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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住房不會被執行?別高興太早,這3種情況可以!

實際生活中,總有一些老賴認為自己是「唯一住房」,不會被執行而竊竊自喜。其實,執行唯一住房的條件雖然苛刻,但並不是完全不可以執行,只要滿足下面這些條件,老賴的唯一住房也保不住!

接下來,我們把能夠執行唯一住房的3個條件展開來說:


一、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這條執行唯一住房的兜底性條款,也就是說,只要申請執行人願意付出一定代價,就可以申請強制拍賣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這種代價一般分兩種:

一是按照當地廉租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及其所撫養的家屬提供住房一套,即大房換小房,價高房換價低房,但所提供的房屋面積應滿足當地廉租房保障面積標準。

其二是按照房屋所在地的租金標準,同意扣除5-8年的房租,用於被執行人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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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原本有多套房產,但為了逃避履行債務,轉讓、轉移自己名下房產,造成「唯一住房」的「假象」。


這裡的「扶養義務的人」應包含廣義贍養、扶養以及撫養的人:

1.贍養義務的人:a. 子女;b.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婚姻法》28條)。

2.有扶養義務的人:a.夫妻(《婚姻法》20條);b.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婚姻法》29條)。

3.有撫養義務的人:a. 父母(《婚姻法》21條);b. 繼父繼母(《婚姻法》27條);c.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巳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婚姻法》28條)。

其實,不能單純以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房屋數量,來認定其生活所必需的標準,應結合被執行人的居住情況、房屋面積、房屋價值等多種因素予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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