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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說法——到了古代,我們都是法盲

在秦代,見義勇為不是社會公德的範圍,而是法律要求人民必須履行的義務。

意思就是說,在秦代,如果有犯罪嫌疑人在大街上殺人傷人,事發周邊一百步距離內的人,如果都在那看熱鬧,袖手旁觀不救援的,要「貲二甲」。也就是說,要罰款!二甲,兩俱盔甲。

要知道在那個純手工業時代,兩具盔甲的價值。。。應該算很重的罰款了,幾乎算那個時代的坦克了。罰坦克!讓你丫旁觀!當看戲啊,門票就讓你買不起!

犯罪嫌疑人入室傷人,室內的人呼救,但是街坊四鄰、街道主任啊,片兒警啊啥的,都不在,這些人有罪么?秦律回答,如果街坊四鄰確實不在,四鄰無罪,但是街道主任、片兒警就是不在,他們也有罪。

由此反推,如果在秦代,你的鄰居家出事兒了,你在家,聽見了卻不管,那就是犯罪。街道主任啊,片兒警啊這樣的基層一線公務員,拿了國家的俸祿,沒搞好治安預防,發生了入室案件,不管他們在不在現場,統統有罪!

秦代的公務員不好當啊!

再說說千年冤案,陳勝吳廣的「失期當斬」

司馬遷說,陳勝吳廣造反的原因是,戍邊的路上下大雨,走不了,延誤了日期,當斬。還彷彿親歷者一樣,聽他倆說,造反也是死,失期也是死。

什麼?秦國冤枉透了!!司馬遷是秦黑啊!!!看看秦律原文吧!!

秦律的徭律明文規定:御中發征,乏弗行,貲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誶;六日到旬,貲一盾;過旬,貲一甲。其得(也),及詣。水雨,除興。

大概的意思就是說:皇上徵人了,要是有抗命不去的,每人罰兩輛坦克;誤期三五天,挨罵;誤期六到十天,罰款一輛步兵戰車;誤期十天以上,罰款一輛坦克。雨水阻期,可以免除責罰!

注意了,敲黑板劃重點啦!雨水延期,免除責罰!

所以陳勝吳廣起義,根本是是利用了一幫法盲啊!

中國古代的很多時候牛都是非常貴重的東東, 賣牛,吃牛肉那都是犯法的。

在秦代,縣政府都必須負責養牛的任務,要是養的牛有十頭以上,一年死了三分之一,或者不到十頭就死了三頭,從縣長以下到生產隊長統統有罪!等著吃牢飯吧!

唐律裡面也有規定,主人殺掉自己養的馬或者牛,要服一年苦役,也就是國家禁止殺死這兩種大牲畜,當然更禁止吃牛肉。什麼?您說您非牛不歡,沒牛肉吃活不下去,如果拼了性命也要吃牛肉?好吧好吧,唐人倒也不是沒有變通的辦法。

最簡單的,去鄉村私下買點牛肉,或者自己家養幾頭牛,趁黑夜裡偷偷殺掉,關起門來自己弄熟了吃,別讓別人看見。就算有鄰居聞著味道不對,一推門進來了,現場抓到您家吃牛肉,您也能強詞奪理地辯駁:

「我殺了牛沒錯,不過是誤殺!誤殺!一時失手而已!」

唐律明文規定,殺自家牛馬徒一年,但是「誤殺,不坐」。至於怎麼證明是過失殺而不是故意殺……趕緊把煮好的牛肉盛一盤送給鄰居,那就肯定是誤殺啦哈哈哈哈……

唐代的刑罰種類倒並不複雜,說多了也就五種,說少了只有三種:打屁股、流放加苦役、殺頭。

打屁股,最少打十下,最多打一百下,中間分成十等。打十下、二十下……至五十下,叫「笞刑」,打六十下到一百下,叫「杖刑」。

不能再多打了,再多打,那叫「鞭屍」……

也不準打非整數,沒人肯動手給犯人「笞三十七」「杖六十六」。

貶為奴婢去做苦役,叫「徒刑」,往往跟「流刑(流放遠地)」並用。徒刑也分五等,即做苦役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流刑」分三等,即流放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

「死刑」只有兩種:絞刑,用繩子把人勒死,因為可以留個全屍,是較輕的一種死刑;斬刑,砍掉頭,是較重的死刑。

唐代合法的刑罰,只有以上這些。除此之外,那什麼夾手指啦,割耳朵啦,砍手砍腳啦,剝皮碎剮啦,綁台上燒死,沉水裡溺斃,被三炮捧殺……一律屬於法外的「私刑」,您在正式的朝廷文件里是看不到這些的。

《唐律疏議》上規定的合法刑罰,最嚴重的十惡之首「謀反」,處刑也不過是:正犯砍腦殼,沒說的。他的父親和兒子(第一等親族)按律要絞死,他的母親、女兒、妻妾、媳婦、祖孫、兄弟、姐妹(第二等親族)、奴婢都應該罰沒為官奴婢,他的家產也應該罰沒為官產。

但是具體細分起來,還有很多種情況。比如主犯有三個兒子阿大、阿二、阿三,其中阿大阿二都已經年滿十六歲,那就得絞死,而阿三還不到十五歲,可以免死,降一等罰為官奴婢;

主犯的母親年齡超過六十歲了,可以免罰,領走屬於自己的一份家產另立門戶過日子去。父親就比較慘,男人要滿八十歲才能免罰,他還不到年齡……如果遇上了一個心軟的執法者,肯給這位老父親的身體狀況出具「篤疾(最高級別的老病殘廢)」證明,那也可以免罰拿家產走人。

主犯有兩個女兒,大女兒已經定婚,收了聘禮約書,那就算夫家的人了,可以免罰,從入官的家產里領回本屬自己的一份嫁妝,嫁人去吧;小女兒還沒許嫁,真不幸,只能沒入掖庭去做官婢了。

此外,主犯的伯妗、叔嬸、侄兒侄女(第三等親族)按律也要被流放三千里。

這時候,主犯的伯父就申訴了,說他家和主犯已經分家,不同居共財了,那麼好,你人要流放,但你家的財產可以不沒收入官,你自己帶走。

唐代最嚴酷的「合法刑罰」,就是這樣的了。

您可能覺得不過癮……沒關係,在合法刑罰之外,非法的私刑濫刑也一直在社會各階層存在著,只是隨著時代風氣不同,輕重程度有所區分而已。

比如,歷朝歷代的皇帝,就沒有哪個敢拍胸脯保證朕我一輩子奉公守法從來不動私刑的;各級官吏在審案子的時候,也難免會多打幾板子逼出口供來,萬一碰上周興來俊臣這種酷吏,那犯人只能自怨命苦但求速死;一般的貴族甚至平民,對自家奴婢動用私刑也不算罕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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