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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日本戰爭賠償,蔣介石為何說「我們一個錢也不要」

原標題:關於日本戰爭賠償,蔣介石為何說「我們一個錢也不要」


戰爭賠償是戰爭遺留問題的重要內容。抗日戰爭勝利後,國民黨對日本的戰爭索賠政策經歷過一次重大的變化。戰後初期,國民黨在對日索賠問題上,還是能夠從國家和民族的利益出發的,想通過對日索賠來達到削弱日本賴以發動戰爭的經濟能力,同時也想通過此舉來增強中國工業的復興能力。



當戰爭還在進行的過程中,國民政府即著手進行戰爭損失的調查,以備在戰後作為對日索賠之依據。1943年11月開羅會議期間,蔣介石也同美國總統羅斯福談到過日本戰後的賠償問題。蔣介石當時主要想讓日本對中國進行實物賠償,即把日本的一些工業設備和車船設備等移交中國充作賠償。當獲知蘇聯方面在著手研究戰後德國的賠償問題時,蔣介石也曾指示國民政府參事室對蘇聯的方案加以認真分析,以便將來為中國借鑒。1944年3月,國民政府參事室草擬了《戰後對日媾和條件綱要》,初步提出了對日索取軍費賠償和經濟賠償的若干原則。


抗戰勝利後,對日戰爭索賠問題很快被提上了議事日程。國防最高委員會的國際委員會與行政院、內政部、經濟部、外交部等有關部門,就對日索賠問題多次開會討論,並組建了專門負責對日索賠的機構。1945年11月,經過各部門的反覆醞釀和討論,國民政府初步形成了一個綱領性文件《關於索取賠償與歸還劫物之基本原則及進行辦法》,就日本賠償問題制定了11條原則。這是中國在戰後準備向日本進行戰爭索賠的第一個初步方案。由於當時盟國對日本的賠償問題尚未作出具體規定,因此這個初步方案主要是從中國自身立場出發表達的一種意向。考慮到對日索賠所涉及的國家比較多,國民政府也提出將來所得之賠償應當佔到日本賠償實物與賠款總額的一半以上。

除此之外,國民政府在對日索賠問題上,還確定了如下幾項重要方針:日本的重工業應保留在1914年的生產水平;輕工業,尤其是紡織工業必須列入賠償範圍,由中國予以拆遷。


中國方面的上述對日索賠政策與戰後初期美國確定的嚴懲日本的政策基本上是相符的。


美國在戰後初期制定的對日政策的最高目標是既不讓日本將來再構成對美國的威脅,也不讓日本對將來的世界和平構成威脅。基於這樣的理念,美國所制定的關於日本賠償的政策體現了《波茨坦公告》的原則。在處理日本的賠償問題上,美國政府提出了兩種辦法:「移交日本在國外的財產充作賠償;移交日本國內那些對日本的和平經濟和對佔領軍的供應並非必須的物資或現有的基本設備和設施。」


為具體地了解日本的賠償能力,在日本投降後不久,美國就派總統特使鮑萊等專家前往日本、中國、朝鮮等地進行實地考察。1945年12月,鮑萊發表了關於日本賠償問題的臨時報告。報告認為,「過去的日本工業的發展,帶有極其濃厚的擴充軍備的色彩,即使在遭到戰禍的今天,仍然擁有超過維持其平時國民經濟所需要的很大的過剩設備,通過拆除這些過剩的設備來實現日本的解除武裝,同時通過把這些設備移交給曾經遭到日本侵略的各國來促進這些國家的復興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是可能的」。鮑萊在臨時報告里還詳細列舉了日本應予保留的工業和應當拆遷充作賠償的工業種類和數量。並強調對日本國內賠償設備必須迅速拆遷,以免擱置而受損失,另外也可使日本確知保留的生產設備的範圍和數量,以便迅速計劃恢復平時生產。


鮑萊將其臨時報告提交給美國政府後,美國政府即以其為藍本,制訂了一個臨時賠償方案,擬把日本用於戰爭的一部分工業設備先行拆遷充作賠償,待將來最終方案確定後再進行總的結算。當時由對日作戰有關的11國組成遠東委員會,在1946年通過了由美國提出的上述臨時賠償方案。但是,由於臨時賠償方案同時規定了其實施須等待盟國內部的分配額商定後才能實行,而盟國內部對各自應當所得的份額爭議很大,所以遲遲未能形成一致意見。


