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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說宋朝女性地位低?女子一般不纏足還有權提出「休夫」

原標題:誰說宋朝女性地位低?女子一般不纏足還有權提出「休夫」


在我們的一般觀點中,都認為古代女子地位的下降是從宋代開始的。如在宋代,女子開始纏足,並認為這是由於理學家的提倡。我們通過閱讀宋代的一些文獻,發現這種觀點實屬「偏見」,宋代女子的地位不僅不低,反而還較高。


我們先從纏足說起,由於受《水滸傳》里潘金蓮「三寸金蓮」的影響,許多人認為纏足在宋代就開始普遍存在。其實不然,因為《水滸傳》是明朝人寫的,實際上是寫的明朝人的事。那麼纏足是從什麼時候開始呢?我們看幾首詩,溫庭筠在《錦鞋賦》寫道:「耀粲織女之束足」,杜牧也有詩云:「細尺裁量減四分,纖纖玉筍裹輕雲。」可見在唐代就有了婦女纏足的風氣,並受到文人的追捧。


南宋末年福州一位貴婦人的乾屍,這是一雙正常的腳,完全沒有纏足的痕迹_圖


宋代有沒有纏足呢?


當然有,但這不過是限於一小部分人,主要是上層貴族婦女和妓女群體,普通人家的女子是不會纏足的。

那麼,纏足之風,是不是受到理學家的提倡呢?我們還是以文獻為準,用史實說話。根據元人筆記《湛淵靜語》記載,「宋程伊川家婦女俱不裹足,不貫耳。後唐劉後不及履。跣而出。是可知宋與五代貴族婦女之不盡纏足也。」從這段材料我們能夠獲得兩個信息:


第一、理學家不提倡纏足,程伊川就是程頤,我們常以「程朱理學」並稱,指的就是他和朱熹。材料中明確說到程頤他們家的婦女俱不纏足,可見他至少是不提倡的。我們也可以想見,宋明理學其實還屬於儒家思想,儒家思想最核心的觀點就是「仁」,「仁者愛人」,纏足如此殘酷的事情,違背人性的事情,一個真正的大儒是不會提倡的。


第二,「後唐劉後不及履。跣而出。是可知宋與五代貴族婦女之不盡纏足也。」這明確指出宋與五代貴族婦女不盡纏足。我們剛才也分析過,纏足之風主要是上層貴族婦女和妓女群體,因為她們是不從事生產活動的。而這裡也說明即便在貴族婦女中也不是人人纏足,可見纏足之風不甚流行。



《宋人遺祻雜抄》,較為詳細的記載了教坊妓女纏足的儀式和過程_圖

此外,我們為了證據更充分一些,再舉一個例子。熟悉宋代史的人都知道梁紅玉與韓志忠的故事,梁紅玉就是一位妓女,但她跟隨韓志忠一起上陣殺敵,如果她纏足的話,這實在是不可想像的。可見不僅是貴族婦女,即便是妓女,纏足的風氣也不是很普遍。


我們再來看看宋代人的記載,這無疑比較具有權威性。南宋車若水在他的《腳氣集》里有記載,「婦人纏足不知始於何時,小兒未四五歲,無罪無辜,而使之受無限之痛苦。痛得小來,不知何用?」這個車若水是何許人也?原來他是南宋大儒朱熹的再傳弟子,可見他受朱熹的影響很深,而他作為一個理學家,他是明確反對纏足的。由此我們可以進一步佐證宋代的理學家是不提倡纏足的,甚至還極力的反對。


大體可以看出,宋代雖然有纏足的現象,但不普遍,不過是上層貴族的一種病態審美罷了!其實這和西歐一樣,昔日的西歐盛行束腰之風,今日則盛行隆胸。這種風氣也逐漸蔓延到中國。



《新室志》之鞋樣_圖

另外需要特別說明一點,我們一般指的纏足是指「三寸金蓮」,其實在宋代則不是這樣。宋代的確有纏足現象,但宋代的纏足叫「快上馬」,就是說將女性的足部纏得更纖直一些,而明清時代的「三寸金蓮」則在幼童四五歲時就將整個前腳掌弄骨折、彎曲回去,從而限制其自然生長。


除了纏足,我們還可以在宋朝的婚姻制度、財產分割上看出女子的地位。按照當時的規定,如果一個家庭要分家時,女兒也是可以得到一部分財產的,「在法:父母已亡,兒女分產,女合得男之半。」而女子分得的這部分財產有個專業術語,叫作「奩產」,就是以辦嫁妝的名義分給她們的,而這部分「奩產」也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如果兄長將這部分財產據為己有,女子是可以告上衙門的,「處女亦蒙首執牒,自訐於庭府,以爭嫁資」。



宋朝在勞作中的女子_圖

宋代女子能不能提出離婚呢?


我們一般以為「休書」只是單方面的,只能男子休妻,不能女子休丈夫。其實,古代也有離婚,叫「和離」,這在宋代是很普遍的事情,甚至有時候婦女主動提出離婚。如宋人應俊說:「為婦人者視夫家如過傳舍,偶然而合,忽爾而離。」這說明了一個什麼現象呢?並不是後來所說的「嫁雞隨雞,嫁狗隨狗」,女子完全是可以主動提出離婚的,「視夫家如過傳舍」,完全不擔心再嫁的問題。


我們再看兩則宋人離婚的例子,根據王明清《玉照新志》記載:「鄭紳者,京師人,少日以賓贊事政府,坐累被逐,貧簍之甚。妻棄去適他人。」這則故事就更有意思了,妻子嫌棄丈夫窮,便主動拋棄他,另嫁他人。另外,洪邁《夷堅志》記載:唐州有一個富商叫王八郎,他在外面有了情人,嫌棄結髮妻子,妻子便「執夫袂,走詣縣,縣聽仳離而中分其資產。王欲取幼女,妻訴曰『夫無狀,棄婦嬖倡。此女若隨之,必流落矣。』縣宰義之,遂得女而出居於別村」。丈夫在外面有了外遇,想要休了妻子,妻子則先下手為強,一把拉著丈夫來到縣衙離婚,衙門不但讓她勝訴,還分得她丈夫一半資產並獲得女兒的撫養權。



宋朝女子帶著自己孩子打茶_圖


不僅如此,宋朝的法律還保護婦女主訴離婚的部分權利。


如「不逞之民娶妻,紿取其財而亡,妻不能自給者,自今即許改適」,就是說丈夫沒有能力養活妻子,妻子就有權利離婚。此外又規定,「夫出外三年不歸,聽妻改嫁」,丈夫離家三年不歸的,妻子也是有權利改嫁的。「被夫同居親屬奸辱,雖未成,而妻願離者,聽」,如果妻子遭遇了夫家親屬的性侵犯,即便是未遂,也是可以離婚的。這種婚姻關係已經很先進了,絕對不是單方面的「休妻」,真的是「和離」。


我們現在看古代歷史總喜歡籠統地說古代婦女地位如何低下,但歷史是複雜的。中國的歷史有上下五千年,時間跨度很長,即便是同一朝代情況也是不同的。簡單地概括歷史誠然能讓我們清晰地掌握歷史發展的狀況,但這種歸約化的處理,無疑抽離了它的豐富性與複雜性。


我們在對待中國古代女子地位這個問題上無疑是犯了這個錯誤。總體上說,古代女子的地位根本不能和今天相比,但也不像我們所想像的那樣低。


文:甪里先生


參考文獻:《玉照新志》《夷堅志》《腳氣集》《湛淵靜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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