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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件辯護之樹立有利於自己的故事——以韶關「非吸」案為例

編者按:華夏公司辯護聯盟於2017年5月完成八大辯護課題組的組建,並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辯護課題組首開開展線上講座活動,此文則是根據張元龍律師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辯護課題組——第一期線上講座的音頻整理而成。

導讀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實例案情簡介

2、緊扣案情分析控辯雙方意見

3、樹立對自己有利的故事

我們在辯護實務中,不能生搬硬套,不能為了將犯罪的四個構成要件套用到案件事實上中去,而無視事實,一心遷就要件,應該將構成要件與實際案情靈活對照運用,從而服務於自己的辯護思路。例如我們【登潤】律師所,2016年辦理的韶關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擔任其中之二被告陳某某之辯護人(總共刑拘兩人,一人是韶關公司總經理葉某某,另一位就是我們的當事人陳某某)。最初在這個案件當中,偵查部門、審查起訴部門都把陳某某當成韶關公司的籌備成立人和主要負責運營人。經過我們在法院審判階段的辯護,公訴部門改變了對陳某某作為主犯的一些看法。

案情簡介:2015年12月,葉某某、陳某某與郭某某在廣東韶關市註冊成立一間公司,以向社會公眾借款的形式,為葉某某在江西的公司籌集資金,恢復生產和購買進口設備等,陳某某任韶關公司市場部經理,負責具體籌集資金的工作。公司安排員工以派發宣傳單、在酒店開推介會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宣傳,以借款的形式吸收社會公眾的資金,並許諾年利率為18%至24%不等,按月支付利息。2015年12月到2016年4月,韶關公司共吸收資金387萬元。2016年4月底,陳某某從公司離職。2016年6月,葉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7月7日,陳某某也被抓獲歸案。而後,葉某某、陳某某和郭某某被指控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第一階段:公司成立初期情況:

控方認為葉某某與陳某某主要交談了如何融資之事;而辯方經問話被告人,對裡面關係進行了剝離和釐清,裡面除交談融資之事,還有交流如何開拓粵北電動車市場之事。

第二階段:公司中期運營情況:

為此,通過抓取以上對於犯罪嫌疑人陳某某有利之信息,從陳某某之前無「非吸」的從業經驗和首次江西公司與葉某某商量的情況來看,陳某某目的是想打開廣東粵北的電動機市場。陳某某在韶關公司任職銷售部經理,在任職期間,確實收取了江西公司從總部貨運寄過來的電動車,由陳某某負責接收,陳某某也到韶關的幾條電動車銷售街,與多位商家聯繫關於電動車銷售之事宜。為此,我們辯護人還專門到幾家電動車銷售店進行了拍照和調查取證,得以證實。最後,在2016年4月份,由於總公司的電動車貨物遲遲不到貨,陳某某覺得江西總公司無誠意,加上自己老婆生小孩,就向公司提出了辭職,離開了韶關。

對此,我們認為陳某某主觀上無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故意,客觀上無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我們辯護人就為陳某某擬了無罪的辯護思路和辯護方案,同時認為本案應當是由江西總公司主導之單位犯罪行為,而非個人犯罪行為。我們在法院審判階段,提出此辯護意見後,檢察院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向法院申請延期審理,現案件經過開庭,還未判決,案件還處於辦理之中。

編後語:以上是張元龍律師在華夏公司辯護聯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辯護課題組6月16日晚線上講座主講內容的第二部分,原文章早在6月18日已在公司辯護聯盟微信公眾號上發表推送。此次聯盟秘書處將講座內容重新編排整理,在本公眾號再次推送,是為了響應華夏公司辯護聯盟傳播刑辯技術、研究刑辯技能的宗旨,緊密圍繞公司常涉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傳銷犯罪、企業賄賂罪的辯護理論和實務,從程序法、實體法和證據法等多方面、多角度,把原來完整的講座內容再細分為一個個知識點,重新組成文章,讓廣大讀者能夠更直觀、更細緻地理解內容,掌握主講老師所分享的乾貨。

責任編輯 | 盧換嫦審核 | 周媛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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