於是,美國依據遠東委員會的組織程序,決定採取單獨行動,即在臨時賠償方案範圍內,先提30%作為對直接受日本侵略的國家的賠償物資。1947年4月,美國政府正式向盟軍總部頒布了第75號臨時指令,規定在臨時賠償範圍內,由盟軍總部負責選擇日本可供賠償的設備,將其作為先期拆遷物資分配給中、菲、荷(代表荷屬東印度)、英(代表英屬馬來亞、緬甸及其他遠東殖民地)四國,其中中國得15%,菲、荷、英各得5%。


1946年5月,國民政府發表了《中國要求日本賠償設備緊急拆遷項目》;1946年8月,國民政府又草擬了《中國對日賠償問題提案綱領》,詳細地向盟國特別是美國全面闡述了中國對日索賠的政策和具體要求;1947年初,國民政府負責日本賠償事務的最高機構——行政院賠償委員會也形成了一個對日索賠比較全面、系統的文件《中國對日要求賠償的說帖》,這個說帖成為中國對日索賠的政策性綱領。


國民政府雖然在戰後初期就對日本賠償問題進行過反覆研討,多次提出了自己的主張,但由於遠東委員會是由11個國家組成的機構,對日索賠直接涉及各方的利益,故矛盾十分尖銳。再加上依遠東委員會的表決程序,四大國中的任何一國都可以行使否決權,這就使對日索賠政策的統一和實施變得十分困難。


首先,是關於日本在國外資產的處理問題。日本投降後,國民政府將在中國境內屬於日本政府和日本國民的部分資產加以接收、清理。這些資產中很多是日本利用中國的勞動力資源和物質資源形成的,也就是說它本身完全是侵略的產物,因此,理應列入日本無條件歸還中國之列,不應作為抵充賠償之部分,但國民政府還是顧全大局,同意將日本在華資產來抵充賠償額的一部分,這充分體現了戰後中國對日寬大的一面。至於日本在中國東北的所謂資產,本來是日本長期以來對東北殖民侵略的結果,理應完全歸還中國或抵充賠償,但蘇聯堅持要把東北的日本資產作為戰利品搬運回國,拒絕將其列入賠償範圍,也拒絕將其歸還中國,中國只好請求遠東委員會在決定賠償比例時應對中國在東北所損失部分予以考慮,使中國取得相當之補償,但中國的建議最終未獲盟國的贊同。


其次,是關於日本工業應保留在何種水平的問題。國民政府最初主張日本重工業應以1914年為保留水平,超過這一水平的工業設施一律拆遷賠償,但國民政府的此項主張根本不為盟國接受。後來,國民政府又提出以1928年至1930年為日本應予保留的工業水準,但遠東委員會在1947年1月23日確定了要以1930年至1934年的平均生活水平為今後日本工業生產的標準,這就使日本實際上能夠被充作賠償的物資和設備被更多地保留下來。

再次,是關於中國在日本賠償總額中的份額問題。戰後初期,國民政府提出爭取50%以上份額的要求,其依據是中國受害最深、損害最重、對抗戰貢獻最大。這本來是一項極為合理的要求,但由於美國的反對,國民政府只好提出40%的要求,即使如此,遠東委員會仍未形成一致意見。



儘管存在以上分歧,國民政府還是根據遠東委員會的臨時拆遷計劃,積極地做好了各項拆遷的準備工作。1947年6月,國民政府在日本設立了「日本賠償及歸還物資接收委員會」,在國內設立了「日本賠償歸還物資督運委員會」。戰後日本的戰爭賠償問題總算得以正式啟動。


當時,在盟軍總部的先期拆遷計劃中,充作拆遷賠償的物資主要是一些兵工廠的設備。這些設備分三批分配,中國所接收的三批物資的價值以1939年日幣計,共計84931433日元,折22070282.19美元。國民政府從1948年1月開始從日本裝運上述賠償物資回國,到1949年9月止,前後共派船或租船22次,運回物資1254箱。綜觀這一時期美國在日本賠償問題上的政策,並沒有脫離自戰爭開始以來盟國間所達成的重要國際協定,如《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等,無論就其政策層面而言,還是就其政策的實施而言,基本上還是表現出了對各戰爭受害國和參戰國權益的尊重。正是由於以上的因素,戰後初期,國民政府的對日索賠才得到一定的實現。


