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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艦在領海的無害通過制度的法律依據分析

王偲琦

重慶合縱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重慶電視台公益律師,人民調解員。擅長領域:企業破產重整、清算、重組,民商事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金融糾紛等。

軍艦在領海的無害通過

無害通過制度是指外國船舶在他國領海不須經事先通知或事先獲許而迅速通過的制度。這項制度在條約法層面、國際習慣法層面以及國家實踐層面都受到了國際社會的廣泛承認。相比於沒有爭議的商船的無害通過權利,軍艦在他國領海是否擁有無須事先通知或獲許的無害通過權在國際社會中有一定的爭議,以中國為主的少數國家認為軍艦不享有在他國領海的無害通過權,其進入他國領海需要經沿岸國的批准或應事先通知沿岸國。

事實上,軍艦在外國領海的無害通過權也已經在條約、習慣、實踐層面獲得了廣泛的國際承認。

(一)條約層面

1.《領海及毗連區公約》

《公約》是1958年第一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通過的四公約之一,是聯合國主持的首次關於領海及毗連區法律制度的編纂成果,首次在聯合國框架下將領海的無害通過制度以成文 的方式確認下來。

首先,《公約》A款第十四條規定:

1.無論是否沿海國之各國船舶依本條款之規定享有無害通過領海之權。

2.稱通過者謂在領海中航行,其目的或僅在經過領海而不進入內水域,或為前往內水域,或為自內水域駛往公海.

3.通過包括停船及下錨在內,但以通常航行附帶有此需要,或因不可抗力或遇災難確有必要者為限。

4.通過如不妨害沿海國之和平、善良秩序或安全即系無害通過.此項通過應遵照本條款及國際法其他規則為之。

5.外國漁船於通過時如不遵守沿海國為防止此等船舶在領海內捕魚而制定公布之法律規章,應不視為無害通過。

6.潛水船艇須在海面上航行並揭示其國旗。

該條首先確認了所有船舶都擁有在他國領海的無害通過權,並規定了所有船舶在無害通過時應當遵守的一般規則,其中並未規定無害通過須事先通知沿岸國或事先獲得沿岸國的允許。

其次,《公約》D款第二十三條專門規定了軍艦的無害通過:任何軍艦不遵守沿海國有關通過領海之規章,經請其遵守而仍不依從者,沿海國得要求其離開領海。

該條專門規定了軍艦不遵守沿岸國領海規章的不利後果,也並未要求軍艦應事先通知或獲許才可在他國領海無害通過。

2.《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公約》於1982年通過,1994年生效,已獲得150多個國家批准,是海洋法領域參與國家最多的公約。

《公約》在《領海和毗連區公約》的基礎上也對領海的無害通過制度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分為A、B、C三節,分別規定了所有船舶、商船和商用的政府船舶、軍艦和其他非商用政府船舶的無害通過規則。

首先,A款第十七條規定:在本公約的限制下,所有國家,不論為沿海國或內陸國,其船舶均享有無害通過領海的權利。這表明在《海洋法公約》的框架下,無害通過的權利仍然適用於所有的船舶。

其次,《海洋法公約》C款第三十條規定:如果任何軍艦不遵守沿海國關於通過領海的法律和規章,而且不顧沿海國向其提出遵守法律和規章的任何要求,沿海國可要求該軍艦立即離開領海。這也只說明了軍艦在無害通過時應當遵守沿海國的法律和規章以及不遵守將承擔被要求離開的不利後果。

綜上,在條約層面國際法毫無異議地承認了軍艦享有在領海無害通過的權利。但沿海國是否有權制定法律要求外國軍艦通過其領海應事先通知或獲準的問題《領海及毗連區公約》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都未明確規定。

(二)國際習慣層面

軍艦在領海的無害通過權在由條約法以成文法的方式確認下來之前就已經以國際習慣的形式存在,並在國際法院的判例中被確認下來。

在1949年科孚海峽案的判決中,國際法院確認了外國軍艦在他國領海的無害通過權,同時也確認了外國軍艦通過他國領海無需經事先通知或獲準的國際習慣規則。

判決寫道:科孚海峽是一個國際航道,沿岸國不得在和平時期對其禁止航行。沿岸國可以對外國軍艦通過領海的事項制定相應的規則和制度,但不得禁止或要求軍艦事先獲得批准才可通過。

有區別的是,科孚海峽在該案中被認定為一個兩端鏈接公海的國際航道,在國際交通運輸中有重要地位,而不是一個沿岸國的普通領海。但法院在判決中這樣寫道:在確認了以上規則的情況下,沒有必要再討論這個更加具有普遍性的問題——根據國際法,軍艦是否能在海峽以外的他國領海無害通過。

因此,法院以判例的方式確認了這樣一項國際習慣法規則:軍艦可以在他國領海無害通過,且不需要事先獲取沿岸國的許可。

(三)國家實踐層面

從國家實踐層面來看,軍艦在領海的無害通過權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以國內法的形式確定了下來,且不要求軍艦通過其領海需事先通知或獲得其批准。這證明軍艦的無害通過權也被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承認並且實踐著。

而以中國為代表的少數發展中國家,在國內法中也明確了外國商船的無害通過權,但要求軍艦通過領海應當事先獲得批准或者提前通知。這種做法實際上是限制或否定了軍艦的無害通過權,與現行的國際法規則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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