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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理財和非法集資只是一雷之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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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貸行業經歷了兩個月的雷潮,目前正在逐步回暖,而在過去的兩個月時間裡,據互金每日預警小警不完全統計,有250多家平台發生問題。

這些問題平台中只要是能夠被警方立案的平台,其立案回執上均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個別情節嚴重的平台會以集資詐騙立案。

可是,作為投資人的我們,選擇的P2P中介平台是依法設立的民事主體,借貸雙方都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我們通過中介(P2P平台)的撮合依法簽訂了借貸合同。在合同尚未履行完畢時,發生平台跑路或者大規模的借款人違約,於是平台暴雷,而作為出借方的我們卻投訴無門!

無奈之下湊足30戶以上的投資人,到派出所報案。隨後,公安機關將其定性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立案偵查。而我們的出借款從這一刻起就變為「贓款」...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這些被坑害的出借人,只有極少數幸運者能在案件偵破後收回三成左右的的本金。更多的出借人別說是本金,即便是案件進展的消息都無法獲悉。有些地方的警方甚至用P2P就是詐騙、這個錢是不可能追回來等說辭來徹底擊垮出借人維權的信心。最終不了了之,血本無歸。

然而,作為民事行為各方的主體,原本都是合法地進行借或貸這樣的經濟活動;為什麼只要借款方或者平台出現大規模爽約或跑路,這個合法借貸一夜之間就會變成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了呢?

難道,「互聯網金融」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難道只是一雷之隔嗎?

顯然不是,那為什麼只要P2P平台出現問題,投資人報案,警方就會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來立案」呢?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之所以警方會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對平台立案偵查,是因為P2P平台本身存在自融問題。而自融就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既然這家問題P2P平台存在自融問題,那為什麼在我們出借前,沒有監管部門對平台進行審查和監督呢?為什麼只能等到平台暴雷後才會告訴我們這家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呢?然而太多的為什麼都無法得到回答。

相關職能部門一味的重複強調,投資理財有風險,投資人要謹慎...

作為投資人的我們在理財前必須認識到風險自擔的道理,但是這個「風險自擔」必須是有前提的:

首先,要建立平台准入機制和投資人的准入機制,對那些利用互聯網金融進行欺詐,大肆斂財的騙子們說不!

同時對那些用積攢了一輩子的養老錢,看病錢,救命錢,甚至是賣房賣地來投資P2P的人群說不!

其次,准入的平台要有保障機制,政府部門要對平台有監督機制,一旦出現問題,該負責的必須出來負責,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要同步進行。對那些良性退出的平台政府要監督他們執行清盤計劃。徹底杜絕那些假借清盤名義跑路的騙子平台。

最後,對自融的平台幕後老闆要嚴查,嚴辦。因為非吸的犯罪成本過低,導致很多平台老闆寧可坐牢也不願意吐出一分錢。自融被抓,判個三五年,出來後身價幾十個億。網貸之家的徐紅偉,投之家剛出事的時候,第一次被抓,向警方保證要拿自己的錢彌補投資人的損失,放出來沒幾天,據說是被高人指點後,轉移了資產,而再次被抓。至今一毛錢也不願意拿出來。

希望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能夠有效的解決目前網貸行業所存在的諸多問題。政府加強監管,行業加強自律,平台加強自查,此次雷潮過後,讓P2P理財和非法集資不再是一雷之隔!

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互金每日預警立場,亦不構成投資建議。如有侵權請後台聯繫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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