戰爭賠償問題如果僅僅從懲處發動戰爭本身的角度來解決,同盟國家的共同利益總是多於其內部的分歧,但是,當戰爭賠償問題與戰後複雜多變的國際形勢相關聯時,它的解決也就會越來越偏離要求戰爭賠償本身的意義。


戰後的日本賠償問題,就是由於與戰後複雜的國際政治鬥爭相纏繞,在美國的主導下一步步朝著背離其他盟國意願的方向發展的。究其原因便是:要求日本作出戰爭賠償,原來只是美國對戰敗後的日本政策的一個方面,而美國的全部對日政策則是服從於其亞洲政策的,而它在亞洲的政策又是其全球戰略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換句話說,美國的全球戰略決定著它的亞洲政策,而其亞洲政策又決定著它的對日政策。


在亞洲,伴隨著中國內戰的發展過程,美國也逐步調整著它的亞洲政策。隨著國民黨發動內戰的失敗,美國已經無法再指望國民黨中國作為它在亞洲對抗共產主義勢力擴張的戰略基地,因此,在中國以外確立新的戰略重心便被提上了議事日程。日本對美國的戰略價值,也就是在這種情況下開始凸現出來的。美國要以日本來代替即將垮台的蔣介石政權,把日本作為其在亞洲推行侵略政策的前哨基地和反共堡壘。美國的對日政策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開始發生變化的。


由於扶持日本成了美國現時的戰略要求,而要日本對已經過去了的戰爭支付賠償,必然會削弱日本的經濟能力。在追究過去的戰爭責任與滿足現實的戰略需要之間,美國的選擇無疑會是後者。因此,美國對日基本政策的調整,不可避免地直接影響到了日本的賠償問題。


1949年5月12日,美國政府終於在日本的戰爭賠償問題上作出了一個重大決定:取消1947年4月的臨時指令,停止先期拆遷。此外,它還聲明:第一,日本現有工業設備都須加以保留,以便使日本的經濟得以恢復,即使是軍需工業,除必須銷毀部分外,也應當全部保留,移作民用;第二,此後美國將向遠東委員會建議取消或修改日本關於賠償及工業水平的一切現行決策。至此,戰後初期美國制定的先期拆遷計劃告終。


美國停止實施先期拆遷計劃,為日本逃避戰爭賠償責任創造了極大的便利。美國以自身的戰略利益作為最高原則來處理像戰爭賠償這樣的歷史遺留問題,不僅不符合追究日本發動侵略戰爭責任的道義要求,同時也是對二戰中橫遭日本侵略的各受害國和為擊敗日本而作出貢獻的同盟國家利益的嚴重背叛。

美國停止先期拆遷方案的時候,盟國與日本之間的戰爭狀態依然存在。根據國際法的有關規定,戰爭狀態的結束只有通過盟國與日本締結和平條約的形式才能得以實現,因為和約將載明雙方恢復和平關係的條件,規定戰敗國應履行的義務以及應受的法律和道德約束。


1950年11月24日,美國政府向遠東委員會成員國提出了關於對日和約的七點原則,其中關於戰爭賠償的原則是:「締約各方放棄1945年9月2日以前因戰爭行為而產生的權利要求,但下述情形例外:(一)一般說來盟國將佔有在他們領土內的日本財產;(二)日本將歸還盟國財產,如不能完整歸還,可按雙方協議的關於損失價值的百分率以日元賠償之。」這項規定的實質,是要各受害國放棄對日本的戰爭索賠要求。


1951年9月,美國一手操縱的對日媾和會議在舊金山召開。《舊金山和約》的第14條至第16條是關於戰爭賠償的條款,和約一方面表示日本應對其戰爭中引起損害及痛苦給盟國以賠償,但同時又表示「如欲維持可以生存的經濟,則日本的資源目前不足以全部賠償此種損害及痛苦,並同時履行其他義務」,因此各受害國除了扣留日本在本國的財產充作賠償外,只可以要求日本提供勞務性服務(即「服務補償」),作為修復所受損害的費用。除此之外,各盟國及其國民放棄對日本的一切戰爭賠償要求。



《舊金山和約》戰爭賠償條款的出籠是美國追求一己私利、置亞洲各國人民利益於不顧的惡劣行為。它沒有使日本通過支付戰爭賠償來承擔起發動侵略戰爭的責任,也使各受害國失去了通過普遍和約的形式徹底解決戰爭賠償問題的機會,給日本在以後與各國的戰爭賠償談判留下了討價還價的餘地。


