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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不論真偽!周建燦墜樓後,金盾股份首輸偽造公章債權官司

浙江金盾風機股份有限公司 資料圖

浙江紹興商人周建燦墜樓身亡後留下的近百億債務糾葛仍在發酵。

8月3日,浙江金盾風機股份有限公司(300411,金盾股份)公告稱,其收到河南省長葛市人民法院3份民事判決書,其中兩份判決書顯示,法院判決金盾股份賠償單新寶1998萬和1000萬元,另一份判決書判決金盾股份賠償河南合眾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公司1990萬元。

根據金盾股份的公告,前述三宗案件雖由不同的合議庭審理,但判決公司承擔責任的理由及文字描述完全一致,判決理由為,周建燦持被告公司公章對外借款或擔保的行為已構成表見代理,無論周建燦所持金盾股份公司印章真偽,不影響涉案合同對被告公司的約束力,金盾股份都應對周建燦代表公司的對外借款或擔保承擔責任。

金盾股份稱,長葛法院拒絕了金盾股份提出的駁回起訴、移送公安申請以及公章鑒定申請,是首個以「公章不論真偽」為由判決公司應當承擔還款責任的法院。

截至目前,金盾股份共收到35宗訴訟案件及4宗仲裁案件的相關材料。

根據金盾股份公告,這批案件中,3宗案件原告或申請人已主動撤訴或撤回申請,2宗訴訟案件法院裁定中止訴訟,3宗仲裁案件仲裁委員會已中止仲裁程序,8宗訴訟案件法院裁定駁回原告起訴(本次新增1宗駁回起訴案件),3宗案件一審判決(首次收到一審判決)。其餘20宗案件尚在審理過程中。

早前,金盾股份方面相關人士在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表態,稱周建燦私刻公章冒用上市公司名義在外借貸或擔保,不會與上市公司形成「表見代理關係」,但此次河南長葛3起案件判決金盾股份要賠償損失的一個重要依據,就是法院認為,與上市公司構成「表見代理關係」,這三起案件是否會給剩餘案件帶來示範效應,目前尚未可知。

金盾股份董秘管美麗對澎湃新聞記者表示,其對3起案件充滿質疑,上市公司方面已經提起了上訴。

這一觀點,也體現在了金盾股份的公告中。該公司8月3日發布的公告中直接提及,「有理由懷疑長葛法院在處理案件過程中,存在地方保護主義和人為勾兌之嫌。」

金盾股份的公告稱,長葛法院作出的三份判決書均為一審判決,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影響存在不確定性。公司已決定向許昌中院提出上訴。

澎湃新聞記者未能聯繫到長葛法院、河南合眾和單新寶方面對此置評。

「周建燦生前接待的最後一批債權人」

據一名了解此事經過的人士稱,前述河南三案中的原告,是周建燦生前接待的最後一批債權人。

2018年1月30日,金盾股份原董事長周建燦墜樓身亡。

「那時候已臨近年底,周建燦的資金壓力越來越大,加之周建燦在民間借貸圈名聲已經很不好,周建燦墜樓也是因為1月份最後兩筆貸款,一筆是因為1個億,本來通過杭州一個小貸公司借的,合同都簽了,但後來人家了解下來,是周建燦(借)的,錢不肯給了。另一筆就是河南這筆錢,周建燦通過杭州一個小貸公司聯繫了河南長葛那邊,從那裡借了6000萬,1月10日借的,本來說是借15天的,1月17日河南那邊就有人來盯著了,後來當地法院的人也來了,要去上市公司保全財產。」一位了解此事經過的人士,這麼告訴澎湃新聞記者。

在周建燦突然離世的第二天,1月31日,單新寶在河南省長葛市法院起訴金盾股份,並申請了財產保全。2月1日上午,金盾股份賬戶被長葛市法院凍結。

據金盾股份方面相關人士稱,上市公司的相關高管,也是在那兩天,才知道該公司已經被裹挾進了民間借貸糾紛中。

據金盾股份一位管理層人士講述,1月30日晚間,金盾股份總經理王淼根與上市公司的高管為周建燦守靈。1月31日下午,王淼根回到上市公司後,接到浙江金盾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金盾集團)投融資部部長張汛的電話,說有重要情況彙報。

上述管理層人士稱,張汛在見面後,交代了集團公司及其下屬子公司在類金融機構貸款以及民間借貸中,借款主體和擔保人出現了上市公司,融資合同和借款合同中加蓋過上市公司的公章、財務章和法人章。

