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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老師談哲學之 構架民主的巨著如何成了專政者的「葵花寶典」

田老師談哲學之 構架民主的巨著如何成了專政者的「葵花寶典」

從中學歷史課上,我們都知道近代西方世界有一個重要的歷史時期,就是「啟蒙主義」時期。啟蒙主義的中心是法國,完全就是法國大革命的預言和制度設計,為後世西方現代社會的誕生和構建有著無與倫比的影響。啟蒙主義四大聖賢——伏爾泰。孟德斯鳩、盧梭和狄德羅,各有千秋,是那個時代絕對的主流。其中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思想,是最為被我們熟知的。而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其實不遜孟氏,對社會的構建有著振聾發聵的作用,今天我們來聊啟蒙時代法國的思想家盧梭的名著《社會契約論》,對近代憲政體制的形成,很少一部著作像此著作那樣,在當下那個時代發揮了如此大的影響。這並不是一本大部頭的著作,中文版本一共才50頁,其實只說得上是一本小冊子,大家都可以用一個下午讀完。這本書在1762年出版,在1776年的美國獨立宣言、1789年的法國大革命當中,都看得它的身影。可以說美國與法蘭西共和國的建國理念,都部分地吸取了《社會契約論》的思想。所以這本小冊子對於皿煮、顯證理念的深入人心,成為近代歷史主流居功至偉,但是它的影響又不止於此。它不僅為皿煮險症奮鬥的仁人志士們點亮一支燭光,專制主義者也從中找到了思想的養料,我覺得這可以說是人類思想史上最值耐人尋味的現象之一。

但這裡所說的,能從「社會契約」思想中獲益的專制主義者,並不是盧梭同時代的歐洲專制君主們,指的是20世紀以後的現代暴君們,更準確地說是一次大戰之後興起的法西斯主義、與列寧-斯大林主義。現代暴君的雞犬和殘暴程度,其實遠甚於古代的君主,因為後者還受到貴族勢力的制約、宗教權威和民間傳統巨大力量的束縛。而20世紀之後的現代雞犬則完全沒這些顧慮。《社會契約論》開篇有一句名言,是:「人生而自由,卻無時無刻不在枷鎖之中」,這句包含有強烈內在矛盾的格言,就像是一句預言讖語,20世紀的專制主義的一大特點,就是以自由的名義來消滅自由(就是給個人套上枷鎖,換來所謂民族和集體的自由);同時以革命的崇高理想來施行殘暴。

這種自由與專制的不期的交會,也許是盧梭本人也始料未及,但卻不是偶然的,而是有其深刻的邏輯。我們今天來闡述一下這個過程是如何發生的。

先簡介一下《社會契約論》的內容,它一共分為四卷,第一卷講的是什麼是社會契約,國家權力的起源;講了家庭、原始社會、奴隸社會形式得以存在的基礎。

第二卷講的就是主權者,及其權利。主權者是指的是盧梭所說的公共意志(general will),通俗地講,作為政治實體也就是國家。第三卷闡述政府及其運作形式,他認為世界上主要存在三種政府形式,民主的、貴族制的和獨裁的。他還特意強調了「混合制」的政府,因為現實中很少有單一形式存在的政府。第四卷是討論了幾種社會組織,重點以希臘和羅馬為例,探討了民主的程序,也論述了宗教在國家中的地位作用。

在我自己讀過這本書幾遍之後,我認為它的最重要內容是集中在第一卷和第二卷,盧梭最核心的政治思想,則是第一卷的第五、六、七三章。《論總需要追溯到一個最初的約定》、《論社會公約》和《論主權者》,對後世影響最大的思想也就是集中在這短短的三個章節里。

說到這兒我們得特別提一下,所謂「社會契約」並不是歷史上一個真實發生過的過程,並沒有盧梭所假設的,一份契約擺在那裡,我們每個人都在上面簽字,要每一個社會成員都同意以後,一個國家於是誕生了。在博物館和圖書館裡從來沒有這樣一份契約躺在那裡讓大家看到。盧梭的貢獻在於他在政治的倫理上和邏輯上論證了一條原則,就是統治者被須要取得被統治者的同意,其統治才叫「合法」。所以你看《社會契約論》,它的第一卷和第二卷,主要是邏輯上的闡述和推理,並沒有提供什麼實證,這也是啟蒙時代的一個特點,就是人們崇尚理性,認為一個理性的頭腦單靠理性就可以被說服。盧梭所說的人們締結社會公約之前的自然人狀態,那種完全自由、不受到社會義務約束的狀態也完全是他的假設,從科學術語來講連試驗室狀態都不算,大概相當於牛頓力學定律里所講的「當物體在不受其他力作用下」如何如何之類的假設,是一種為使自己的理論得以成立的人為假設,卻在現實中並不曾存在的。

