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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警:美國將審查所有中國投資直至2026年

根據2018年7月23日,眾議院最新審議的《2019財年國防授權法案》顯示,該法案獲得最終簽署的話,將對中國所有在美投資進行審查。

法案條文如下:

b)中國投資報告.--

(1)一般而言-本法案頒布之日起2年內,以及此後每2年直至2026年,商務部部長應向美國國會和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CFIUS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體在美國的直接投資交易的報告。

(2)報告要素–報告按照第(1)款要求應包括以下內容:

(A)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美國的直接投資總額,包括按照最終受益擁有人分類的直接投資總額。

B)按價值分類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美國的投資:

i)少於50,000,000美元。

ii)大於或等於50,000,000美元且少於100,000,000美元。

iii)大於或等於100,000,000美元且不足1,000,000,000美元。

iv)大於或等於1,000,000,000美元且少於2,000,000,000美元。

v)大於或等於2,000,000,000美元且少於5,000,000,000美元。

vi)大於或等於5,000,000,000美元。

(C)按照北美行業分類系統代碼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美國的投資進行細分。

(D)按投資類型分類,使用以下類別:

(i)成立的企業。

(ii)獲得的業務。

(E)中國人民共和國在美國的投資細分,包括政府和非政府投資,包括每類投資的數量、部門和類型。

(F)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投資購買的在美國註冊的公司名單。

(G)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實體的美國分支機構的數量,這些分支機構的員工總數,以及該實體的任何公開交易的美國分支機構的估值。

H)對(A)至(F)項所述投資模式的分析,包括數量,類型和部門,以及這些投資模式與中華人民共和國《2025年中國製造》概述的目標一致的程度,包括比較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美國的投資和所有在美國的外國直接投資。

(I)確定商務部長在美國從中國獲得關於外國投資的合理合法的全面信息的能力的任何限制,根據第(1)款的要求,每2年完成報告,包括——

(i)查明政府和私營部門對中國在美國投資的估值的差異;

(ii)對不同方法或數據收集方法的描述,包括私營部門實體的描述,用于衡量可能導致外國投資的不同估算;和

(iii)提高商務部長在美國從中國收集外國投資信息的能力的建議。

(3)延長截止日期-如果由於根據第(2)(I)款確定的限制,商務部部長長確定無法在第(1)款要求的時間提交報告,可以要求額外的時間來完成報告。

以上法案體現了美國將加強對來自中國的投資的關注力度,也要求中國公司在美投資要更加謹慎,合法合規。

該法案是2019財年的國防授權法案,是每年撥款法案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何在撥款法案中夾雜非撥款內容?原因是每年的撥款法案是參眾兩院的重頭戲,很多議員會將個人代表的利益集團的訴求夾雜在撥款法案中,甚至夾雜各類「毒丸」作為各自的籌碼,來回拉鋸。

本來以上條文是S.2098《外國投資風險評估現代化法案》的一部分,該法案是2017年提出的,但是一直停留在立法日曆上。美國商界對此有很大的分歧,但有議員希望加快該條款的立法速度,於是將該條款放入了撥款法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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