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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天,官方眼中真正的宗教,真正的道教,不要再夜郎自大了


【官方眼中真正的宗教,真正的道教,不要再夜郎自大了】

道教徒不得不知道的數據

中國是個多宗教的國家。中國宗教徒信奉的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和基督教,中國公民可以自由地選擇、表達自己的信仰和表明宗教身份。據不完全統計,中國現有各種宗教信徒一億多人,經批准開放的宗教活動場所近13.9萬處,宗教教職人員36萬餘人,宗教團體5500多個。宗教團體還辦有培養宗教教職人員的宗教院校100餘所。

——據統計,中國有佛教寺院3.3萬餘座,出家僧尼約20萬人,其中藏語系佛教的喇嘛、尼姑約12萬人,活佛1700餘人,寺院3000餘座;巴利語系佛教的比丘、長老近萬人,寺院1600餘座。

——道教發源於中國。中國現有道教宮觀9000餘座,乾道、坤道5萬餘人。

——伊斯蘭教為中國回、維吾爾等10個少數民族中的群眾所信仰。這些少數民族總人口約2100多萬,現有清真寺3.5萬餘座,伊瑪目、阿訇4.5萬餘人。

——天主教自1840年鴉片戰爭後大規模傳入。中國現有天主教徒約550多萬人,教職人員約7000多人,教堂、會所約6000處。

——基督教(新教)於並在鴉片戰爭後大規模傳入。中國現有基督徒約2305萬人,教牧傳道人員3.7萬餘人,教堂2.5萬餘座,簡易活動場所(聚會點)3萬餘處。

在中國,全國性的宗教團體有中國佛教協會,中國道教協會,中國伊斯蘭教協會,中國天主教愛國會,中國天主教主教團,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中國基督教協會等。各宗教團體按照各自的章程選舉、產生領導人和領導機構。

一個客觀的事實

中國現有各種宗教信徒1億多人,其中,基督教徒超過1000萬,這半個世紀,為前一個半世紀增長總和的十幾倍;天主教徒400萬,比1949年前增加了100萬;信仰伊斯蘭教的10個少數民族人口1800萬。截止1996年的統計,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基督教和天主教共有活動場所8.5萬餘處,宗教教職人員30萬人,宗教團體3000多個,宗教院校74所,中國宗教界與世界上7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宗教組織保持著交往和聯繫。宗教界人士還廣泛參與國家政治生活,其中擔任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1.7萬人。

請看以下實例:

——在北京最繁華的商業中心王府井大街上,有香港實業家李嘉誠和郭炳湘先生投資的東方廣場和新東安市場。這個地段「寸土寸金」。但緊挨著新東安市場,就有一座天主教堂。它始建於1655年,歷史上曾兩次毀於大火。近幾年改造王府井大街,北京市政府頂住巨大的商業壓力維修教堂,擴建堂前廣場。

——北京的白雲觀,清末以來殿堂破舊,一派凋殘。經過中國道教協會的幾次修繕,千年道觀煥發青春。附近一度被北京整流器廠佔據的地盤,經過「落實政策」的反覆協商,如今也人去樓空,等著歸還道觀。

——中國基督教「兩會」所屬的南京愛德印刷公司,印刷的聖經已達2500萬冊。

——新中國建立前能去沙特朝覲的穆斯林屈指可數。近十多年來,由中國伊斯蘭教協會組織包機,已有五萬多中國穆斯林安全、順利完成朝覲。

對宗教事業獨立的支持

中國的宗教事業由中國各宗教團體、教職人員和信教群眾來辦,中國的宗教事務和宗教團體不受外國勢力支配。中國政府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持中國各宗教獨立自主自辦的事業。

中國宗教實行獨立自主自辦的方針,是中國人民在反抗殖民主義、帝國主義侵略和奴役的鬥爭中,由中國宗教信徒自主做出的歷史性選擇。1840年鴉片戰爭後,中國逐步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在這個過程中,西方的基督教和天主教被殖民主義、帝國主義利用,充當了侵略中國的工具,一些西方傳教士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

——參與販賣鴉片和策劃1840年英國侵略中國的鴉片戰爭。19世紀,英國基督教傳教士馬禮遜和德國傳教士郭實臘在東印度公司任職期間,參與向中國販賣鴉片。一些傳教士還竭力主張西方列強用武力強迫清政府開放沿海口岸,聲稱「只有戰爭能開放中國給基督」,並直接參与英國侵略中國的軍事活動。

——參與1900年八國聯軍的侵華戰爭。一批傳教士充當了聯軍的嚮導、翻譯、情報官等,參與屠殺平民,掠奪錢財。美國著名作家馬克?吐溫說,傳教士「從貧困的中國農民身上榨取13倍的罰款,因此讓他們、他們的妻子和無辜的孩子們勢必慢慢地餓死,而可以把這樣獲得的殺人代價用於傳播福音」。

——參與策劃、起草對華不平等條約。如1842年中英《南京條約》、1844年中美《望廈條約》、1858年中美和中法《天津條約》、1860年中法《北京條約》等,西方國家一些傳教士直接參与了策劃、起草。這些不平等條約先後規定,西方天主教、基督教傳教士可在貿易港口租地自行建造禮拜堂,受地方官保護,「任傳教士在各省租買田地,建造(教堂)自便」,中國地方官「務必厚待保護入內地傳教之人」,中國官員不得查禁中國信教之人等。

