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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局非法取消上百人英籍身份!主因竟是假名假生日?

根據英國內政部一份最新的統計數據指出,英國移民局目前正在重新審查262份在過去10年間,移民局曾經做出的「入籍無效」(citizenship nullification)決定。

這些入籍無效(citizenship nullification)決定主要集中在2012年至2015年之間,其中又以2013年的數量最多,來到了176件;

顯示出了移民局在該段時間內,事實上不合法地取消了許多當事人的英籍身份。

移民局之所以會想要重新審視這些案件,是因為一則在2017年12月由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所做出的判決。

這起判決的名字叫做R (on the application of Hysaj and others) (Appellants)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Respondent) [2017] UKSC 82;

在判決中最高法院主要澄清了「入籍無效」(nullification)和「撤銷英籍」(deprivation)之間的不同。

判決所提及的兩位當事人,原先最初都是使用了虛假的個人身份。

兩位當事人都是來自阿爾巴尼亞共和國,其中一位在來到英國後,謊稱了自己的出生地以及出生年份,被當成未成年難民而獲得了難民身份,並在後來繼續使用假的個人身份拿到永居和成功入籍;

另一位當事人則是使用了假名字、假生日、假出生地和假國籍,並在後來以自己的虛假個人身份拿到了英國永居和入籍。

移民局發現了兩位當事人是使用虛假的個人信息後,就決定對當事人做出「入籍無效」的決定,收回他們各自的英籍身份。

而當事人們將案件上訴至高等法院(High Court)和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的時候,法庭原本也是站在移民局那一方;

只不過,由於案件本身本來就存在著爭議,移民局後來也意識到了這一點,所以當時罕見地選擇了主動退讓,並讓最高法院來重新做出裁決。

→ 英籍身份的「無效」與「撤銷」?

簡單的說,最高法院這麼解釋了這兩者的不同:

1. 入籍無效:申請人當初所使用的假個人信息(例如:姓名、生日、國籍),是屬於「冒用」另外一個真實存在的人的身份。

舉例說明:

小花是1991年9月1日生的;小草是1990年1月1日生的。

但小花冒用了小草的名字和生日,於是小花說自己的名字叫做小草,並且生日是1990年1月1日。

這種情況下,這份「名字+生日」其實是真實存在這個世界上的,只不過不屬於小花所有(而是屬於小草的);

那麼,假若小花靠著冒用小草的個人身份而順利拿到英籍,移民局之後就可以回過頭來說,小花所獲得的英籍身份是屬於「無效」(Null and Void)的,並且以這個理由來收回她的英籍身份。

2. 撤銷英籍:申請人所使用的假信息,完全是(憑空)編造的,也就是全世界根本找不到這樣一個身份的人存在。

同樣舉個例子:

比如說,小花的生日是1991年9月1日,但她卻說自己的生日是1995年9月1日;

但是小花這麼說,並不是去冒用任何一個人的身份,只是不想要將自己的真實個人信息完全泄露給移民局。

那麼在這類情況下,如果小花將來通過自己的虛假個人信息拿到了英籍,移民局發現了以後,基本上是不能說小花所拿到的英籍身份是屬於「無效」(Null and Void)的;

移民局只能是說,他們懷疑小花當初拿到英籍身份,存在著欺詐、虛假陳述、隱瞞事實等情況,所以考慮要「撤銷」(Deprive)小花的英籍身份。

所以,英籍身份的「無效」和「撤銷」之間,雖然兩者所造成的結果,看起來都是一樣的,但事實上卻在本質意義上有著很大的不同。

再拉回我們文章開頭提到的數據來看,事實上可以發現的是,在移民局重新審查的這262份案件當中,不乏存在了一些應該是要以「撤銷」手段,而不是以「無效」途徑來取消當事人英籍身份的案件。

許多這些被認為有爭議的案件,當事人一般都存在了在過去靠著「欺騙」(deception)的手段而獲取英籍身份的嫌疑;