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沒有參加美國一手操縱的對日單獨媾和,因此《舊金山和約》中的各項規定,包括關於日本的戰爭賠償問題的條款對中國是不具有任何約束力的。


舊金山和會後,美國著手策劃日本與台灣國民黨當局簽訂所謂雙邊和約。台灣當局無視歷史發展的潮流,無視中華民族的共同利益,一心想以中國「合法」政府的身份參與國際事務,它對於未能參加舊金山和會本來也極為惱怒,認為這使其失去了與其他盟國的平等地位,因此力圖想通過與日本締結雙邊和約的形式來挽回這種局面。


海峽兩岸處於分治的局面使日本鑽了空子。日本在戰後不久就確立了對美實行一邊倒的外交政策。


1947年6月,日本首相吉田茂曾說:「我們要高舉反共、民主的大旗,與志向相同的國家站在一起」,「在他們的援助下,實現日本的復興」。根據這個外交政策,日本與美國扶持下的台灣當局發生所謂的「官方關係」是完全順理成章的事,但日本統治集團卻利用中國沒有完全統一的現實,虛偽地打出「大陸牌」。


舊金山和會後,吉田茂多次聲稱:如果中華人民共和國提出邀請日本政府在上海設立海外事務所,日本也歡迎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日本設立類似機構;如果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今後三年內提議根據《舊金山和約》與日本討論並締結和約,日本政府自然願意談判並締約。

同一時期,日本內閣官房長官岡崎勝男也對國民黨「駐日大使」董顯光表示:如果日本同國民黨中國締結和約,可能傷害大陸上的中國人的感情而給北平政權以敵視日本之口實。


實際上,日本政要的這些言論決不意味著日本真的打算拒絕同國民黨當局締結和約,日本之所以打「大陸牌」的目的在於:日本自知其處於美國控制之下不可能不顧美國的利益而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約,日本無疑是想通過打這張牌對台灣當局施壓,迫使其將來在締約談判中對日本作出大的讓步。


儘管日本表示有可能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約只是一種策略,但此舉還是引起了美國的不安。美國國務卿杜勒斯在訪日期間對日本軟硬兼施:一方面,他告訴吉田茂:「國民政府作為中國的合法政權已被美國和其他國家所承認,台灣是遠東的軍事戰略要地,日本政府同國民政府進行和約談判是符合日本利益的。」另一方面,美國甚至使出「殺手鐧」,勸日本只有在選擇台灣當局、與台灣當局媾和並建立外交關係的條件下,才能得到美國國會對《舊金山和約》的批准。日本本來就無意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訂立雙邊和約,美國的壓力只不過使日本不好再打「大陸牌」而已。1952年1月16日,日本在東京和華盛頓同時發表了「吉田信件」,明確作出了要與台灣當局締結雙邊條約的承諾。



「吉田信件」的發表雖然免除了台灣當局的擔心,卻使台灣當局的對日關係處於一種非常被動的地位。首先,台灣當局爭取到這次與日本進行締約的權利完全是依仗了美國,這必然使其在締約談判中受制於美國,受制於《舊金山和約》的框架,不可能有自己的獨立性可言。其次,「吉田信件」客觀上也助長了日本在締約談判中的氣焰。在日本看來,與台灣當局締約本身就是對台灣當局的施捨,這無疑埋下了在後來整個締約談判中台灣當局步步退讓,日本方面得寸進尺的伏筆。


戰爭賠償問題是和平條約的重要內容之一。如果說抗戰勝利初期國民黨尚能顧及民族利益和民族心理,積極致力於對日索賠的話,那麼此時的國民黨當局已經完全背離了中華民族的利益。對於美國對日媾和七原則中關於日本賠償的規定,台灣當局起初並不完全贊成,表示「要中國完全放棄賠償要求是困難的」。但一切靠美國撐腰的台灣當局最終還是不可能違背美國的意願,稍後即表示在日本賠償問題上「對美方主張,應力圖接近」,「於不得已時可酌情核減或全部放棄」。為了變被動為主動,台灣當局還作出了一副對日寬大的樣子。1950年底,菲律賓總統特使在台灣拜會蔣介石,在談到日本賠償問題時,蔣介石問菲方做如何準備,對方回答說菲律賓要向日本索賠80億美元。菲方代表反問蔣介石,中國要索賠多少?蔣介石答道:我們一個錢也不要。他還進一步解釋說,日本戰敗後,國窮民困,同盟國實不應再加重其負擔,尤其要避免日本被「赤化」。


