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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網站泄密?你在拱手奉獻自己的D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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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發酵數月的事件讓DNA隱私保護再次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

2018年4月,美國調查人員在對網上基因數據進行篩選後,逮捕了一名逍遙法外數十年之久的「金州殺手」。然而,美國警方的這次逮捕行動不只引發了數字時代基因數據貯存、泄密和使用的激烈爭論,現在,爭議又聚焦於商業基因網站(基因庫)如何保證個人DNA隱私不受侵犯。

自然的法則對人和生物自身的隱私有獨到的保護之法。直到最近,研究人員才明白,幹細胞為何隱藏如此之深,要躲到骨髓中的造血幹細胞壁龕中,是因為需要特別精心地保護這種可以讓血液再生的祖細胞,避免受到紫外線的傷害,如此才能維繫生命。同樣,人的DNA為何要藏在細胞深處,是因為其中包含了一個人所有最隱秘的遺傳信息和製造生命物質——蛋白質的機理和能力。如果隱私泄露和機理受到破壞,就無法維持正常的生命機能。

不過,自從人類基因組計劃1990年啟動並在今天取得巨大成果後,人類的基因隱私其實就已經難以蜷縮在細胞深處,而是處處陷於公開和暴露於陽光之下的困境。原因在於,人類基因有巨大的實用性,以及關於人類基因的種種契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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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人類基因,一個最重要的契約是百幕大原則(協議)。1996年2月,在百慕大會議上,人類基因組計劃國際參與者對人類基因研究的成果和數據規範等達成一致意見,基因序列數據要在獲得基因晶元結果之後的24小時內公布(24小時內把序列遞交到公共資料庫中),即百慕大原則。

提出這個原則的目的是,任何人不能將人類的基因專利化,據為己有,而是應當保證人類基因研究成果的共有、共為、共享,使人類基因真正成為全人類共享的財富。根據這樣的原則,後續的千人基因組計劃和癌症基因組圖譜等都在順利進行,也顯示了通過基因研究征服疾病、研發藥物、理解生命現象和本質,以及進行個體識別的巨大力量。

但是,問題也接踵而至,其中兩個問題非常重要。儘管有百幕大原則,但還是有相當多的機構和個人以各種名義和手段利用人類基因研究成果謀求商業利益,與此同時讓個體的基因隱私曝光。因此,在基因數據廣泛共享之時,也面臨如何保護個人的基因隱私和避免社會歧視等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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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們很多人都已經在拱手奉獻自己的DNA。因為,人們有病要治療,還需要親子認定和追尋祖先,以及測試自己的基因以確認自己的適宜職業和最好的發展方向,例如天賦基因的測定。而且,現在已經有大量的基因服務網站應運而生,幫助公眾尋找失散已久的家庭成員,或檢測疾病的早期預警信號。這些網站的要求當然很簡單,獲取你的DNA數據,以方便比對和科學分析。

在國外,一些基因服務網站,如美國的宗譜網站本著百幕大原則,是開源的。於是,懷著各種目的、想解決各種問題的人也紛紛瞄準了這類網站。例如,對於極為困難的個人身份認定和犯罪嫌疑人的鑒定,美國警方就瞄準了這類網站開源的DNA數據。警方把犯罪現場提取的DNA與基因網站上嫌疑人親屬的基因數據進行比對,找到了「金州殺手」。

基於此,人們的基因隱私保護再次以特定的形式凸現出來,警方是否有權用基因網站的DNA數據,以及基因網站如何保護個人提供的DNA隱私?

基因網站的個人DNA隱私泄露涉及的主要問題是,個人提交給網站的DNA數據如果被第三方使用,首先要獲得知情同意。如果個人並未授權任何第三方使用,就應當被視為侵犯隱私,網站和第三方都應負法律責任。所以,網站要做的首先是保證用戶的基因隱私安全。然而,這麼做似乎相當困難。

一個相似的情況早就出現。2016年美國聯邦調查局(FBI)要求蘋果公司解鎖加州聖貝納迪諾槍擊案兇手賽義德·法魯克(Syed Farook)所使用的蘋果手機(iPhone 5c),但是蘋果公司以保護個人隱私拒絕了。後來美國政府又要求蘋果公司對未來的蘋果手機創建後門,以方便未來的反恐和刑事鑒識,但還是遭到蘋果公司的拒絕。後者認為此舉會威脅到蘋果用戶的安全,而且這麼做遠遠超出了當前美國的法律,因此蘋果公司反對這一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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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金州殺手」通過DNA鑒定被鎖定後,美國許多大的基因檢測公司紛紛表態,保持與蘋果公司類似的立場,承諾將保護消費者信息不受調查人員侵犯。然而,這種承諾大抵是蒼白的。因為,警方要求獲取個人的DNA數據顯然也有充分的理由,並且站在了保護公眾安全的道德制高點。

這也可以從蘋果手機解鎖案發生時,美國總統奧巴馬發表的傾向性意見得到證實:「如果我們的科技可以製造出完全無法進入的裝置,沒有鑰匙也沒有後門,那我們怎麼去逮捕兒童色情圖片的罪犯?怎麼去破解恐怖分子的陰謀?」

儘管如此,蘋果公司也沒有讓步。不過,這也難不到警方,調查人員花了90萬美元購買了破解蘋果手機的工具,得以深入調查聖貝納迪諾槍擊案。從執法機關和保障公眾安全的角度看,法律應當給予執法者獲取嫌疑人種種隱私數據,包括基因信息的權利,而且相關機構,如基因網站和社交網站也應當提供嫌疑人的數據和基因信息。

然而,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執法者才有權要求基因網站提供個人DNA信息應當是有條件的,因此需要制定相關的法律。實際上,在如何獲取個人基因數據以及如何使用上,美國也有相當激烈的爭論,就連大法官的意見也針鋒相對。

2009年,美國馬里蘭州警方以攻擊罪逮捕嫌犯阿隆佐·金,並採集和檢驗其DNA,發現金的DNA與2003年一起強姦案遺留的DNA一致,根據此證據,金以一級強姦罪被判終身監禁。但金的律師提出,以攻擊罪為名所採集的DNA樣本不能用作強姦罪的證據。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規定,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有「不受無理搜查和扣押」的權利。但是,在金的案件中,法院批准採集驗證DNA的理由是他涉及一起暴力攻擊案件,並非強姦案,因此對金的DNA比對屬於「無理搜查」,侵犯了公民的憲法權利。這個理由有點像中國的「專款專用」,修路的錢不能用於建房,以攻擊罪為由搜集的DNA證據不能用於強奸罪。

此後這一訴訟在2013年2月遞交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難以達成一致意見。不過,經過數月之後的2013年6月3日,最高法院9名法官以5票對4票裁定執法人員調查嚴重罪行時提取疑犯DNA樣本、套取指模或拍照,是正當程序,並不違反憲法第四修正案。

儘管有結論性意見,但也有人擔心,這會擴大警方權力,強制提取更多涉嫌者和無關者的DNA。現在,商業網站的基因是開源的,更給執法者提取和使用個人的DNA隱私提供了方便。由於基因隱私是人最隱密的信息,並且人類的個體基因權利具有人格權屬性,因此需要通過制定專門的法律加以保護。

在中國,也有學者提出以基因權來囊括與DNA相關的所有公民權利。現階段,中國的刑事鑒識中對DNA的採集範圍和程序更無法可依。這也意味著,在中國基因網站會很容易遵從執法機關的指令而提供客戶的基因信息。因此,制定相應的法律,迫在眉睫!

文:張田勘

編輯:余運西

校對:閔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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