2月1日一早,金盾股份以金盾集團及直接責任人員涉嫌偽造上市公司公章等問題,向紹興市上虞區公安局報案,之後上市公司還以集資詐騙受害者身份同樣向公安局辦案。

從金盾股份披露的內容來看,上市公司涉訴的管轄地在河南長葛的一共4宗案件,其中單新寶兩起,分別為2000萬和1000萬(案件標的金額1998萬和1000萬),白永鋒1000萬(案件標的金額1010萬),河南合眾2000萬(案件標的金額1990萬)。

「先刑後民」的理由未能繼續獲得法院支持

其實,在河南長葛法院上述宣判披露前,金盾股份已經歷了8起類似的訴訟案件,而法院均駁回了原告的起訴,理由均為「先刑後民」。

比如,深圳國投商業保理有限公司訴金盾股份支付保理溢價回購款5000萬,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金盾風機公司被偽造公司印章案、金盾消防公司集資詐騙案等案件,紹興市公安局上虞區分局已立案偵查。根據紹興市公安局上虞區分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出具給本院《情況說明》,本案屬於上述案件立案偵查範圍。故本案存有經濟犯罪嫌疑,應由公安機關先行處理。」對此,深圳市中院駁回了深圳國投商業保理有限公司的起訴。

深圳市中院解釋,「如經濟犯罪當事人涉嫌犯罪,在刑事判決審結後,當事人仍可就經濟糾紛案件零星起訴,本案駁回國投公司的起訴,並不影響其訴訟群里的刑事」。

不過,在長葛市人民法院的判決中,「先刑後民」沒有得到支持。

金盾股份在公告中稱,「公司提出的管轄異議申請、要求法院裁定中止審理、將該案移送紹興市上虞區公安分局、印章鑒定申請、追加被告申請,長葛法院均未同意。」

長葛市法院認為,不存在「先刑後民」的問題,其認為「本案是周建燦表見代理行為而引發的借貸行為,根據現有證據,本案不具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的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條件,無需中止審理或駁回起訴」。

關於「先刑後民」的問題,金盾股份曾上訴至許昌市中院,要求「將案件材料移送紹興市公安局上虞區分局偵查,或撤銷河南省長葛市人民法院(2018)豫1082民初838號之三民事裁定書,將本案移送至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人民法院審理,或移送至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金盾股份要求將上述案件移送許昌中院審理的理由之一是,訴訟標的額超過2000萬元的民商事案件,在河南應該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管美麗對澎湃新聞記者介紹,在上訴到許昌中院時,金盾股份提到了管轄權的問題,像單新寶的訴訟中,借款本金2000萬,如果加上利息、訴訟費等,肯定超過2000萬,但最後單新寶只訴訟了1998萬,另一起河南合眾的案件也存在類似的情況。

不過,今年4月份,金盾股份方面提出的管轄權爭議、上訴金額等方面的訴求,均許昌市中院駁回。

「表見代理」爭議

金盾股份在長葛案中被判賠償的重要依據之一,是周建燦持金盾股份印章(無論真假)對外借款行為構成了「表見代理」。

根據《民法總則》的172條的解釋,表見代理制度是基於被代理人的過失或被代理人與無權代理人之間存在特殊關係,使相對人有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享有代理權而與之為民事法律行為,代理行為的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一種特殊的無權代理。

長葛市法院認為,「周建燦作為被告時任董事長、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在《保證借款合同》中籤字並加蓋被告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個人名章,基於周建燦的權利外觀,已經足以讓原告單新寶產生合理信賴,讓單新寶負有對公章真實性進行實質審查的義務,要求過於嚴苛,不利於保護交易安全,綜上,周建燦持金盾股份公章對外借款的行為已構成表見代理,無論周建燦所持金盾股份公司印章真偽,不影響涉案合同對金盾股份的約束力,金盾股份都應對周建燦代表公司的對外借款承擔還款責任」。

金盾股份則在公告中稱,「公司印章系被偽造,公司與上述原告沒有發生任何資金往來,不存在借款或擔保關係,行為人冒用公司名義私刻印章實施借款或擔保的行為對公司不構成表見代理,相關債權人系職業放貸人且熟悉上市公司對外借款或擔保的審議規則和信息披露規則,主觀上存在明知借款或擔保非公司真實意思表示的過錯等各方面進行抗辯,並提供了相關證據。」

證券律師宋一欣認為,周建燦如用假章借貸,則表見代理關係存疑,「首先,善意第三人本身是有責任的,你在借款過程中錢是沒有打入上市公司的賬戶,而將錢打入個人賬戶,借款人存在重大過失;第二,上市公司作為一個機構,在借款過程中是要有書面意見的,像董事會決議、股東大會決議等直接或間接的意思表示文件,如果沒有,那個人很難與機構形成表見代理關係」。

對於此說,澎湃新聞記者未能聯繫到長葛市法院和原告方面置評。

(澎湃新聞 戴高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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