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廷強力禁毀《金瓶梅》,詞話本大都保留在日本!
原標題:朝廷強力禁毀《金瓶梅》,詞話本大都保留在日本!
東漢初年,佛教傳入中國,「因果報應」作為一種宗教思想也開始在我國古代社會上廣泛傳播。作為下層的老百姓因受現實迫害甚深,對現實無望,寄託於來世,這種鬼神迷信思想、因果報應觀念便更易深入民心。
因而,通過社會輿論,尤其是運用因果報應學說來鉗制人們的思想,維護統治,是封建統治者們的一貫伎倆。
在禁毀《金瓶梅》一事上,明清統治階級意識到僅僅依靠從上而下的高壓強制性法令,並不能將其徹底根除,於是便通過社會輿論,大力宣傳淫詞小說的害處,利用大眾的迷信心理,藉助一些文人編造各種謠言,宣傳因果報應觀念,使人們不敢寫、不敢刻、不敢賣、不敢買、不敢讀,人人自危,從而達到其禁毀目的。
下面從善有善報、惡有惡報兩方面,談談當時社會上流傳的關於《金瓶梅》等所謂淫詞小說的一些報應觀念及報應故事。
(一)善有善報
在封建社會,很多人都信風水之說,認為住宅風水的好處與家業旺盛與否,有著莫大的關聯,於是,有人便將淫詞小說與此聯繫起來,如周坦然的《賴古堂藏書》中載,房宅有四十吉祥相,其中有一項就是「案頭無淫書」。明代袁黃在《袁了凡四種》中稱「毀一部淫書板,三百功。造一部戒淫書,百功。」
《勸毀淫書局章程》中則更是大費筆墨,極言禁淫詞小說之益:「第一法得世代替纓,永享天官富貴報。第二法得生集百富及死列先班報。第三法命當顯殊榮者,得慶流子孫報;命當貧賤者,得平步青雲報。第四法得子孫發達,福壽綿長報。第五法得衣食充裕,功名顯著報。第六法得子孫聰慧,昌大門間報。第七法福報同上。第八法福報同上。第九法得世世不生怪病,及子孫曾科甲報。第十法得清白傳家,康強無病報。」
只要禁毀淫詞小說,便可得如此多的福報,這樣的因果報應宣傳,自然能對百姓產生誘惑力和影響力,從而會自覺地去抵制淫詞小說。
康棋在《郎潛紀聞》卷三中還記載了一個名為石韞玉的人,因收毀淫詞小說而得魁多士的故事。梁恭辰在《勸戒近錄》卷二中亦載有此事,並稱自己曾從屏後窺其人,年近八十,卻依然精神矍爍,如五十歲。
吳人盛稱他為諸生時,家設有紙庫,名為「孽海」,專門收毀淫詞小說,數十年而不倦。後來,他先以魁護唱第一,繼為湖南學政,後來官至山東按察使,梁恭辰認為,這果然是報施不爽。
另外,還有一種改過之善報,《元明清三代禁毀小說戲曲史料》中亦有輯錄,如「吳、陳二生,江南名士,古作尤工,久而不售,陳並無子。一口扶亂,呂祖降筆雲:『二君好作綺語,且鐫刻行世,故受此譴,宜補過以希延嗣。』二生相戒,並焚其版。見學徒錄詩,有語涉風情者,輒投之於火,糾會買淫書版即毀之。陳未幾生子,吳子橙發解,官翰林。」
明清統治階級通過輿論,宣傳善有善報,鼓勵民眾自覺收毀淫詞小說以得福報,在當時也產生了一定的效果。如當時地方上的一些有勢力的地主和退職官僚等就積極主動地發起禁毀淫詞小說的活動,「江蘇紳士遂有禁毀淫書之舉,計費萬餘金,各書坊均取具永禁切結,誠盛典也。」
(二)惡有惡報
在宣傳寫作、刊刻、買賣、閱讀淫詞小說會招致惡報這一方面,明清統治者們更是不遺餘力,利用文人編出種種謠言,如稱羅貫中因作《三國演義》而子孫三代皆啞,尺鑊齋在《東西兩晉演義序》中則更言語犀利地說道:「而後之作《金瓶梅》、《痴婆子》等傳者,天且未嘗報之,何羅氏之不幸至此極也。」
