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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堅決不同意,怎麼辦?

離婚本來就是一件傷神又傷錢的事,而且在離婚期間又會有很多波折參雜其中。比如,一方提出離婚,而另一方就是不同意離婚,可能是是因為財產分割問題,子女撫養權問題及撫養費無法達成共識,都會導致一方不同意離婚。這時候很多人就會問,一方死活都不離婚的,怎麼辦?

離婚只有以下方式:1、雙方協商一致,攜帶戶口本、身份證和結婚證,到一方戶籍所在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2、雙方協商不成,可到被告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堅決不願離,這種情況雙方無法協議離婚,只能去法院起訴離婚。

一般情況法院判決離婚的唯一標準就是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如果有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那麼法院一般第一次都不會輕易判離,但是法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規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案例。小美與丈夫是通過相親認識的,因為二人年近30,都著急想早點結婚,於是二人相識幾個月後便辦理了結婚登記。婚後小美髮現二人沒有共同話題,而且三觀不合,於是二人經常因為生活瑣事發生爭吵。

小美過夠了這樣的生活,向丈夫提出了離婚,但是丈夫並不同意離婚,更不配合小美。無奈之下,小美決定外出打工,對此丈夫也並未反對,就這樣,小美去了外地,夫妻二人開始分居生活。分居期間小美的丈夫並未找過小美,也不主動與其聯繫。

在小美與丈夫分居將近三年的時候,小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丈夫離婚。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人民法院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小美的丈夫依然不同意離婚,但是對於夫妻二人因為感情不和長期分居的事實承認,法院經過調解後,判決二人離婚。

現實生活中,因為感情不和夫妻長期分居的案例很多,這樣的情況夫妻感情很難再恢復,即使不離婚也是彼此消耗。

一、起訴離婚的流程

一方當事人可以作為原告,直接到被告戶籍所在地法院,或被告經常居住地區法院起訴離婚。

法院接受當事人的起訴狀之後,會在7日內下達是否立案通知。

立案成功後,法院採取普通審理程序,會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以內審結。如果法院採取簡易審理程序,會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之內審結。


二、注意要點

1、根據《民事訴訟法》,離婚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則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書寫離婚起訴狀要記明下列事項:

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如果有證據證人的,還要寫清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3、案件審理時間:根據《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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