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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走了之後,他的養老金能由子女繼續領嗎?通過哪些方式可以領

網友一:

老人生前享受養老保險,老人去世後,按規定、不能繼續領取養老保險,若其子女或者配偶繼續領取、是違法的,還有可能受到處罰!

但是老人去世以後,可享受以下待遇:

:可領取喪葬費:標準是你家老人生前養老金2個月的金額;

:可領取撫恤金:標準是你家老人生前養老金10個月的金額;

:老人所供養的配偶、子女等直系親屬,沒有生活來源的,可享受生活補貼金,標準是:當地最低生活保障費的水平;

:如果是大型企業退休的,企業還會付一筆慰問金,或者救濟金(企業內部的行為、少數企業才有);

領取以上費用,需到公安部門註銷戶口(辦理死亡證明)、火葬廠的火化證明、社保卡(工資卡)、身份證、戶口本、社區證明、經辦人身份證等,到社保部門辦理並領取所有費用!三個同內要辦完、別拖延!

網友二:

可以,但是是通過別的形式。

如果是職工社保,《社會保險法》第17條是這樣規定的:「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第14條是這樣規定的:「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餘額可以繼承。」

所以,不管是不是早走,個人交的錢都不會白交,家屬是可以繼承的。除此之外,還可以另一筆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各地的保准不一樣,比如深圳的喪葬補助金為其死亡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

新農保在這方面的標準各地不一,從貓妹掌握的信息看,有的是70歲前去世,養老金賬戶中個人繳納部分未全部支取的,可以作為遺產,子女直接繼承,70歲後去世個人所繳納的養老金不再退還;也有是不管何時去世,個人繳費部分都可以繼承。所以,還是那句話,以當地的規定為準。

網友三:

據我所知,可以,但是只能領取養老金個人賬戶的全部金額,還有一定的喪葬費和撫恤金。

首先明確什麼是個人養老賬戶?由這兩部分構成:

1、基礎養老金(社會統籌)

2、個人養老金賬戶里的錢,是個人社保基數的8%,一直累積的就是可繼承的部分。

再者,養老金怎麼繼承?

(1)職工在職 期間死亡時,其繼承額為其死亡時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

(2)已退休人員死亡的,繼承額按如下公式計算:

繼承額=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個人賬戶餘額×離退休時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本息 佔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的比例。

繼承額一次性支付給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個人賬戶的其餘部分,併入社會統籌基金。

個人賬戶處理完後,應停止繳費或支付記錄,予以封存,同時,如果是因病或不是因工死亡的,家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一般是10-20個月的退休金,但是全國各地相關政策都不同。

網友四:

不管是在我們國家,還是在其他任何國家,享受養老金待遇的人去世後,他的養老金肯定不可能無條件,讓子女老伴或者其他人繼續領取。

不過我們仍然可以有條件的領取。

一般來說,我們國家退休人員去世後,社保基金給大家發放的待遇有這幾種:

第一項是個人賬戶養老金餘額,這也是個人養老金的一部分。

我們在計算退休待遇的時候,個人賬戶餘額根據退休年齡所確定的計發月數,分成相應的份數,每月領取一份。沒有領完的,就會給繼承人。

這相當於將我們的一部分養老金一次性給了子女和老伴等繼承人了。

第二項是喪葬補助費。各地的標準不一樣,山東省只有1000元,黑龍江省是4000元,北京市是5000元,遼寧、廣東等一些省份是三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

第三項是一次性撫恤金,各地標準也差距很大,這些撫恤金待遇,一樣是屬於養老保險基金出,是用人單位繳納入統籌賬戶的部分。如果不用於這些用途,也會給大家發放養老金的。

第四項是供養親屬生活困難補助。遇到這種情況的比較少一般,跟低保線差不多,主要是供養沒有養老金來源的,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來源仍然是統籌養老金。山東省目前只有460元,410元和360元三檔。

所以,職工去世後,養老保險基金一般一次性會給一筆喪葬撫恤費用,算是對退休人員養老金的一次性發放。不過如果想按月領取,幾乎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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