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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追尾,他說「出事後心煩,我回車上喝了一瓶酒」

7月15日晚

被告人葉某某

途徑黃岩區澄江街道某路段時

追尾被害人陶某某臨時停放在路邊的轎車

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03:12

發生事故後,被害人陶某某下車查看車況,發現從追尾的轎車上下來一位渾身酒氣的男子。葉某某與被害人協商企圖自行解決,而陶某某選擇了報警,並一直在現場等待交警的到來。

在陶某某報警後,葉某某自稱要上車拿一下東西,半身進入車內幾秒鐘,卻未見其拿出什麼東西。

交警到來後,對肇事的葉某某進行了血液測試,其血液檢測結果酒精含量為341mg/100ml。

法律規定

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發布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 醉酒駕車的測試 2004)中規定,該規定指出,飲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20mg/100ml,小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醉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案件

另有蹊蹺?

案件中,在車上停留的幾秒鐘是怎麼回事,承辦人在證人證言里發現了這一蹊蹺,進行了深入了解。

據葉某某自稱,其在駕車前喝了一瓶啤酒,後駕車發生事故,在與被追尾車輛的對方協商不下時,心裡煩就回車內喝了一瓶勁酒,隨後等待執勤交警過來。

被害人陶某某則表示不記得葉某某有上車幾秒鐘這一動作。

被害人丈夫李某在證詞中提及葉某某確實有短暫的回車上停留的過程。

偵查人員根據葉某某的供述,未能找到葉某某稱喝完之後丟棄在現場草叢中的酒瓶。

最後,該案在黃岩法院提起公訴,葉某某被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八千。

檢察官有話說

承辦人說法:

本案中,嫌疑人葉某某辯稱在停車後鑽進車子彎腰喝酒,但此姿勢喝酒與常理不符,故不予採信。即使葉某某確實在停車等待警察過程中喝了酒,按照司法解釋,不影響認定結果。同時根據證人證言、身份證明、到案經過、駕駛手續、物證檢驗報告等證據相互印證,足以認定葉某某醉酒駕車的事實,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

小貼士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

關於醉駕案件,

查獲後又故意當場飲酒的,

根據呼氣測試和血液檢測的結果

綜合認定其酒精含量

也就是說,

原來可能是酒駕,

臨時再喝幾口,

可能就變成了醉駕,

處罰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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