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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前董事長何以獲得多次減刑?

記者近日發現,在2016年年底,原被判無期徒刑的三鹿前董事長田文華再獲第三次減刑,減刑期限為一年半,而在此前,媒體並未有過相關報道。(7月31日《法制晚報》)

設立減刑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刑罰過剩,穩定管理秩序,促進犯罪自新,節約司法資源。但是,減刑的這種積極作用,必須建立在程序嚴格慎之又慎的基礎上。倘若濫用減刑,其對社會的弊會遠遠大於利。

三鹿奶粉曾經對許多孩子造成了極大的傷害,對許多孩子的家長造成了刻骨銘心的痛。原三鹿董事長田文華作為社會影響極壞的罪犯,對其的減刑就更應該慎之又慎。如果監獄認為田文華表現實在是太好了,真的到了非減刑不可的地步,那也要向社會公開減刑的理由。田文華不是一般的罪犯,其積極表現也好,立功表現也罷,只有向社會,向媒體公開充分展示減刑理由,這樣才可能讓公眾信服。

事實上,官員以及權貴坐牢獲得減刑甚至多次減刑的機會要比普通犯人大很多。有媒體調查顯示,官員以及權貴坐牢獲減刑的比例高達70%。七八年的時間,田文華就獲得三次減刑,如果監獄方不拿出充分的減刑理由(如第一次減刑是因「積极參加學習勞動有悔改表現」就有點牽強),這樣頻繁大幅度的減刑,無疑會讓公眾產生司法是否公平公正的質疑,讓公眾對「司法面前人人平等」打上疑問。

當下,假食品假藥品等觸及社會底線的大案之所以層出不窮,一方面,固然有制度缺失以及監督不力的問題;但另一方面,很多時候,罪犯得不到應有懲罰也是一個重要的原因。如果製造假食品假藥品的權貴被抓獲判刑後不是立功減刑,就是保外就醫,所謂的刑罰,又如何能起到最大的威懾作用?又如何能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假食品假藥品泛濫,必須用重典。希望有關方面儘快制定出對假食品假藥品大案的罪犯不得減刑不得假釋的法律條文,以懲罰力度的加強去震懾潛在的犯罪分子。

文/葉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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