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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刑滿釋放證明書現5處錯誤 官方:已處分當事警察

(原標題:1份刑滿釋放證明書上有5處錯誤?看守所所長:已處分當事民警)

案件號錯了、住址錯了、罪名錯了、判決日期錯了、公章錯了,河南周口西華的郭先生髮現該縣看守所給他開具的刑滿釋放證明書上有5處錯誤。

西華縣看守所給郭先生開具的刑滿釋放證明書錯了5處。

西華縣法院對郭先生的刑事判決書。

8月1日,該所所長葛書峰迴復上游新聞記者稱,證明書上的5處錯誤說明民警工作不紮實,已對其誡勉談話。此外,他已上門向郭先生賠禮道歉。

2017年7月,西華縣奉母鎮某小學的一名12歲女生自稱被該校兩名老師強姦。經西華縣、周口市兩級公安機關調查,未發現該女生被強姦的證據,該事件引發輿論關注。郭先生是這名女生二姑的朋友,他曾在網路上公開發布與此事有關的言論。當年7月底,郭先生因涉嫌編造發布虛假信息罪被警方逮捕。

2018年3月12日,西華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郭先生犯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2018年7月25日。判決後,郭先生在西華看守所內服刑。

上游新聞記者梳理刑滿釋放證明書和一審判決書發現,案件號錯了:證明書上的案件號為(2018)豫1622刑初字622號,而一審判決書上的案件號則為(2017)豫1622刑初字622號;住址錯了:證明書所示郭先生住址為河南省漯河市郾城縣萬金鎮,而判決書及郭先生身份證上的住址均為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區萬金鎮(公開信息顯示,郾城縣原屬河南省漯河市轄區,於2004年撤縣劃區,拆分為漯河市郾城區、召陵區);罪名錯了:證明書與一審判決書上的罪名分別是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息罪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判決日期錯了:證明書顯示判決日期為2018年3月30日,而判決書上落款日期為2018年3月12日;證明書上的公章錯了:公章信息為西華縣看守所提人專用章,而不是西華縣看守所行政章。

西華看守所所長葛書峰對上游新聞記者說,釋放證明書上確實有這5處錯誤。這說明開證明書的民警太不負責,已對其誡勉談話並取消他全年評優資格,「我已經帶著正確的證明書,上門給郭先生道歉了,希望能得到他的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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