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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均同意離婚的情況下,竟然判決不離婚!

案情簡介

劉某和蔣某系一對90後夫妻,雙方建立戀愛關係不久後,因蔣某懷孕,在雙方家人的勸說下,於2016年5月辦理結婚登記。婚後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少,且經常因為生活瑣事發生爭吵。蔣某認為劉某存在家庭暴力、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不忠實於配偶的行為,並且還有賭博惡習,對劉某更加疏遠。劉某在無法聯繫上蔣某的情況下,選擇向法院起訴離婚。庭審中,蔣某幾次表示同意離婚,並答辯要求爭取婚生女的撫養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要求劉某進行損害賠償,為了證明自己的主張,蔣某除了向法院遞交證據材料還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後法官在讓雙方調解和好無果的情況下作出不準離婚的判決。

漫漫談

關於這個判決,確實有點意外。但也還算能夠理解。

法官苦口婆心給雙方說情理,希望年輕的夫妻別那麼衝動,不要一出現問題了就提出離婚,也就是判決書中提到的雙方之間的矛盾並不是不可調和的,只要雙方加強溝通,感情、婚姻是可以經營好的,尤其是孩子尚在哺乳期。經常代理這類型案件,確實看到一些衝動的當事人,在婚姻中雙方的溝通幾乎為零,當然不是指雙方沒有話說,而是有效的溝通,直接解決問題的溝通為零。可能到開庭或者調解當天,雙方才講出了心裡話,有些甚至離婚了都沒有講出要說的話,確實會覺得可惜。從這個層面來講,家事審判改革中注重調解,運用心理疏導是很有必要的。

然而,情理歸情理,法律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又是另外值得考慮的問題。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字裡行間,確實沒有看到「雙方均同意離婚的情況下,應當判決離婚」的字眼,那麼是不是就可以直接理解為:雙方均同意,法院就判決不離婚呢?個人認為當然不是,先不考慮個人意志在婚姻法領域的作用,單從上述規定的第五項就可以延伸理解存在其他導致感情破裂的原因。而雙方均同意離婚,是不是可以正當理解為感情已經破裂了。如此邏輯不存在任何理解障礙,但偏偏有些人持不同的觀點。因此很多當事人戲稱,我們自己認為感情破裂了,你怎麼能說沒有呢,難道我的痛苦你比我更清楚?

這也是我認為存在邏輯不明朗之處,既然我們的婚姻法在創立之初就把感情破裂放在很重要的位置,為何在實踐當中卻逐漸忽視呢?目前, 確實離婚率走高,但這僅僅是判決離婚能夠影響的嗎?不盡然,婚姻的解除來自很多方面,如果要說根源,還是婚姻中的雙方吧,呈現出來的冰冷的離婚率數據,更多的來自於人心和人性。作為經常「勸阻」當事人不要輕易離婚的律師,應該說能夠更加理解。但是,我所堅持的是法律的交給法律,而情感的人倫的自有其他的解決方式,我們改變不了一顆不再火熱的心,我們也沒有辦法讓所有重歸於好。所以當面對一些「不可思議」的判決的時候,跟當事人也會有相同的想法。

不過,我比較贊同的是雙方在離婚的時候,需要妥善處理好孩子、老人問題,可能在目前的社會背景下老人的問題不是很現實,而我們一直忽略了這個問題,只是在筆者自己的觀察下,這是一個不能忽視的問題。如果雙方不能有基本的一致,而去解除婚姻關係確實是一種不負責任的表現。我國目前的法律並沒有對我們提出如此要求,但我所期待的是這樣的,至少可以讓我們成為一個更良善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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