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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起訴離婚?離婚起訴狀超詳細,值得收藏!

民事起訴狀

原告,男/女, 年 月 日生, 族, 工作單位和職務: 住 ,電話

被告,女/男, 年 月 日生, 族, 工作單位和職務: ,住 ,電話

案由:離婚

訴訟請求:

一、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婚生子 由原告撫養,被告可自願給付撫養費(或: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撫養費人民幣 元;或婚生子 由被告撫養),一併處理探視權;

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及債權債務;

四、(如有要求離婚損害賠償及一次性困難幫助金及其它補償金的訴訟請求,請列在此外,如:

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離婚損害賠償款人民幣 元

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困難幫助金人民幣 元

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因 的補償金人民幣 元)

五、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被告於 年 月通過 認識, 年 月 日在 民政局登記結婚,雙方均為初婚(再婚,或一人為初婚,一人為再婚)。 年 月 日生一子(女) ,現年 歲。

一、原被告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及表現

1. 被告在經濟上對原告過於苛刻,導致原告無法進行正常的生活和交際。

2. 被告及其父母對原告及其父母不夠尊重,導致雙方關係產生裂痕。

3. 原被告婚後多次分居,經多次嘗試證明無和好可能。

4. 年 月份,原告曾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半年內雙方關係無任何改善(註:重要)。

(其它感情破裂的原因,例:

被告有重婚行為(註:法定事由)

被告與異性多次同居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註:法定事由)

被告婚外情導致雙方感情徹底破裂(註:常用)

被告多次出軌是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

被告頻繁家庭暴力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註:法定事由)

被告遺棄子女,置原告及子女於不顧,導致感情徹底破裂(註:法定事由)

雙方性格嚴重不合,基本無交流(註:常用)

被告有賭博(吸毒)惡習且屢教不改(註:法定事由)

原被告連續分居已經超過兩年(註:法定事由)

原告第一次起訴離婚之後雙方感情無任何改善,雙方感情已徹底破裂(註:重要)

婚姻基礎薄弱

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註:法定事由)

被告不願生育子女,致使感情確已破裂(註:法定事由)

被告習慣逃避問題,缺乏責任感,嚴重影響夫妻溝通

被告與原告父母嚴重不睦,關係惡劣

被告缺乏責任感,脾氣不好)

註:可對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及《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二、要求子女由原告撫養,被告自願支付撫養費

1. 婚生子 基本情況

兒子(女兒) 年 月 日出生,現年 歲。兒子(女兒)從出生至今一直由原告直接照顧。尤其是 年 月原告從美國回國後,一直跟隨原告居住於原告父母處,並由原告父母幫助照顧。

2. 原被告撫養條件基本情況

(1)原告系研究生畢業,學歷較高;目前就職於國有企業,工作穩定,收入穩定。原告名下有個人房產,有固定住所可以解決母子的居住問題。

除此外,原告父母條件也較好,能幫助原告照顧外孫。原告父母身體不錯,母親系醫院護士退休,父親系研究所退休,經濟條件也較好。

(2)被告系高中畢業,目前無業, 年 月左右又將自己僅有的住所出租,目前沒有固定住所,不利於撫養孩子。除此外,被告脾氣急躁,除多次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外,還曾打傷他人,經派出所調解,賠償受害人1萬元。其性格顯然不適合直接撫養子女。且雙方分居期間被告沒給過一分錢撫養費,也未盡到監護人的基本責任。

被告父母早已離異,被告一直與母親生活,因此其父不可能幫助照顧孫子,而被告母親居住在美國,也不可能幫助照顧孫子。

因此,從雙方條件看,顯然原告的情況更適合直接撫養子女。且子女剛剛2歲,與母親十分依戀,從未離開過母親,突然改變成長環境對其生活和心理將有極大影響,不利於子女成長。

3. 原告身體狀況難再生育

(1)原告患有多囊卵巢綜合征,該種疾病幾乎不能懷孕,原告能懷孕生下兒子幾乎是個奇蹟,因此原告再懷孕的可能性非常小。

(2)原告腰椎還做過大手術,腰椎被摘除一塊,因此,懷孕也有極大風險, 年生產時,醫生表示,原告生產有可能導致全身癱瘓,但原告仍然不顧個人安危毅然生下兒子,為此被告深為感動,表示夫妻的矛盾從此既往不咎,會好好與原告過日子。

考慮到原告很難生育的特殊情況,也希望被告予以理解,能夠同意子女歸原告撫養,原告同意離婚後被告按期探視子女,將離婚帶給子女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

4. 被告撫養費數額

目前被告無業,沒有工作收入,但自 年 月起,被告將自己在西城區的房屋租出,根據該房面積及地理位置,每月租金應超過人民幣 元,原告要求每月人民幣 元的收入僅佔20%,被告完全有能力承擔。

自 年 月分居以來,一直由原告獨自承擔兒子的撫養費,男方未支付過任何子女撫養費,因此,被告還應支付 年 月至判決前的分居期間撫養費。

5. 子女探視權

結婚以來,被告與原告家人有諸多矛盾,為防止雙方離婚後因子女探望權問題再發生爭執,原告希望與被告協商或由法院判決,明確子女探望權,按約定或判決書履行。

註:對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例: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三、夫妻共同財產及債權債務

原被告婚後主要共同財產為婚後購買的 室房屋和 室房屋。

綜上,原告根據《婚姻法》和《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請貴院依法判決!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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