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最新 > 開發商的反擊,可算無恥之尤?

開發商的反擊,可算無恥之尤?

房地產世界的瘋狂,只有想不到,沒有做不到。

因為房價暴漲,開發商舉報自己當初售樓的時候是無證銷售,要求業主退房,不退房的業主還被告上法庭。

這所謂的無證銷售,大概是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就銷售房產,怎麼處罰呢?

根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六條:

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如果開發商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根據違法情節和後果,將處以不同等級的處罰:

銷售1套且收取定金或房價款未超過50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已收取預付款0.5%的罰款;(2)銷售2套以上5套以下或收取定金或房價款超過50萬元未超過300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已收取預付款0.8%的罰款;(3)銷售6套以上或收取定金或房價款超過300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已收取預付款1%的罰款

這意思有兩點,第一,沒有預售許可證,不得銷售商品房。第二,和暴漲的房價相比,這處罰就是罰酒三杯。

所以,在房價暴漲的情況下,開發商可以選擇舉報自己沒有預售許可證進行銷售,銷售無效,自己願意接受處罰。

這種壯士斷腕的氣概和四兩撥千斤的智慧,咱開發商天生具備啊!

那麼,開發商以自己沒有預售許可證就取消銷售合約的行為法律是否支持呢?

法律上,甚至沒有考慮過賣房主動舉報自己違法違規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因為房地產的瘋狂已經超乎法律的想像力。

不過,有兩點法律上的通識是值得注意的:

第一點,無論是買方還是賣方,在起訴時已經取得預售許可證的,應判定認購協議或購房合同有效。

這意思就是,如果在開發商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之前,買方或賣房都已沒取得預售許可證為由要求解除合約,法律是應該支持的,但如果在沒有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雙方默認,後來取得預售許可證了,再要求解除合約就不應該支持了。

西安樓市這兩年挺瘋狂,這樣的例子還不止這一家,實際上在今年起訴退房事件爆發之時,大部分項目已經取得預售許可證了,這種情況,顯然是不能判決合同無效的。

第二點,開盤不開盤不是法律意義上的節點,取得預售許可證才是。你可以取得預售許可證而不開盤。所以,認定起來也很簡單,取得預售許可證都有明確的時間點,至於開發商開盤不開盤那都是行業的操作手段,無關法律。

那麼,假如購房者在兩年前房價6000元的時候交了定金,簽了認購協議,過了兩年到今天,開發商還是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是不是應該支持認購協議無效呢?

客觀地說,可以認定無效。

購房者也應該反省,沒有預售許可證你為什麼要認購?如果說只差兩三個月就拿預售許可證你認購還能理解,都兩年了還沒拿預售許可證,你還若無其事?

但是,即便是兩年都沒有拿預售許可證,法院在判決的時候都還可以根據項目的工程進度(預售許可證取得的主要衡量標準)來判定項目是達到預售許可標準故意不去領預售許可證,還是確實沒有達到預售許可標準。

這或許也是法律傾向「民意」的最後一道口子。

假如兩年了,項目地下室都還沒有修好,沒有修到地面3層,那麼基本是半停工狀態,這樣的情況下,買房者依然可以穩如泰山地等這個房子,而不是退房去買其他合規合法的樓盤,也真的有點自作自受。

能幫購房者想到的,都講完了。

現在說說開發商這方。開發商這種做法肯定在網上受到一片謾罵,不要臉,無恥,可以想像。

但在我看來,這也是開發商的一種反擊。

還記得房價下跌時,業主們要求退房,圍攻售樓部嗎?

相比而言,開發商這種以沒有預售證為由要求退房,根據不同的情況,在法理上還有站得住腳的可能,而房價下跌,業主要求退房是毫無法律依據的。

於情方面,都是因為一個「利」字,無恥度扯平。

於法方面,開發商有一定的法律依據,而降價退房純粹是無理撒潑。

綜合情與法,無恥之尤是降價退房的購房者,開發商還略遜一籌。

對比漲價退房的開發商和降價退房的購房者誰更無恥有什麼意義呢?

那意義就是,誰都沒有比誰高尚,誰都不是省油的等。唯一的底褲就是法律。所以,在瘋狂的房地產世界裡,無論是買方還是買方,都要更注重合法合規,以保證在扯皮的時候法律能站在你這邊。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捉住 的精彩文章:

後代會嘲笑我們現在對房子的執念嗎?

TAG:捉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