照公訴人指控的205萬元,僅以1%核算提成也是2萬元有餘,與實際其僅拿到提成不足5000元嚴重不符。所以,客觀上任某吸收存款數額205萬元的指控沒有證據事實依據。

因此,掛名並非任某團隊成員的王某某名下吸收的存款數額173萬元(根據任某的訊問筆錄得出173萬元)不應當計入被告人任某的吸收存款數額,而應以「數額較大的32萬元」計算和認定,並據此量刑。

二、被告人任某依法成立自首情節。

起訴書和到案經過均記載:被告人任某是電話傳喚到案。根據被告人任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和辯解,以及今天的庭審供述和辯解看,任某到案後確已如實供述了案件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7條第1款之規定,依法成立自首情節,並應據此減輕或者從輕處罰。

三、被告人任某始終堅持自願認罪,且當庭認罪悔罪,又是初犯,應當依法從輕處罰。

綜上所述,根據刑法「罰當其罪」的精神,以及「罪刑相適應」的原則,請法庭對被告人任某減輕處罰。

辯護人:北京市東衛律師事務所律師

郭宏宇

2018年05月28日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企業風控衛士 的精彩文章:

TAG:企業風控衛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