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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上市公司併購重組市場概況及最新審核要點

來源:金融首席觀察

導讀

2018年截至7月31日,證監會共審核133家企業IPO,通過71家,通過率為53.38%,審核上市公司併購重組65家,通過58家,通過率為89.23%。審核節奏的強烈對比,既是監管部門的政策導向,同時也是企業布局資本市場的風向標。今年以來,併購重組市場保持著監管趨嚴、交易熱度不減、提質增效明顯的態勢。

總體來看,作為促進產業結構調整、上市公司轉型升級的重要方式,併購重組市場在國企改革、新經濟發展、產業併購等方面仍在發展階段。展望未來,併購重組業務仍具有相當大的潛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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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併購重組市場概況

上市公司併購重組向來是資本市場上最火爆的主題,從近幾年數據上看:2015年是上市公司併購重組的高峰,伴隨著上證指數在2015年最高點達到5178.19點,上市公司以要約收購、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合併、分立、重大資產購買、出售、置換等方式開展併購重組業務大顯神通,監管機構對上市公司併購重組的相對寬鬆審核,也促使併購市場得到跨越式發展。

2015年證監會併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共審核上市公司335單併購重組,其中通過315單,通過率94.03%,未通過18單,佔比為5.37%,其他情況2單,佔比0.6%。

2018年截至7月31日,證監會共審核133家企業IPO,通過71家,通過率為53.38%,審核上市公司併購重組65家,通過58家,通過率為89.23%。審核節奏的強烈對比,既是監管部門的政策導向,同時也是企業布局資本市場的風向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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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併購重組委審核趨勢

2018年7月6日,證監會修訂發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併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即日起實施。證監會披露,新規發布實施後,將開始遴選新一屆併購重組委委員,第六屆併購重組委工作到新一屆併購重組委成立為止。

併購重組委是根據 2007年9月17日公布的 《關於在發行審核委員會中設立上市公司併購重組審核委員會的決定》(證監發[2007]93號)成立的,其規範制度《併購重組委工作規程》此前較大的一次修訂是早在 2014年4月20日發布,而此後至今,監管部門的併購重組審核環境不僅經歷了2016年重大資產重組辦法、2017年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等的修訂、第十七屆發行審核委員會成立以及擬成立發行與併購重組審核監察委員會,而且目前的併購市場生態相比2014年也已發生較大變化。

同時,隨著本次《併購重組委工作規程》的修訂,有助於完善建立併購重組委選聘機制.適度擴大委員會規模,優化委員結構,加強委員履職監督,一方面是應市場和監管形勢的變化而持續加強完善併購重組委制度建設,進一步貫徹依法全面從嚴監管理念;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監管層在目前經濟結構轉型調整期對併購重組鼓動和規範並存的立場。

伴隨著併購重組工作規程的修訂,預期併購重組過審難度將增加, IPO與併購重組審核效率相對優勢面臨再平衡。第六屆併購重組委履任期間,併購重組審核通過率整體穩中有降,尤其是2018年截至7月底,審核上市公司併購重組65家,通過58家,通過率為89.23%,而 2017年全年併購重組審核通過率94.67%。

但與新一屆發審委上任以來IPO審核53.38%的通過率相比,併購重組審核顯然仍更有優勢。隨著此次併購重組委工作規程的完善,預期併購重組審核或也將經歷類似新發審委就職後IPO審核全面從嚴的過程,併購重組審核通過率以及併購重組項目發行或在一定時間內均有所下滑和放緩,IPO與併購重組審核效率的相對優勢面臨再平衡。

從整體趨勢上來看,上市公司併購重組在加快國有經濟布局優化、結構調整、戰略性重組方面的影響力日益彰顯。產業併購比重逐步提高,2017年已審結的併購重組交易中,同行業、上下游產業整合重組90單,佔比52.63%。在2018年上半年已披露的重組方案中,有48單為產業鏈併購整合,以行業整合為主的產業併購已逐漸成為主流。

從審核機制上來看,舊規主要是前置審批,發改委、商務部及其他部委審批均為證監會批複前提條件,證監會屬於最後通關條件。而新規為並聯審批,即上市公司可在股東大會通過後同時向證監會和相關部委報送併購重組行政許可申請。發展改革委實施的境外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商務部實施的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上市公司核准和經營者集中審查三項審批。其他部委審批暫不執行並聯審批,仍為前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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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併購重組委審核情況

(一)不同標的行業審核情況

2018年截止7月底,併購重組委共審核65例重組項目。從標的所屬行業來看,製造業、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批發和零售業位居前三,共涉及併購重組57個,佔比約為87.69%,遠超其它行業。

各行業整體審核通過率均較高,且不存在併購重組委有條件通過後,被證監會否決的案例,故無條件通過率重要性降低。僅2個行業未獲審核通過的重組標的在1個以上,分別為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製造業,對應的審核通過率分別為75%、95.65%。

(二)併購重組審核否決情況

2018年截止7月底,證監會併購重組委共否決了7例併購重組申請,否決率為10.79%。被否原因主要系標的資產的持續盈利能力存在不確定性,被否案例中有5例存在該問題,佔比高達71.42%。其餘被否案例主要涉及標的資產定價公允性存疑、信息披露不充分、中介機構資質不合規等問題。

併購重組審核否決情況

數據來源:證監會網站,筆者整理

統計時間段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

(三)重組委審核要點具體分析

結合併購重組被否案例及有條件通過案例推斷併購重組委審核要點,得到審核要點情況如下:

