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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離過婚又要辦理房產證的?非要我前妻到場這可咋辦

各位網友大家好,本人有一事諮詢,各位網友是否也遇到了此種情況。

本人男,離異,婚內有一套房產,離婚時有婚姻分割協議,已經在婚姻登記處登記,分割協議內,房產為我所有,購房合同上為我自己姓名,且離婚協議已經超過一年,沒有複議。

今天去辦理房產證,被餘杭臨平市民之家告知,無法辦理,被告知離婚協議沒有法律效益,不按照物權法優先執行,需要按照婚姻法由前妻本人到場,簽字確認放棄房屋所有權,或者起訴拿到判決書來辦理。

可是前兩個途徑對我來說可謂十分棘手和麻煩,本人也諮詢過兩位專業律師,律師的答案告知,離婚協議具有法律效力,不需要本人到場簽字確認放棄,這個為市民之家的行政規定,再此我不禁疑問,難道市民之家的行政規定和物權法婚姻法有一定的衝突嗎?不知道各位朋友有沒有遇到這種情況,最後解決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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