台灣當局雖然追隨美國,在1950年下半年就已經正式作出了放棄對日索賠的打算,但由於1951年9月舊金山會議通過的對日和約中規定了日本應對各受害國進行「服務補償」,台灣當局為了體現它與其他盟國擁有平等的地位,在與日本的締約談判中,在賠償問題上便將爭取《舊金山和約》的同樣條款作為最高目標。


1952年2月20日,台灣當局「外交部長」葉公超與日本原大藏相河田烈作為雙方全權代表開始就締約問題進行談判。整個談判一直持續到4月27日,雙方共舉行了3次正式會議和19次非正式會議。談判中爭議較大的問題主要是條約的名稱、條約的適用範圍等問題。至於戰爭賠償問題,雙方雖有爭議,但台灣當局步步退讓,最後是完全向日本屈服。


雙方談判的基礎是台灣當局事先準備好的所謂《中日和約初稿》。和約關於日本賠償問題的條款幾乎完全照搬了《舊金山和約》的內容,主要規定了兩方面的要求:一是利用日本人民在生產、打撈沉船及其他工作方面對中國所做之服務作為協助補償中國修復其受損害之費用,此即所謂「服務補償」;二是中國擁有處分日本及其人民在中國境內之財產,此外放棄一切賠償要求。


然而,日本方面就連《舊金山和約》中所規定的對盟國僅具象徵意義的「服務補償」,也不願向台灣當局作出承諾。3月7日,雙方在第六次非正式會議上談判賠償問題時,日方代表木村主張將賠償問題從和約初稿中全部刪去,認為此項規定適應範圍全部與大陸有關:「目前欲加規定尚非其時……中國之利益已在《(舊)金山和約》內予以適當顧及,此處似無須重提。《(舊)金山和約》已經明白規定,日本放棄在貴國領土之多種權利,此項規定所加諸日本之負擔,在日本國民觀之,已嫌過重,若中日和約重複行予以規定,自足更加深其對於日本國民之剌激。」台灣當局代表胡慶育答道:「中國非《(舊)金山和約》締約國,不受其約束,故對於各項規定所涉及權益,中日和約仍有另行予以規定之必要。」但日方堅持認為抄襲《舊金山和約》毫無意義。

3月17日,雙方舉行第七次非正式會議,葉公超聲稱其所以要在條約里規定「服務補償」的內容主要有兩個考慮:「第一,如放棄服務補償之要求,則將來返回大陸後,將無以對全國國民,此點實具有重大之政治性;第二,簽訂《(舊)金山和約》之盟國均享有此項待遇,我方如予以放棄,恐影響其他盟國(例如菲律賓)對我之關係。」日方代表河田烈的答覆是:「我方始終認為我國遺留在貴國大陸之財產為數甚巨,以美金計,當值數百億元,以此項巨額財產充作賠償之用,應屬已足。今貴方若再要求服務補償,實與貴方屢屢宣示對日寬大之旨不符……貴方服務補償之要求適足以引起日本人民對貴國之不愉快情緒。」


由於台灣當局在談判中所處的不利地位,決定了它在這場談判中必然要被日本牽著鼻子走。在日方的堅持下,台灣當局不得不作出讓步。在3月19日的談判中,台灣當局代表表示只要日本接受其他方面的意見,願自動放棄「服務補償」的要求。並提議在條約中先由日本承認有賠償義務並表示願將「服務補償」給予台方,然後由台方主動予以放棄。在這裡,台灣當局退到了玩文字遊戲的境地,但日方並不滿意,而急於通過和約的台灣當局只好再度退讓。因為《舊金山和約》的生效時間為4月28日,如果在此之前雙方未能達成一致,待《舊金山和約》生效後,日本就取得了外交上的自主權,到時候台灣當局將會陷入更加被動的境地。因此,台灣當局代表最終連在條約里表述自己願意放棄要日本進行「服務補償」的權利也未爭取到。在4月28日簽訂的條約中,關於戰爭賠償的條款,只在議定書里這樣規定:為對日本人民表示寬大與友好起見,「中華民國」自動放棄根據《舊金山和約》日本國所應供應之服務之利益。


在條約中,台灣當局連《舊金山和約》中所規定的日本應承擔的具有象徵意義的「服務補償」也未爭取到,最後不得不完全放棄對日本的索賠要求,這既是其追隨美國政策的結果,也是在日本的外交壓迫下作出的屈辱讓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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