而且,在當時社會上也流傳著關於《金瓶梅》作者的一則報應故事,「孝廉某,嫉嚴世蕃之淫放,著《金瓶梅》一書,原一時遊戲之筆,不意落稿盛行,流毒無窮。孝廉負盛名,卒不第,己丑南宮已定會元矣,主司攜卷寢室,挑燈朗誦,自喜得人,至晨,將填榜,則卷上點點血痕,蓋鼠交其上而污之也,遂斥落,止一子在江寧開茶室,後流為丐死。」
梁恭辰在《勸戒錄四編》中則記載著兩個人因刻賣《金瓶梅》而招致不同的下場的事情:當時,在蘇、揚兩城郡的書店中,都有《金瓶梅》版,揚州版被某書賈所藏,並以此版獲利甚多。有人多次勸他銷毀,不聽,後來在一次外出中,突然暴病,死在回家的舟上。其子聞訊趕來,卻發現其父臉面已腐壞,蠅納紛集,血水涌溢,無法入殆。而蘇城版被楊氏收藏,一開始亦刊刻售賣,獲利不少,但常年被病魔所困,娶妻多年也無子。後受友人點撥,速將《金瓶梅》版焚毀。自此之後,身體無病,妻也生子,家業聚起,人人稱讚。
另外,還有因點演由《金瓶梅》改編的淫戲而遭報應的事件。余治在《得一錄》卷十一之二載:「甲午年,本郡岳廟戲台樓屋一進,突於十一月甘一口,焚毀凈盡,人咸駭然,覺神廟不應如是。及推原其故,乃前一口,鞋店演戲酬神,曾點《挑簾》、《裁衣》、《賣胭脂》等淫戲,故甘一口晚,即有此異,核並無人,只貯戲箱數只,竟不識火所自來。且台後木香亭,地至切近,而花藤絲毫無損,推獨毀斯台,足見淫裹之上干神怒也。」
除了上述涉及到因果報應的社會輿論之外,現存明清兩代的家訓、清規、學則、鄉約、會章等資料中也有不少針對淫詞小說、淫曲淫戲所定的戒令。
如《蔣氏家訓》,蔣伊告誡子弟:「宜戒邪淫,家中不許留畜淫書,見即焚之。」李仲麟亦教育後代子孫:「淫詞小說,多演男女之穢跡,敷為才子佳人,以淫奔無恥為逸韻,以私情苟合為風流,雲期雨約,摹寫傳神,少年閱之,未有不意盪心迷、神魂顛倒者。在作者本屬子虛,在看者認為實有,遂以鑽穴逾牆為美舉,以六禮父命為迂闊,滅理亂倫,則淫詞小說之為禍烈也。……有司者正其士民,有家者閑其子弟,於此等淫詞,嚴行禁毀。」
道光十七年十月,周桌憲在蘇州城陛廟召集當地書業堂、三味堂等六十五家書坊,拈香立誓,以行業公會為枷鎖,立《各書坊禁淫書約》,以求堵塞小說的印屆口發行渠道。
《翼化堂條約》中所列永禁淫戲目單亦有《葡萄架》、《挑簾裁衣》等戲文,如果點演那些戲文,「立將班頭送官府究責,或罰扣戲錢三千文,以做將來。」裕謙在《裕中垂訓俗條約》中規定:「如有將《水滸》、《金瓶梅》、《來福山歌》等項奸盜之,在園演唱者,地方官立將班頭並開戲園之人嚴拿治罪,仍追行頭變價充公。」
事實上,明清統治者們對《金瓶梅》的禁毀,可謂是不遺餘力,通過中央法令、地方法令及各種社會輿論進行了全方位的收繳禁毀,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他們的屢次禁毀,自然對《金瓶梅》的傳播極為不利,如詞話本留存今世的就比較少見,多收藏於日本。
來稿/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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