——享有不受中國法律管轄的「治外法權」。西方列強依照領事裁判權對本國在華傳教士給予保護。在「治外法權」下,西方一些傳教士以帝國主義侵略勢力為後盾,深入中國內地建教堂,設教區,霸佔田產,欺壓官民。這些傳教士還肆意將「治外法權」延伸至中國信徒,干涉司法。

——以「教案」為借口強化西方列強在中國的統治。由於一些西方傳教士憑藉不平等條約,為非作歹,激起民憤,引發中國民眾與西方傳教士的衝突與糾紛,史稱「教案」。從1840年至1900年,中國各地共發生「教案」400餘起。西方國家借口「教案」,向中國政府施加軍事或政治壓力,提出種種無理要求,強迫賠款,捕殺無辜,甚至以此為口實發動侵略戰爭。其中,僅1870年「天津教案」,西方列強就強迫清朝官府處死中國民眾20人,流放25人。

——阻撓和反對中國的反法西斯鬥爭和人民革命。日本侵佔中國東北後,羅馬教廷率先公開承認日本扶植的偽「滿洲國」,派駐「宗座代表」,採取實際上支持日本侵略中國的立場。抗戰勝利後,一些西方傳教士煽動宗教徒仇視人民革命,甚至組織武裝幫助國民黨打內戰。

——敵視新中國,策劃破壞活動。新中國成立後,羅馬教廷數次發出「通諭」,煽動教徒敵視新生的人民政權。

西方天主教、基督教在中國近代史上被利用來充當這些不光彩角色的同時,還操縱、控制中國教會,使中國教會變成西方修會、差會的附庸。中國籍神職、教牧人員和廣大教徒處於無權地位。20世紀40年代,中國天主教20個總主教中,外國籍佔17人,中國籍僅3人;在143個教區中,外國籍主教有110多人,中國籍主教只有20餘人。

中國基督教界早有人提出擺脫外國教士控制的主張,並開始從事中國基督教自立組織的活動。但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舊中國,中國教會真正實現獨立自主自辦是根本不可能的。

對少數民族宗教信仰自由的保護

藏族多數群眾信奉藏語系佛教。1951年和平解放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在西藏得到了充分的貫徹落實。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央和西藏地方財政先後安排7億多元,用於維修、修復著名的布達拉宮、大昭寺、扎什倫布寺、桑耶寺等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各教派的重點寺廟。國家還專門撥款,支持佛教界整理出版了藏文《大藏經》等重要藏語系佛教典籍,還支持佛教界在北京和拉薩分別開辦了中國藏語系高級佛學院和西藏佛學院。

目前,西藏有1700多處佛教活動場所,住寺僧尼4.6萬多人。信教者家中幾乎都設有小經堂或佛龕,每年到拉薩朝佛敬香的信教群眾達百萬人以上。西藏處處可見從事佛事活動的信教群眾,到處懸掛著經幡,堆積著刻有佛教經文的麻尼堆。一年一度的雪頓節中的宗教活動及傳統的馬年轉岡仁波欽、羊年轉納木錯湖等宗教活動,都得以正常進行並受到社會各方面的尊重。

中國政府尊重和保護穆斯林群眾的宗教信仰自由和風俗習慣。對穆斯林的朝覲,政府有關部門提供了各種服務,受到穆斯林的稱讚。2007年以來,每年有組織朝覲人數都在萬人以上,2011年達到1.37萬餘人。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赴麥加朝覲的穆斯林有11.3萬多人。在新疆,現有清真寺達2.43萬多座,宗教教職人員2.9萬人,滿足了信教群眾過宗教生活的需要。中國政府也十分尊重信奉伊斯蘭教的少數民族的飲食習慣和喪葬儀式,制定生產清真食品的法規,開闢穆斯林公墓。近年來,中國司法機關依法審理了有關出版物嚴重傷害穆斯林宗教感情的案件,維護了穆斯林的合法權益。

中國政府堅決反對利用宗教狂熱來分裂人民、分裂國家、破壞各民族之間團結的民族分裂主義,堅決反對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活動和恐怖主義活動,堅決維護國家統一和少數民族地區的社會穩定,保護少數民族信教群眾正常的宗教活動。

中國政府尊重國際社會在宗教信仰領域公認的原則,認為這些原則必須與各國具體情況相結合,並通過各國的國內法律來實施。中國政府反對在宗教領域搞對抗,反對利用宗教干涉別國內政。

事實充分證明,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近二十年來,中國人民的人權狀況得到了極大的改善,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也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護。中國政府將一如既往地在維護人權包括保護宗教信仰自由方面做出更大的努力。

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護

中國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受到憲法和法律的保護。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同時也規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法》、《民法通則》、《教育法》、《勞動法》、《義務教育法》、《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廣告法》等法律還規定:公民不分宗教信仰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宗教團體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公民不分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各民族人民都要互相尊重語言文字、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公民在就業上不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廣告、商標不得含有對民族、宗教歧視性內容。

中國政府頒布了《宗教事務條例》。《宗教事務條例》作為我國第一部宗教方面的綜合性行政法規,以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規範宗教事務管理為宗旨,將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信仰宗教的公民(包括宗教教職人員)的權利,以法的形式確定下來;並按照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規範了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行為;明確了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宗教財產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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