比如說使用了假的個人信息,像是假名字、假生日、假國籍等等。

然而,當初移民局之所以選擇要以「無效」的途徑,而不是以「撤銷」的方式來取消這些當事人的英籍身份,很可能是基於以下原因:

1. 比起「入籍無效」,「撤銷英籍」必須遵守更嚴格的規定。

比如說:

一般移民局如果要說當事人靠著欺騙的手段而獲取了英籍身份,那麼移民局如果要以這個理由來撤銷當事人的身份;

移民局就需要指出這個「欺騙」和「獲取英籍身份」之間,存在著直接的關聯性。

否則的話,移民局這麼說就是不成立的、沒有依據的。

但是「入籍無效」則不一樣,移民局一般不需要指出當事人的「欺騙」和「獲取英籍身份」之間的直接關聯。

2. 「入籍無效」比起「撤銷英籍」來說,比較不那麼正式,所以對於移民官員來說是更容易去執行的。

3. 「入籍無效」具有立即的、可追朔的效力。

4. 「入籍無效」沒有上訴權;相反的,「撤銷英籍」則是具備上訴權的。

所以簡單來看,雖然兩者最終好像達成的目的差不多;

但對於移民局來說,就像是你選擇走一條更容易,或者是另一條更困難的道路一樣,基本上沒有人會想要選以更難的方式來達到相同的目的的。

這大概也就是為什麼,過去移民局想要取消當事人的英籍身份,會更希望以「入籍無效」的理由,而不是大費周章地去「撤銷」當事人的英籍身份了。

只不過,這種做法現在看來也不太行得通了;

畢竟移民局也已經承認了自己的缺失,自然不能夠再隨心所欲,想用哪種方式、就用哪種方式了。

另外,這邊還需要指出的一點是:

即便當事人符合以「入籍無效」的途徑來讓移民局採取行動,如果當事人認為移民局的決定是不合理的,也可以通過「司法審核」(Judicial review)來挑戰移民局(即便當事人並不具備上訴權)。

最後就這兩種方式來看,許多我們熟知的在過去使用假名字、假生日等虛假個人信息的案件中;

假設當事人後來拿到了英籍,而移民局也打算以此為理由來取消/收回當事人的英籍身份,一般來說都是必須採用「撤銷英籍」的方式才可以(除非當事人是冒用了別人的身份)。

在這種情況下,其實對於當事人要挑戰移民局的決定是更有利的。

麗莎在過去也曾經說明過,比如說:

1. 當事人在過去雖然曾經使用過虛假個人信息,但是這一點並沒有跟當事人後來拿到英籍身份產生了直接的關聯;

也就是說,當事人並不算是使用虛假個人身份的「既得利益者」。

當事人之所以會拿到身份是因為其他的原因,而不是單純因為自己使用了虛假的個人信息。

2. 又或者是說,移民局在過去根本沒有試圖「遣送」過當事人;再更精確點講,移民局過去基本是因為遣送不了他或她,所以才決定給予身份的。

3. 亦或是,當事人在申請英籍的當下,移民局早已得知當事人是使用虛假個人信息的了。

那麼,移民局如果不想給當事人英籍身份,就應該要在申請的當下就直接拒絕當事人的申請,而不是到頭來才喊著要撤銷。

舉出以上這些情況最主要就是要說明,當事人如果不幸碰到移民局想要以過去使用假名字、假生日等理由來撤銷自己的英籍身份時;

應該要先靜下心來思考,移民局說要撤銷自己的身份,是否真的是有理有據的,並且當事人應該要儘早聯繫專業律師,才能對症下藥,想出一個好的應對方案。

當事人如果能夠立即做出「法律陳述」,提出合理的解釋來說服移民局,那麼問題可能也就這麼解決了。

最後麗莎還要提醒大家一點:

從今年的8月9日開始,由於相關法規的修改,移民局未來還能以「電郵」和「傳真」的方式來通知當事人,說要撤銷他們的英籍身份。大家未來恐怕還得查郵件查得更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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