1、持續盈利能力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第十一條,「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應當就本次交易符合下列要求作出充分說明,並予以披露:(五)有利於上市公司增強持續經營能力,不存在可能導致上市公司重組後主要資產為現金或者無具體經營業務的情形;」

第十九條,「上市公司應當在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的管理層討論與分析部分,就本次交易對上市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未來發展前景、當年每股收益等財務指標和非財務指標的影響進行詳細分析。」

第四十三條,「(一)充分說明並披露本次交易有利於提高上市公司資產質量、改善財務狀況和增強持續盈利能力,有利於上市公司減少關聯交易、避免同業競爭、增強獨立性;(四)充分說明並披露上市公司發行股份所購買的資產為權屬清晰的經營性資產,並能在約定期限內辦理完畢權屬轉移手續;」

「上市公司為促進行業的整合、轉型升級,在其控制權不發生變更的情況下,可以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之外的特定對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所購買資產與現有主營業務沒有顯著協同效應的,應當充分說明並披露本次交易後的經營發展戰略和業務管理模式,以及業務轉型升級可能面臨的風險和應對措施。」

2、合法合規性

第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重大資產重組信息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等違法活動。」

第十一條,「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應當就本次交易符合下列要求作出充分說明,並予以披露:(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環境保護、土地管理、反壟斷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四)重大資產重組所涉及的資產權屬清晰,資產過戶或者轉移不存在法律障礙,相關債權債務處理合法;」

第三十二條,「上市公司聘請的獨立財務顧問和律師事務所應當對重大資產重組的實施過程、資產過戶事宜和相關後續事項的合規性及風險進行核查,發表明確的結論性意見。獨立財務顧問和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意見應當與實施情況報告書同時報告、公告。」

3、交易公允性

第十一條,「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應當就本次交易符合下列要求作出充分說明,並予以披露:(三)重大資產重組所涉及的資產定價公允,不存在損害上市公司和股東合法權益的情形;」

第二十條,「重大資產重組中相關資產以資產評估結果作為定價依據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按照資產評估相關準則和規範開展執業活動;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對評估機構的獨立性、評估假設前提的合理性、評估方法與評估目的的相關性以及評估定價的公允性發表明確意見。

相關資產不以資產評估結果作為定價依據的,上市公司應當在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中詳細分析說明相關資產的估值方法、參數及其他影響估值結果的指標和因素。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對估值機構的獨立性、估值假設前提的合理性、估值方法與估值目的的相關性發表明確意見,並結合相關資產的市場可比交易價格、同行業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或者市凈率等通行指標,在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中詳細分析本次交易定價的公允性。」

4、盈利預測

第二十二條,「上市公司自願披露盈利預測報告的,該報告應當經具有相關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核,與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同時公告。」

第三十五條,「採取收益現值法、假設開發法等基於未來收益預期的方法對擬購買資產進行評估或者估值並作為定價參考依據的,上市公司應當在重大資產重組實施完畢後3年內的年度報告中單獨披露相關資產的實際盈利數與利潤預測數的差異情況,並由會計師事務所對此出具專項審核意見;交易對方應當與上市公司就相關資產實際盈利數不足利潤預測數的情況簽訂明確可行的補償協議。」

第四十三條,「(一)充分說明並披露本次交易有利於提高上市公司資產質量、改善財務狀況和增強持續盈利能力,有利於上市公司減少關聯交易、避免同業競爭、增強獨立性;」

5、募集配套資金

《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十條,「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數額和使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募集資金數額不超過項目需要量;

(二)募集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環境保護、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

(三)除金融類企業外,本次募集資金使用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四)投資項目實施後,不會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產生同業競爭或影響公司生產經營的獨立性;

(五)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必須存放於公司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6、資產權屬

第十一條,「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應當就本次交易符合下列要求作出充分說明,並予以披露:(四)重大資產重組所涉及的資產權屬清晰,資產過戶或者轉移不存在法律障礙,相關債權債務處理合法;」

第四十三條,「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應當符合下列規定:(四)充分說明並披露上市公司發行股份所購買的資產為權屬清晰的經營性資產,並能在約定期限內辦理完畢權屬轉移手續;」

7、同業競爭

第四十三條,「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充分說明並披露本次交易有利於提高上市公司資產質量、改善財務狀況和增強持續盈利能力,有利於上市公司減少關聯交易、避免同業競爭、增強獨立性;」

8、關聯交易

第十一條,「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應當就本次交易符合下列要求作出充分說明,並予以披露:(六)有利於上市公司在業務、資產、財務、人員、機構等方面與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保持獨立,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獨立性的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獨立財務顧問和律師事務所應當審慎核查重大資產重組是否構成關聯交易,並依據核查確認的相關事實發表明確意見。重大資產重組涉及關聯交易的,獨立財務顧問應當就本次重組對上市公司非關聯股東的影響發表明確意見。」

第二十一條,「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資產重組,應當由董事會依法作出決議,並提交股東大會批准。

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就重大資產重組是否構成關聯交易作出明確判斷,並作為董事會決議事項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條,「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事宜與本公司股東或者其關聯人存在關聯關係的,股東大會就重大資產重組事項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表決。」

併購重組委審核重點主要集中在標的公司持續盈利能力、合法合規性、交易公允性、盈利預測、募集配套資金、資產權屬、同業競爭及關聯交易等方面。

總體來看,作為促進產業結構調整、上市公司轉型升級的重要方式,併購重組市場在國企改革、新經濟發展、產業併購等方面仍在發展階段。展望未來,併購重組業務仍具有相當大的潛力。

【作者朱建軍系東北證券創新融資部總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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