所以從實證科學的角度來看,《社會契約論》是一種虛構,但它是一種有意義的虛構。因為它符合人性中對「公正」理想的探求——怎樣的國家才是公正的,社會對我的限制和約束怎樣才叫合理,是我應該服從的?我每年要向政府報個人所得稅,還要交房租收入稅和投資利得稅,少交了政府還會來電話、來信催我,限我一個時間把欠稅補齊,否則就要徵收很高比例的滯納金。我收到這樣的信肯定不高興,就會想:這和一伙人拿著刀子來勒索我有什麼區別呢?這事你得讓我想得過是吧,得讓我覺得它是公正合理,我才會自願服從。這種自願服從對於統治者和被統治者都是需要的。對於統治者來說,被統治者的自願不是在每一個時刻都是必要的,個別時 刻它是可以強迫你,但長遠來說是需要的。因為沒有人民的自願,每一項法令都採取抵制和陽奉陰違的做法,那要統治10000個人,恐怕就需要5000個政府人員才能確保統治者的意圖被貫徹了;為了讓我補交1000塊錢的稅款,而要應付我各種投訴、複議、各種各樣的拖延抵賴的招術,可能政府要為此花費2000塊,而這樣高的行政成本是沒有任何政府能承受的。

所以《社會契約》解釋了正義的權力是怎麼來的,為何服從是必要的,當這種有意義的虛構說服了人們,成為人們共同認可的虛構,它就有實在的意義。我們並不是真的按照盧梭說的方式,每個人都去簽一次社會公約,把國家重新建立一遍,而是把現有的政治活動按照契約的原則重新修訂、改造就可以了——政府在大大咧咧地催我交稅的同時,它的全部支出也必須透明公開,同時接受公眾批評,對於那些我認為不合理的開支我有渠道表達意見;選舉活動要盡量體現直接的民意,減少由代表們自己選舉出更高一級代表這種情況。因為近來澳洲政府對難民政策的袒護,引來公眾極大地不滿和抗議,逼迫移民局和社會福利部門要公開難民支出,這就是一個社會契約中的典型例子。

以上是說社會契約思想如何由虛構變成現實,帶來了一系列近代的政治革新與進步,增加了社會公平,接下來我們就要說到它的陰暗面了。

盧梭在談社會契約的起源時是這麼說的:「我設想人類曾達到過這樣一種境地,當時自然狀態中的不利於人類生存的種種障礙,在阻力上已超過了每個個人在那種狀態中為了自存所能運用的力量。於是那種原始狀態便不能繼續維持,並且人類如果不改變生存方式,就會消滅」。盧梭想要表達的是:在某種個人不可克服的壓力下,人類為了生存必須結成社會,人們既然不能創造新的力量,就必須匯合已有的力量。在結成社會的過程中就有了社會契約。

他接下來說:「要尋找一種結合形式,使它能以全部的共同力量來護衛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並且由於這個結合,使每一個與全體相聯合的個人又只不過是在服從他自己本人,並且像以往一樣的自由。這就是社會契約所要解決的根本問題。也就是說:社會契約要達到的目的是,每個人在服從整體的時候就是在服從自己。我同意保護捍衛這個整體里的每一個人,條件是我也得到整體的保護捍衛。這種契約是盧梭基於對公正的理解假設出來的,他稱之為「公意」——公眾意志,也叫「公共意志」、或「共同意志」,這個公意是完整的,是必須得到社會中每一個人的認可,因為哪個人不認可,你自然就不會成為社會的一員,那你就仍然去過你穴居野人自由自在的生活好了。

這種「一致同意」的完整原則在這裡是出於盧梭理論得以成立的,邏輯上的需要。但這裡我們已經能夠看到埋下了專制的種子,因為在一個已經確立的社會裡,事實上只有多數人認可的秩序,並不存在人人都認可的所謂「公意」,而不認可現存秩序的人,你說:你就脫離這個社會吧,你自己去生活吧。事實又不可能,他又沒可能去過穴居野人的自由自在生活,也許有幾個和他有同樣想法的人,但這麼少的人又沒辦法自己結成一個自給自足的社會系統。於是他只好被迫接受多數人的秩序,假裝自己也同意,於是就會出現一個以「公意」為名卻實際壓迫的現象。

很多人對盧梭所說的社會契約有誤解,以為盧梭的假設是每個人只讓渡部

自己的部分權利,把這些權利委託給國家去行使,而自己保留另一部分。錯了,盧梭的本意說的就是每個人無保留地把自己全部權利交給集體。他是這麼解釋的:「首先,每個人都把自己全部地奉獻出來,所以對於所有人的條件都是同等的,而條件對於所有的人既然都是同等的,便沒有人想要使它成為別人的負擔。其次,轉讓既然是無保留的,所以聯合體就是儘可能地完美,而每個結合者就不會再有別的要求了」。

盧梭的本意就是,社會契約就是把個人與生俱來的自由,轉換為法律保護下的自由。這個轉變是完全的、徹底的、毫無保留和不拖泥帶水的。《社會契約論》是出於其理論邏輯上完整的需要。因為如果你說,個人結成社會,只向集體讓渡一部分自由,而保留另一部分;那就要需要解釋哪些自由或權利是可以讓渡、而哪些是不能讓渡的,而這會讓整個論證過程變得複雜得多,而盧梭在發明他這套社會契約的理論時,並不想捲入到這種複雜性當中去。其次是一個更加嚴重的問題:就是如果個人只是向社會契約讓渡部分自由,而法律的權威就是來自於社會契約的,那等於是說法律的權威是不完整的,每個人只需要部分地屈服於法律權威,只有才我讓渡的那部分自由的範圍里,法律才是對我有效的;在此之外法律是無效的。而這樣一種邏輯推導的後果也是盧梭不願意看到的。

其實美國後來的憲法第一到第十修正案在實踐上解決了這個難題,就是通過立法,阻止另一些立法——先在憲法層面確立一些原則,個人的某些自由和權利不可侵犯,先講明白,今後如果與此原則有背離的立法都不能成立。這樣法律通過約束自己,既保證了自己的權威是完整普遍的,又保障了個人的權利不受侵犯。

小結一下,盧梭的理論從普遍的「公意」、到個人向集體獻出全部才能達成社會契約、盧梭又走到了第三步,叫「強迫自由」。他說:「為了使社會公約不致於成為一紙空文,它就默契地包含著這樣一種規定。唯有這一規則才能其他規定具有力量——即任何人拒不服從公意,全體就要迫使他服從公意。這恰好是說,人們要迫使他自由。」這是說當社會契約已經訂立,主權已經建立之後,為了使它不分分鐘像沙子一樣瓦解,為了讓社會契約持續有效,所包含的一種規定,叫「強迫自由」,法律下的自由你必須接受,不接受不行。所謂公眾意志應當具有這種權威。從普遍公意,到個人讓渡全部權利,再到強迫自由。盧梭的理論在邏輯上雖然完整了,但是也為現代的專制主義畫出了路線圖,基本上這就是納粹的屈起之路。

納粹是通過選舉上台,聲稱體現了全民族的普遍意志,然後它要求國民放棄結社、集會和言論自由,通通委之於納粹黨,這叫把個人自由全都奉獻給集體;再然後鎮壓異己、實施強迫自由——你不服從納粹黨,就不是不服從全民族的公意,全體就要迫使你服從。

羅素在他的《西方哲學史》這本書里有一句簡單的評語,叫「希特勒來自於盧梭,羅斯福來自於洛克」。是指盧梭思想里包含有現代專制主義的萌芽,使雞犬主義正當化;而英國哲學家洛克提出的自然法和自然權利的概念著眼於個人,提出生命、自由、財產都是個人不可轉讓的權利,它奠定了現代的自由主義民主的原則。

那為什麼盧梭這樣一位啟蒙先驅,卻不經意間為現代專制暴君的背書了呢?這也是我多年來很困惑的問題。我現在的理解是:盧梭過於從邏輯的自洽完美中去建立自己理論的說服力,他想完全以理智和邏輯的力量論證國家權力的來源,和人們服從的必要。他想把這一切都建立在人們完全理解之上的認同,而沒有給邏輯推理和工具理性之外的權威保留一席之地。這並不是指責盧梭沒有贊同中世紀的君權神授的概念,而是說對於不證自明、道德直覺這些方面的權威應該留有一席之地。比如洛克所推崇的自然法概念,它來自於道德直覺,不是靠推理得來,但它著眼於個人的尊嚴。美國的《獨立宣言》開篇就說:「我們認為這條真理不證自明,人人生而平等」。其實原文是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是人人受造而平等。不是are born equal,生而平等的譯法是誤的。但獨立宣言不說是誰造了人,不說是哪個神。他說的「不證自明」聽起來有點武斷,但為人世之外的更高的權威保留了一席之地,自然法的原則,和人人受造而平等的意思都是指,人類的所謂公眾意志(general will,共同意志)並非最高權威,它要服眾更高的道德原則。從而使專制者披上公眾意的外衣,迫害少數人的合理性第一步就不成立,他從一開始就難以取得這樣的絕對權威。

最後引用太史公司馬遷的那句話:究天人之際、通古今之變。往「天」這個方向走得太遠,會落入神權政治;完全著眼於「人」,又走向了更為殘酷現代專制主義。所以「天人之際」,如何把握「天」和「人」之間的分野是每個時代人們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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